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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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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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1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的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這個法條,這些事項需要由相關的中央機關來制定具體的規定,以確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遴選、介派、遷調等方面能夠遵循一致的標準和程序。有關這些事項的具體規定和範例,需要參考最新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的法規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增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中對軍護人員之設置均有所規範,為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軍訓護理教師之事實有法源依據,爰予增訂。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中對軍護人員之設置均有所規範,為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用軍訓護理教師之事實有法源依據,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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