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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1-1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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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1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的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這個法條,這些事項需要由相關的中央機關來制定具體的規定,以確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遴選、介派、遷調等方面能夠遵循一致的標準和程序。有關這些事項的具體規定和範例,需要參考最新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的法規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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