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4 條
- 1.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 2.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 3.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 4.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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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講師。這些教師在申請升等時需具有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期刊上的專門著作發表,或已被接受並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已經出版並公開發行,并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才能進行升等。在必要時,教育部可以授權學校進行審查。此外,對於專注於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技能方向的教師的聘任或升等,可以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的送審。最後,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和升等都需要進行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制定。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如果一位助理教授希望升為副教授,他需要出示他在知名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專門著作作為升等的依據,該著作也必須經過教育部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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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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