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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2.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3.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4.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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