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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3中學教師應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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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備以下幾種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2.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並且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4. 在本條例施行前,根據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並且該證書仍在有效期間者。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雖然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的具體範例資料並未提及,但透過該篇資料的描述,我們可以了解中等學校教師所應具備的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740419 制定)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以中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學與各類職業學校,其分別應具之專業知能於教師登記辦法中詳加規定。除第四款外,並以修習教育學科(分)為必備條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以中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學與各類職業學校,其分別應具之專業知能於教師登記辦法中詳加規定。除第四款外,並以修習教育學科(分)為必備條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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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