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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中學教師應具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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