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中學教師應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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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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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備以下幾種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2.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並且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4. 在本條例施行前,根據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並且該證書仍在有效期間者。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雖然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的具體範例資料並未提及,但透過該篇資料的描述,我們可以了解中等學校教師所應具備的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740419 制定)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以中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學與各類職業學校,其分別應具之專業知能於教師登記辦法中詳加規定。除第四款外,並以修習教育學科(分)為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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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之資格,以中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學與各類職業學校,其分別應具之專業知能於教師登記辦法中詳加規定。除第四款外,並以修習教育學科(分)為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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