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中學教師應具資格)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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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中等學校教師應具備以下幾種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2.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並且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4. 在本條例施行前,根據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並且該證書仍在有效期間者。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雖然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的具體範例資料並未提及,但透過該篇資料的描述,我們可以了解中等學校教師所應具備的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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