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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2 條(國小教師應具資格)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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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2條,國民小學教師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2.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3. 在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此處所稱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包括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0條規定,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分別申請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或科任教師之登記: 1. 國內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包括幼稚教育師資科) 2. 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系)畢業者(不包括幼兒教育師資科) 3. 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並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根據上述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辦法,原告畢業於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幼兒教育學系,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幼兒教育學系畢業者不具備國民小學教師資格。因此,原告的主張是被告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0條,排除幼兒教育學系具備國小教師資格是違法的。 另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確定,命令不得違背憲法或法律。被告機關根據違背母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行政命令,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相關規定,排除幼兒教育學系具備國小教師資格,顯然違法。 根據以上資料,答覆以下問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2條規定的國民小學教師資格要求是什麼?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2條,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1.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2.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3. 在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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