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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2 條(國小教師應具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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