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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1 條(師範院校校長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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