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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5 條

  1. 1.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2. 2.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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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規定了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可以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和研究工作,而助教應具備以下兩項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且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兩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的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可以聘任助教來協助教學和研究工作。根據第15條的第2款,助教必須具備兩項資格之一。首先,他們必須是大學或獨立學院的畢業生,並且成績優良。其次,他們必須是三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兩年以上;或者是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 舉個與這部分法規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個大學想要聘請一名助教協助教學和研究工作,該助教必須是該大學的畢業生並且成績優良,或者是三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兩年以上,或者是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這樣才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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