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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2.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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