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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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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2. 2.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規定了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可以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和研究工作,而助教應具備以下兩項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且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兩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的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可以聘任助教來協助教學和研究工作。根據第15條的第2款,助教必須具備兩項資格之一。首先,他們必須是大學或獨立學院的畢業生,並且成績優良。其次,他們必須是三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兩年以上;或者是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 舉個與這部分法規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個大學想要聘請一名助教協助教學和研究工作,該助教必須是該大學的畢業生並且成績優良,或者是三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兩年以上,或者是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的畢業生並且曾從事與所學科目有關的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至少三年以上,並且成績優良。這樣才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40419 制定)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助教應具之資格,並分別訂明各類專科學校畢業生擔任助教應具之經歷,以兼顧助教素質及專科學校轉任助教之需要。

(0860225 修正)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立法理由一、大學法修正後「助教」不再列為教師,僅得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爰作文字修正。   二、助教係以所習學科專長協助教學工作,其性質不同於學校職員,不宜以考試任用,爰規定助教之進用仍維持聘任方式,俾利人員之進用,並保障該等人員之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419 制定)

本條規定助教應具之資格,並分別訂明各類專科學校畢業生擔任助教應具之經歷,以兼顧助教素質及專科學校轉任助教之需要。

(0860225 修正)

一、大學法修正後「助教」不再列為教師,僅得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爰作文字修正。   二、助教係以所習學科專長協助教學工作,其性質不同於學校職員,不宜以考試任用,爰規定助教之進用仍維持聘任方式,俾利人員之進用,並保障該等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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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5 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