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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22085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中央教帥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所生疑義應如何處理乙案說明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貴部中央教帥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所生疑義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 (八九) 人 (一) 字第八九○四四六九八號函。
二 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係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考其立法理由,應在使該委員會具有超然公正之性質。至於該委員會之決議是否應受該主管機關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似應探求立法意旨予以決定。
三 復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評議決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一、‥‥‥二、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者。‥‥」另教師法第三十二條前段及同準則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查本件有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貴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申訴業經駁回確定,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