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教師法 第 31 條

  1. 1.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2. 2.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31條列舉教師九項法定權利,含專業自主、申訴權、拒絕非教學工作,以及依法涉訟時學校應輔助延聘律師。

Q · 老師被家長告,學校要幫忙請律師嗎?

依教師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並提供法律上協助,具體程序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前提有二:須屬「依法執行職務」(如管教、評分、依規定處分),且非教師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若涉訟係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校不予輔助,已支付者得以書面限期命教師繳還。

白話解讀

很多老師被學校或主管機關「動」了之後,第一反應是吞下去。覺得行政這關過不了,覺得申訴只是走形式,覺得校長不爽你你就完蛋。這條法律告訴你:教師不是學校的員工,是有獨立法律地位的專業者。你有九項法定權利,不是學校「給」你的,是聘任那一刻你就有的。其中最少人知道的是第八款:你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學校有義務輔助你延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被家長告了?被學生家屬提刑事告訴了?這不是你個人的事,學校要出錢出力站在你這邊。但有個關鍵:如果是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學校反過來可以追回已經墊付的律師費。第七款也是被嚴重低估的武器: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學校交辦的非教學任務你可以拒絕。校長要你週末去陪訪選舉、要你幫忙打掃社區、要你出席跟教學無關的場合?你可以說不。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31 條為教師權利的總則性規範,列舉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的九項法定權利:對學校教學及行政提供興革意見、待遇福利退撫資遣保險等保障、在職進修研究、參加教師組織、對個人措施違法或不當之申訴、教學與輔導專業自主、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學校之律師輔助,以及其他法律賦予之權利,確立教師為享有法定權利之專業者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家長告了,學校真的要幫我請律師嗎?

依本條第八款,只要是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學校有義務輔助你延聘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程序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前提是必須屬依法執行職務,且非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申請時把案件起因與所執行職務寫清楚並附依據,通過率會大幅提高。

Q2校長叫我做跟教學無關的事,我真的能拒絕嗎?

可以,第七款給你這個權利。不要正面對抗,用詢問方式請校長提供法令依據,多數情況會自行撤回;若堅持,再書面回覆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拒絕。但學校行政會議、學科研討這類仍屬與教學有關,無法以此款拒絕。

Q3聘約裡寫了同意配合學校一切交辦事項,是不是就不能拒絕了?

不能。第七款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聘約用概括條款不能剝奪法定權利。即使簽了,當校長交辦明顯與教學無關的工作,你還是可以拒絕。簽約時可建議把一切交辦事項改為依法令規定之教學相關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Q4教師法第31條是什麼?

教師權利的總則條款,列舉教師受聘後享有的九項法定權利,從興革意見、專業自主到涉訟輔助。

Q5教師九項權利分別是什麼?

興革意見、待遇福利保障、在職進修、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專業自主、拒絕非教學工作、涉訟輔助、其他法定權利。

Q6什麼叫教師因公涉訟輔助?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學校輔助延聘律師並提供法律協助的制度,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Q7教師專業自主是什麼意思?

第6款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自主判斷空間,但仍受法令與校規界限。

Q8教師涉訟輔助怎麼申請?

收到傳票當下立即發函學校,載明案件起因與所執行職務,檢附管教或處分依據,依涉訟輔助辦法審查。

Q9教師申訴怎麼提?

收到處分書30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僅剩行政訴訟一途。

Q10怎麼合法拒絕校長交辦的雜務?

先口頭詢問法令依據,多半會撤回;堅持時書面回覆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拒絕,留下紀錄。

Q11涉訟輔助被學校拒絕怎麼辦?

學校須證明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拒絕,拒絕後30日內可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申訴。

Q12教師申訴 vs 行政訴訟哪個先?

申訴是個人措施的初步救濟、免費、30日內提;申訴未果或重大權利受損再走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教育基本法第9条(教員の身分尊重・待遇適正)+教育公務員特例法
🇰🇷 韓國교원의 지위 향상 및 교육활동 보호를 위한 특별법(교원지위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权利)
🇩🇪 德國Beamtenstatusgesetz + 各邦 Schulgesetze(教師多具公務員身分,權利散見各邦學校法,無單一聯邦對應條文)
🇫🇷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art. L911-1 et s.(教師職業權利義務,多為公務員身分)
🇺🇸 美國各州 tenure laws + 第一修正案學術自由(無聯邦統一教師權利立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