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這條法規要求各機關在聘僱人員時,在聘僱契約中明確規定聘僱人員的假期內容,以遵守本法所定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根據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規,聘僱人員有特定的年假或病假權益,機關應在聘僱合約中將這些假期的細節和條件寫明。這樣可以保障聘僱人員享受其應有的假期權益,同時也讓機關和聘僱人員一致了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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