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6條,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可根據該辦法另外規定,並需經過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3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