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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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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2. 2.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於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6條,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可根據該辦法另外規定,並需經過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39)

  • 慰勞假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法規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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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銷)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