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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人員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慰勞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慰勞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2. 原任聘僱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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