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需要解釋: 1.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根據這一條規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的人員在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以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的規定上,都要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相關的請假規定和慰勞假補助費的計算方式等,都會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來執行。 2. 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於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這一條規定,對於聘用的住院醫師,在計算慰勞假的年資時,可以納入其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的年資,並不受前一條規定所限制。這意味著住院醫師在計算慰勞假年資時,可以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的訓練期間的年資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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