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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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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2. 2.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次年一月以其計至到職當年年終之慰勞假年資,依前項所定慰勞假日數,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給慰勞假,其尾數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第三年一月起,以其慰勞假年資依前項規定給假。
  3. 3.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4. 4.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
  5. 5.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4條的相關條文,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款,聘僱人員在連續服務滿一年後,有資格享受慰勞假。慰勞假的日數隨著服務年資增加而增加,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七天,直到滿十四年後每年有三十天的慰勞假。 舉例:某位聘僱人員在第四年滿三年服務後,可以享受每年十四天的慰勞假。 2. 根據第2款,對於剛開始聘僱的人員,他們可以根據在職月數比率來計算他們的慰勞假。具體計算方法可以參考前一款的規定。 舉例:一位新聘的人員於二月份開始工作,他在下一年一月份起可以根據他在職的月數來核給慰勞假。 3. 第3款規定,聘僱人員應該在同一年內休畢全部的慰勞假日數,如果沒有休畢則被視為放棄。 4. 根據第4款,如果聘僱人員的年資銜接,他們可以在下一年度保留未休畢的慰勞假日數。然而,如果在下一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還未休畢,則被視為放棄。 舉例:一位聘僱人員在年末剛好有一些未休畢的慰勞假天數,根據規定他可以將這些天數保留到下一年度休假。 5. 根據第5款,聘僱人員在休慰勞假時可以獲得補助。如果無法休畢因為公務需要,且未保留未休畢的慰勞假天數,則可以酌情發放未休畢慰勞假的加班費或其他獎勵。 舉例:一位聘僱人員因緊急公務無法休畢慰勞假,並且未能保留未休畢的天數,根據規定他可以獲得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以彌補這些未休畢的慰勞假天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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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