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聘僱人員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請假: - 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可以用於處理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情況。 - 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可以用於治療和休養疾病,女性聘僱人員還可以請生理假。 - 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用於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 結婚假:十四日,需要在結婚的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完。在特殊情況下經機關長官核准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年內請假。 - 分娩假、流產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假期,也包括配偶的陪產檢假和陪產假。 - 喪假:根據不同的親屬關係給予不同假期,並需要在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 - 其他特殊情況假期: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假期,例如捐贈骨髓或器官時。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服務未滿一年的聘僱人員,假期的計算按照聘僱月數比率計算,未滿半日按半日計算,超過半日未滿一日按一日計算。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請假超過規定的天數,則將按日扣除報酬。 4.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機關不得拒絕聘僱人員根據該條規定請假,也不得因此影響其考核或作出其他不利的處分。 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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