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
- 1.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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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不分性別與公司規模。
Q · 爸爸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要符合什麼條件?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只要任職滿六個月、且有未滿三歲子女,受僱者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子女滿三歲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年。法條從頭到尾使用「受僱者」中性表述,不限性別,爸爸當然能申請;96 年修法後也已刪除公司人數門檻,任何規模企業都適用。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受僱者自付部分可遞延三年。
白話解讀
到職滿六個月的那一天,你悄悄解鎖了一個台灣多數上班族從沒用過的權利:把職涯按下暫停鍵,最長 2 年,回來時位子還在。這條就是那個暫停鍵的法律依據。不分男女、不分公司規模、不分正職或派遣,只要你到職滿六個月而且有個未滿 3 歲的小孩,你就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停薪期間雇主的勞健保保費直接免繳(這是國庫補貼雇主的巧妙設計),你自己那部分保費可遞延 3 年,不會斷保不會影響年資。收養家庭的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也適用,這是 103 年修法後隱藏的版本更新。津貼部分另走就業保險法,前 6 個月領原薪 60%,還能和配偶互接力。最常見的誤會是「只有女性能申請」,法條從頭到尾沒寫性別,用「受僱者」這個中性詞。
法律定性
育嬰留職停薪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賦予受僱者的法定權利: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可向雇主申請暫停工作並保留職位,期間最長二年,不分性別與公司規模,且留停期間社會保險關係持續、雇主負擔保費免繳、受僱者自付保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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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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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爸爸能請育嬰假嗎?▾
能。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使用「受僱者」的中性表述,從未限制性別,爸爸當然能申請。實務上爸爸申請率偏低是文化和主管態度問題,不是法律障礙。把就業保險法的津貼規定一併告知主管,會明顯改善態度。
Q2公司只有 10 個人,老闆說太小不能給育嬰假怎麼辦?▾
這是違法的錯誤資訊。96 年修法已刪除「30 人以上企業」門檻,任何規模公司都適用。你可書面申請並保留紀錄,雇主拒絕就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會發函糾正。
Q3育嬰假期間健保勞保怎麼辦?會不會斷保?▾
保險關係繼續維持不會斷。雇主原本負擔的保費依法免繳,你自己那部分可選擇遞延三年繳納,年資持續累積。遞延非免繳,三年到期須付清,建議提早規劃。
Q4夫妻可以一起請育嬰假嗎?怎麼領津貼最有利?▾
津貼夫妻不得同時領但可接力。常見策略是一方先請 6 個月領 60% 薪資,期滿由另一方接續 6 個月,合計 12 個月。通常薪資較低者先請,再由薪資高者接,家庭總收入最大化。
Q5育嬰留職停薪是什麼?▾
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暫停工作並保留職位的法定權利,最長二年,不分性別與公司規模。
Q6育嬰留職停薪和育嬰減少工時差在哪?▾
16 條是完全停職保留職位最長 2 年、無人數門檻;19 條是繼續上班每日減 1 小時、限 30 人以上公司。
Q7什麼叫收養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也能申請?▾
依家事事件法、兒少權益保障法與收養兒童正式收養前的共同生活階段,也視同有未滿三歲子女得申請留停。
Q8育嬰留職停薪和留職停薪有什麼不同?▾
一般留停由勞資協商、雇主可拒絕;育嬰留停是法定權利,雇主依第 21 條不得拒絕。
Q9育嬰留職停薪怎麼申請?▾
確認任職滿六個月→書面申請載明起迄與復職日→辦理保費遞延→向勞保局申請津貼→期滿前 30 日提復職。
Q10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怎麼算?▾
依就業保險法,前六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放,由勞保局給付而非雇主,夫妻可接力。
Q11留停期間保費要付多少?▾
雇主負擔部分免繳;受僱者自付部分可遞延三年,三年到期須付清,建議提早規劃分期或一次繳。
Q12雇主拒絕育嬰留停怎麼證明、怎麼救濟?▾
保留書面申請副本與雇主拒絕紀錄,向地方勞工局申訴違反第 16、21 條,可處 2 萬至 30 萬罰鍰並公布名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減少/調整工時 |
|---|---|---|
| 適用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 |
| 公司規模門檻 | 無門檻,任何規模適用 | 受僱於 30 人以上雇主始可請求 |
| 工作狀態 | 完全停職保留職位,最長 2 年 | 繼續工作,每日減少工時 1 小時或調整工時 |
| 收入 | 無薪,可領就保津貼 60%(前 6 個月) | 減少工時部分不給薪,其餘照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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