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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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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不分性別與公司規模。

Q · 爸爸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要符合什麼條件?

可以。法條用「受僱者」中性詞,爸爸同樣適用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只要任職滿六個月、且有未滿三歲子女,受僱者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子女滿三歲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年。法條從頭到尾使用「受僱者」中性表述,不限性別,爸爸當然能申請;96 年修法後也已刪除公司人數門檻,任何規模企業都適用。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受僱者自付部分可遞延三年。

深度解讀

到職滿六個月的那一天,你悄悄解鎖了一個台灣多數上班族從沒用過的權利:把職涯按下暫停鍵,最長 2 年,回來時位子還在。這條就是那個暫停鍵的法律依據。不分男女、不分公司規模、不分正職或派遣,只要你到職滿六個月而且有個未滿 3 歲的小孩,你就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停薪期間雇主的勞健保保費直接免繳(這是國庫補貼雇主的巧妙設計),你自己那部分保費可遞延 3 年,不會斷保不會影響年資。收養家庭的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也適用,這是 103 年修法後隱藏的版本更新。津貼部分另走就業保險法,前 6 個月領原薪 60%,還能和配偶互接力。最常見的誤會是「只有女性能申請」,法條從頭到尾沒寫性別,用「受僱者」這個中性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家事事件法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收養名詞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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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