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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

  1. 1.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3.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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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不分性別與公司規模。

Q · 爸爸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要符合什麼條件?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只要任職滿六個月、且有未滿三歲子女,受僱者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子女滿三歲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年。法條從頭到尾使用「受僱者」中性表述,不限性別,爸爸當然能申請;96 年修法後也已刪除公司人數門檻,任何規模企業都適用。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受僱者自付部分可遞延三年。

白話解讀

到職滿六個月的那一天,你悄悄解鎖了一個台灣多數上班族從沒用過的權利:把職涯按下暫停鍵,最長 2 年,回來時位子還在。這條就是那個暫停鍵的法律依據。不分男女、不分公司規模、不分正職或派遣,只要你到職滿六個月而且有個未滿 3 歲的小孩,你就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停薪期間雇主的勞健保保費直接免繳(這是國庫補貼雇主的巧妙設計),你自己那部分保費可遞延 3 年,不會斷保不會影響年資。收養家庭的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也適用,這是 103 年修法後隱藏的版本更新。津貼部分另走就業保險法,前 6 個月領原薪 60%,還能和配偶互接力。最常見的誤會是「只有女性能申請」,法條從頭到尾沒寫性別,用「受僱者」這個中性詞。

法律定性

育嬰留職停薪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賦予受僱者的法定權利: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可向雇主申請暫停工作並保留職位,期間最長二年,不分性別與公司規模,且留停期間社會保險關係持續、雇主負擔保費免繳、受僱者自付保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育嬰留停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元)請領月數(月)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育嬰留職停薪要任職多久才能申請?

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子女須未滿三歲。

Q2爸爸可以請育嬰假嗎?

可以,法條用「受僱者」中性詞,從未限制性別。

Q3公司人數很少也要給育嬰假嗎?

要。96 年修法已刪除人數門檻,任何規模公司都適用。

Q4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以請多久?

至子女滿三歲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年;撫育二名以上子女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Q5留停期間勞健保會斷保嗎?

不會。保險關係繼續維持,雇主負擔保費免繳,自付部分可遞延三年。

Q6收養家庭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可以。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

Q7育嬰留職停薪有薪水嗎?

雇主不發薪,但可另依就業保險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8雇主可以拒絕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嗎?

不可以。依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育嬰留職停薪育嬰減少/調整工時
適用條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
公司規模門檻無門檻,任何規模適用受僱於 30 人以上雇主始可請求
工作狀態完全停職保留職位,最長 2 年繼續工作,每日減少工時 1 小時或調整工時
收入無薪,可領就保津貼 60%(前 6 個月)減少工時部分不給薪,其餘照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育児・介護休業法第 5 条(育児休業)
🇰🇷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과 일·가정 양립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19조(육아휴직)
🇨🇳 中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育儿假
🇩🇪 德國Bundeselterngeld- und Elternzeitgesetz (BEEG) §§ 15-16(Elternzei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L1225-47 et suivants(congé parental d'éducation)
🇺🇸 美國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 (FMLA), 29 U.S.C. § 261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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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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