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7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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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育嬰假期滿復職,雇主僅四款法定例外(歇業虧損、組織變更、不可抗力停業逾一月、業務性質變更無職可安置)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且須提前30日通知並發資遣費。
Q · 育嬰假期滿復職,公司可以拒絕嗎?
只有四種法定理由能拒絕,且每種都要主管機關同意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僅限四款封閉式例外(歇業虧損、組織變更解散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且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即使符合例外,雇主仍須提前30日通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深度解讀
兩年後你推開公司大門那一刻,雇主手上只有四張牌可以拒絕你回來。這條把「請完育嬰假公司不要你了」的噩夢壓縮成只有四種法定例外:歇業虧損、組織變更、不可抗力暫停超過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更關鍵的是,即使這四種理由成立,還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主管機關那一關是許多雇主忽略的巨大障礙,也是員工手上最強的武器。即使雇主真的符合例外,他還要提前 30 日通知你、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換句話說,這條不是保障你一定能回來,是保障你就算回不來,也要有程序、有時間、有錢。很多員工以為請育嬰假就是放棄職位,其實法律早就幫你鎖死了退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復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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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