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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7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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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2. 2.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育嬰假期滿復職,雇主僅四款法定例外(歇業虧損、組織變更、不可抗力停業逾一月、業務性質變更無職可安置)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且須提前30日通知並發資遣費。

Q · 育嬰假期滿復職,公司可以拒絕嗎?

只有四種法定理由能拒絕,且每種都要主管機關同意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僅限四款封閉式例外(歇業虧損、組織變更解散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逾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且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即使符合例外,雇主仍須提前30日通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深度解讀

兩年後你推開公司大門那一刻,雇主手上只有四張牌可以拒絕你回來。這條把「請完育嬰假公司不要你了」的噩夢壓縮成只有四種法定例外:歇業虧損、組織變更、不可抗力暫停超過一個月、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更關鍵的是,即使這四種理由成立,還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主管機關那一關是許多雇主忽略的巨大障礙,也是員工手上最強的武器。即使雇主真的符合例外,他還要提前 30 日通知你、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換句話說,這條不是保障你一定能回來,是保障你就算回不來,也要有程序、有時間、有錢。很多員工以為請育嬰假就是放棄職位,其實法律早就幫你鎖死了退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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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