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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5.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6.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7.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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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expensive9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上流產不能請陪產假,但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mandy908128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new)安胎休養假 薪資照給-產檢假7天 -陪產假7天(配偶)
shamoue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834 231 25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