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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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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 2.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3.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4.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5. 5.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6. 6.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7. 7.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 8.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給予產假八星期、產檢假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後兩者薪資照給且逾五日由政府補助。

Q · 懷孕到生產有哪些假可以請?

產假8週、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薪資照給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有產假八星期;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或分娩有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流產則依週數分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給產假四星期、二至三個月給一星期、未滿二個月給五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者,其請假與薪資依相關法令辦理。

深度解讀

一個家庭新成員的誕生,牽動的遠不只是感情。從懷孕第一天開始,法律就開始為你掛上一連串時間資產:產檢假 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產假 8 週,加上安胎假可比照病假住院。多數新手爸媽踩進這個階段才發現,自己手上其實有一張非常密集的時間清單,但也有一大半人從來沒完整使用過。關鍵在 110 年那次修法:產檢假從 5 天升到 7 天,陪產假併入陪產檢假後從 5 天升到 7 天,爸爸的時間資源直接翻倍。而且產檢假和陪產檢及陪產假「可以分次使用」這個彈性,讓每次產檢半天、分娩當天、月子期間分散使用都合法。不完整使用不是不能用,是不知道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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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