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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4 條(生理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立法理由: 原條文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4」,「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 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II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33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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