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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14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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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2.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併入病假,薪資一律減半發給,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要求醫師證明。

Q · 生理假一個月可以請幾天?會扣到我的病假嗎?

每月一日,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關鍵設計是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等於獨立保留額度),超過三日的部分才併入病假。無論是否併入,生理假薪資一律減半發給,雇主不得完全不發。

白話解讀

全台灣有超過 500 萬名女性勞工,每個月都有幾天是在身體和工作之間賽跑。你咬牙完成 deadline,午休時把止痛藥吞下去,沒請假的原因不是不痛,是怕麻煩、怕被貼標籤、怕影響考績。這條給你的武器不只是「每月一天可以休」,最厲害的設計藏在第一項中間那句話: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這意味著當你那一年病假快用完時,前三次生理假是獨立計算的「保留額度」,不會被吃掉。第二項則是誠實的一刀:薪資減半發給,無論有沒有併入病假都一樣。搭配第 21 條「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這條其實比多數女性以為的更有防禦力,但也比多數女性以為的更常被公司用內規悄悄削弱。

法律定性

生理假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為女性受僱者設計的法定假別,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時每月得請一日,全年前三日獨立於病假額度之外計算,其餘併入病假,薪資減半發給,屬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一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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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闆說生理假要附醫師證明不然不准,是真的嗎?

不是。依勞動部函釋,女性勞工請生理假不需檢附醫師證明,雇主要求附證明本身就違法。你可直接引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與勞動部函釋,若雇主仍堅持,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即可。

Q2我今年病假已經請了30天,請生理假會怎麼算?

全年前3日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等於你還有3張獨立的生理假可用,不會因病假用完而受影響;超過3日的部分才併入病假。無論哪一種,薪資都是減半發給。

Q3請生理假會影響我的全勤獎金和年終考績嗎?

不會也不能。第21條第2項明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若公司因你請生理假扣全勤或拉低考績,屬獨立違法行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Q4生理假規定是什麼?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薪資減半發給。

Q5生理假和病假差在哪?

生理假全年前三日獨立不計入病假且免證明;病假需證明並計入全年30日額度。兩者薪資都減半。

Q6「不併入病假計算」是什麼意思?

全年前三日生理假不消耗你的病假天數,等於是病假額度之外的獨立保留額度。

Q7生理假和韓國日本一樣嗎?

台日韓都有生理假,但台灣明定半薪,日本(労基法68條)與韓國(근로기준법73條)原則無給。

Q8生理假怎麼請?

當月內依公司程序提出申請,口頭或書面皆可,毋須說明細節或附醫師證明。

Q9生理假薪水怎麼算?

薪資減半發給,約等於日薪×0.5,無論是否併入病假皆同。

Q10雇主要求醫師證明怎麼辦?

直接引用勞動部函釋拒絕,雇主仍堅持就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Q11被扣全勤或影響考績怎麼證明?

保留考績單據、扣薪紀錄、HR對話截圖,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違反第21條。

Q12生理假 vs 病假哪個先用比較划算?

生理期不適優先用生理假,因前三日不吃病假額度,把病假留給其他疾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68条(生理日の就業が著しく困難な女性に対する措置)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73조(생리휴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01221 制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但為免假日太多,影響企業之營運,乃將生理假併入病假日數計算,其薪資亦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021126 修正)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   二、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031121 修正)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立法理由為使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薪資,也能減半發給,並讓立法意旨更形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四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1 制定)

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但為免假日太多,影響企業之營運,乃將生理假併入病假日數計算,其薪資亦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021126 修正)

一、原條文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   二、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明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031121 修正)

為使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薪資,也能減半發給,並讓立法意旨更形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四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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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