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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4 條(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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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2.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併入病假,薪資一律減半發給,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要求醫師證明。

Q · 生理假一個月可以請幾天?會扣到我的病假嗎?

每月一日,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關鍵設計是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等於獨立保留額度),超過三日的部分才併入病假。無論是否併入,生理假薪資一律減半發給,雇主不得完全不發。

深度解讀

全台灣有超過 500 萬名女性勞工,每個月都有幾天是在身體和工作之間賽跑。你咬牙完成 deadline,午休時把止痛藥吞下去,沒請假的原因不是不痛,是怕麻煩、怕被貼標籤、怕影響考績。這條給你的武器不只是「每月一天可以休」,最厲害的設計藏在第一項中間那句話:全年前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這意味著當你那一年病假快用完時,前三次生理假是獨立計算的「保留額度」,不會被吃掉。第二項則是誠實的一刀:薪資減半發給,無論有沒有併入病假都一樣。搭配第 21 條「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這條其實比多數女性以為的更有防禦力,但也比多數女性以為的更常被公司用內規悄悄削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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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