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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六章 罰則

§ 38–38-34

38-1
  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6.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次處罰。
38-2
  1.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3. 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