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1. 1.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2. 2.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請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停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扣全勤、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Q · 請了育嬰假、家庭照顧假,雇主可以拒絕或扣我考績嗎?

不能。本條明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秋後算帳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受僱者依第 14 至 20 條請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調職、扣獎金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元,並得依第 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法律世界有很多權利寫得很漂亮,但真正關鍵的是那句「雇主不得拒絕」。本條短短兩項,把前面七條(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減少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全部變成「不能被拒」的鐵飯碗。你知道這什麼意思嗎?意思是你不是在「請求」老闆,你是在「通知」老闆。而且第二項再補一刀:雇主不能視為缺勤影響你的全勤、考績,也不能做任何不利處分。這條是前面所有假別的「護城河」。沒有它,前面的假都是紙上權利;有了它,你手裡的是可執行的武器。如果雇主違反,按本法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而且你可能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和性別歧視救濟(第 26 條以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