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
- 1.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2.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請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停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扣全勤、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Q · 請了育嬰假、家庭照顧假,雇主可以拒絕或扣我考績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受僱者依第 14 至 20 條請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調職、扣獎金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元,並得依第 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法律世界有很多權利寫得很漂亮,但真正關鍵的是那句「雇主不得拒絕」。本條短短兩項,把前面七條(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減少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全部變成「不能被拒」的鐵飯碗。你知道這什麼意思嗎?意思是你不是在「請求」老闆,你是在「通知」老闆。而且第二項再補一刀:雇主不能視為缺勤影響你的全勤、考績,也不能做任何不利處分。這條是前面所有假別的「護城河」。沒有它,前面的假都是紙上權利;有了它,你手裡的是可執行的武器。如果雇主違反,按本法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而且你可能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和性別歧視救濟(第 26 條以下)。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為法定假別的保護性條款,分兩層:第一項規定受僱者依第 14 至 20 條請求各類家庭與生育相關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程序保障),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將請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實質保障),使前述七種假別由紙上權利成為可執行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雇主違反這條會怎樣?▾
依本法第 38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員工另可主張回復原狀、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罰鍰是行政責任、賠償是民事責任,兩者獨立不相抵。
Q2主管說「你請那麼多假怎麼升遷」算不算違法?▾
算。升遷是典型的「其他不利處分」範圍,把請假事實作為不升遷理由即違反第二項。建議當下回問是否為正式評估依據,並以 email 再次確認,白紙黑字會讓對方退縮。
Q3被調到比較輕鬆的職位、薪水沒變,算不利處分嗎?▾
可能算。實務上不只看薪資,還看職權、職責、發展機會是否實質縮減。判斷關鍵是「如果我沒請假會被這樣調嗎」,申訴時強調新舊職位下屬數、預算、匯報對象的差異更有說服力。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是什麼?▾
它是第 14 至 20 條七種假別的保護條款,規定雇主不得拒絕請假、也不得因此給不利處分。
Q5什麼算不利處分?▾
扣全勤獎金、打低考績、降調、剔出核心專案、邊緣化都可能構成,差別只在舉證難度。
Q6前七條指哪些假?▾
指第 14 至 20 條:生理假、產假與陪產檢假、育嬰留停、復職、哺乳時間、減少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
Q7雇主違反本條的罰則在哪?▾
依第 38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另觸發第 26 條民事賠償。
Q8請假被扣考績怎麼申訴?▾
保留書面證據 → email 確認是否與請假有關 →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並引用第 21 條加第 38 條。
Q9被不利處分能求償多少?▾
可請求回復原狀(重評考績)+財產損害(被扣獎金)+非財產精神慰撫金,依第 26 條主張。
Q10申訴要花錢嗎?▾
向主管機關申訴免費;若提民事訴訟求償才有裁判費,得評估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是因為請假被報復?▾
email 書面回應、考績前後對比、調職時序、主管口頭說法錄音或紀錄,是關鍵證據。
Q12本條 vs 勞基法解雇保護差在哪?▾
勞基法管解雇正當事由,本條管考績、獎金、調職這類沒解雇但也很痛的次級懲罰,兩者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途徑 | 依據 | 對象 | 結果 |
|---|---|---|---|
| 行政裁罰 | 第 38 條 | 主管機關對雇主 | 2 萬至 30 萬罰鍰並公布名稱 |
| 民事賠償 | 第 26 條 | 受僱者對雇主 | 回復原狀+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
| 性別歧視救濟 | 第 7 條以下 | 受僱者對雇主 | 若同時構成歧視,賠償範圍更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