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
- 1.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2.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請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停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扣全勤、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Q · 請了育嬰假、家庭照顧假,雇主可以拒絕或扣我考績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受僱者依第 14 至 20 條請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調職、扣獎金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元,並得依第 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法律世界有很多權利寫得很漂亮,但真正關鍵的是那句「雇主不得拒絕」。本條短短兩項,把前面七條(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減少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全部變成「不能被拒」的鐵飯碗。你知道這什麼意思嗎?意思是你不是在「請求」老闆,你是在「通知」老闆。而且第二項再補一刀:雇主不能視為缺勤影響你的全勤、考績,也不能做任何不利處分。這條是前面所有假別的「護城河」。沒有它,前面的假都是紙上權利;有了它,你手裡的是可執行的武器。如果雇主違反,按本法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而且你可能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和性別歧視救濟(第 26 條以下)。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為法定假別的保護性條款,分兩層:第一項規定受僱者依第 14 至 20 條請求各類家庭與生育相關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程序保障),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將請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實質保障),使前述七種假別由紙上權利成為可執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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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會怎樣?▾
依第 38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員工另可依第 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Q2請育嬰假回來考績被打 C 合法嗎?▾
不合法,屬第二項禁止的「其他不利處分」,可申訴並要求重新評核。
Q3雇主可以用正當理由拒絕請假嗎?▾
不行。2007 年修法已刪除原第一項但書,現行法無拒絕空間。
Q4薪水沒變但被調到邊緣部門算不利處分嗎?▾
可能算。判斷看職權、職責、發展機會是否實質縮減,不只看薪資。
Q5請假被扣全勤獎金可以怎麼辦?▾
屬第二項明文禁止,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並請求回復。
Q6主管說「請太多假不能升遷」算違法嗎?▾
算。升遷屬不利處分範圍,建議以 email 留下對方書面說法。
Q7申訴要去哪裡、引用哪一條?▾
向各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引用第 21 條加第 38 條。
Q8不利處分後多久內要申訴?▾
越早越好,建議 3 個月內啟動,避免證據滅失與時效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途徑 | 依據 | 對象 | 結果 |
|---|---|---|---|
| 行政裁罰 | 第 38 條 | 主管機關對雇主 | 2 萬至 30 萬罰鍰並公布名稱 |
| 民事賠償 | 第 26 條 | 受僱者對雇主 | 回復原狀+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
| 性別歧視救濟 | 第 7 條以下 | 受僱者對雇主 | 若同時構成歧視,賠償範圍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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