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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2.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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