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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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請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停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扣全勤、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Q · 請了育嬰假、家庭照顧假,雇主可以拒絕或扣我考績嗎?
不能。本條明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秋後算帳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受僱者依第 14 至 20 條請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假別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調職、扣獎金等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依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元,並得依第 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法律世界有很多權利寫得很漂亮,但真正關鍵的是那句「雇主不得拒絕」。本條短短兩項,把前面七條(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減少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全部變成「不能被拒」的鐵飯碗。你知道這什麼意思嗎?意思是你不是在「請求」老闆,你是在「通知」老闆。而且第二項再補一刀:雇主不能視為缺勤影響你的全勤、考績,也不能做任何不利處分。這條是前面所有假別的「護城河」。沒有它,前面的假都是紙上權利;有了它,你手裡的是可執行的武器。如果雇主違反,按本法第 38 條最高罰 30 萬,而且你可能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和性別歧視救濟(第 26 條以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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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