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3 條
- 1.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之最高負責人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 2.前項裁處權時效,自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人依該項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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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3規定,機關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性騷擾,由地方主管機關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並設申訴起3年、行為終了起10年雙重時效。
Q · 機關首長性騷擾,他自己要罰錢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3,第十二條所稱機關最高負責人(局處長、署長、校長、軍事單位首長等)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申訴程序認定有性騷擾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8條之2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係從個人帳戶支付。本條於2023年新增,並設裁處權雙重時效:自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3年、自行為終了起算10年,任一屆滿即失權。
白話解讀
公務體系過去有個心照不宣的保護罩:就算機關首長性騷擾下屬,他大概率只會被調職、或等到屆齡退休就沒事了,真要他從口袋掏錢幾乎不可能。這條2023年新增的條文就是把這個保護罩直接撕開。第十二條所講的「機關最高負責人」(局處長、署長、校長、軍事單位首長等)如果經申訴程序認定有性騷擾,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也就是同樣要從自己口袋掏1萬到100萬。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的雙重時效設計:三年(從你申訴那天起算)加十年(從行為終了起算),任何一個過期都不能再告。這條有個連帶效果你可能沒想到:被認定性騷擾的首長在公務員懲戒、升遷、考績上全部會被連動影響,等於一件行政罰帶出一整串職涯後果。這不是單純的罰款條文,這是把公務員性騷擾從「私德問題」變成「公法責任」的轉折點。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3為機關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的個人罰則規範,將公務體系首長性騷擾從內部懲戒層次提升至公法行政罰,由地方主管機關課處個人罰鍰,並以3年(申訴日起)加10年(行為終了起)雙重時效保障延遲揭露者的追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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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首長性騷擾自己要罰錢嗎?▾
要。38條之3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處1萬到100萬元罰鍰,從個人口袋出。
Q2什麼人算機關最高負責人?▾
局處長、署長、校長、軍事單位首長等該機關層級最高的人。
Q3雙重時效怎麼算?▾
自申訴日起3年、自行為終了起10年,任一屆滿即失權。
Q4公務員懲戒和這條罰鍰可以一起跑嗎?▾
可以。兩個是不同法律體系,雙軌並行不互相排除。
Q5十年前被首長性騷擾現在還能告嗎?▾
看行為終了到今天有沒有超過10年,未滿就立即申訴啟動3年窗口。
Q6向誰申訴?▾
依第32條之3向上級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Q7罰鍰是機關付還是首長個人付?▾
個人付,這正是本條的核心突破。
Q8軍職人員被指揮官性騷擾適用嗎?▾
適用,本條打開民事裁罰管道,地方主管機關可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適用對象 | 第38條之2 | 民間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第38條之3 | 機關(公務體系)最高負責人 |
| 認定程序 | 第38條之2 |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 第38條之3 | 依第32條之3申訴程序認定 |
| 罰鍰額度 | 第38條之2 | 1萬至100萬元(個人) | 第38條之3 | 準用38條之2第一項,1萬至100萬元(個人) |
| 連動效果 | 第38條之2 | 民間商譽與經營風險 | 第38條之3 | 連動公務員懲戒、考績、升遷、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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