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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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2.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二、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 4.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 5.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別平等人才資料庫、彙整性騷擾防治事件各項資料,並作統計及管理。
- 6.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亦適用之。
- 7.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 8.本法所稱最高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將職場性騷擾分為敵意環境型與交換型,2023 年修法增訂權勢性騷擾,並把非工作時間的持續騷擾納入適用範圍。
Q · 下班後被同事騷擾,算職場性騷擾嗎?
可能算,2023 年後非工作時間持續騷擾也納入本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三項,2023 年修法後三種非工作時間情形也適用本法: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人持續性騷擾、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不同事業單位同一人持續性騷擾、或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所為(不需持續)。關鍵要件是「持續性」或「最高負責人身分」,因此從第一次收到訊息就要保存證據。
深度解讀
職場上被說了一句讓你不舒服的話,你想抗議但又怕被說「開不起玩笑」。這條就是你的尺:什麼是「性騷擾」,法律講得比你以為的更清楚。兩種情境都算,第一種是任何人(同事、客戶、主管都算)讓你的工作環境變得充滿敵意或冒犯(法律用語叫「敵意環境型」);第二種是雇主把「配合一下」當成升職、加薪、續約的交換條件(叫「交換型」)。2023 年 MeToo 浪潮後修法更關鍵,新增了「權勢性騷擾」這個武器:凡是利用職權、指揮、監督關係進行性騷擾的,構成加重類型,賠償責任直接跳級。而且第三項把「非工作時間」納進來了,下班後的 LINE 訊息、同事家的聚會、出差的飯局,只要是同一人持續性騷擾,或者是最高負責人做的,照樣適用本法。讀懂這一條,你才知道自己手上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脅迫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報酬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8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0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7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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