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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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 2.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3.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4.依前二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 5.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其停止職務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調查期間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Q · 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向首長的上級、主管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內部人事室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一項,當加害者是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時,公務、教育、軍職人員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而非機關內部人事單位。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依第二項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可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不必等調查結論。
白話解讀
公部門自成一個小世界。機關首長、校長、軍隊主官一旦涉及性騷擾,傳統的性平申訴制度會卡在一個結構性矛盾裡:你要向誰申訴?你的長官就是加害者。這條專門處理這個困局。它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遭到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的案件,直接拉到「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層級處理。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給了一個罕見的工具:情節重大時,可以在調查期間就先把加害者停職或調整職務,不用等最後結果。這在過去是公務員保障制度裡極少見的設計,因為通常公務員停職需要嚴格條件。同時第四項給被停職者留了平反空間:若最後沒被認定性騷擾、或沒有被正式懲處,可以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的薪水。這條的立法精神很清楚:對公部門權勢者,不能讓他們在位子上繼續掌控調查。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是公部門權勢性騷擾的特別救濟條款:當加害者為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受害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得跳過內部管道,直接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並得於調查期間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被誤控者事後未獲認定或未受懲處者得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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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跟誰申訴?
依本條第一項,如果加害者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的最高負責人,你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向機關內部人事單位。若不確定上級是誰,可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諮詢正確窗口。公務人員申訴管道與一般勞工的性平申訴不同,走錯系統可能被以不受理結案。
Q2校長被指控性騷擾但否認,學校能先把他停職嗎?
依第二、三項,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確有停止或調整職務的必要時,公立學校校長可由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停職,私立學校校長可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職。但要件是情節重大加必要性,不是每案都停。這是暫時性處分,若最後未認定或未依法懲處,依第四項可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水,故須衡量比例原則。
Q3私立學校校長性騷擾,主管機關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三項明文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可停止或調整其職務。私校校長雖非公務員,法律同樣賦予主管機關介入權限,並非法外之地。
Q4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依第一項,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時,應向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內部人事室。
Q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是什麼?
公部門權勢性騷擾的特別救濟條款,2023 年新增,建立跳過加害首長的申訴管道與調查期間停職機制。
Q6什麼叫最高負責人?
機關、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首長或最高層級負責人,依第12條第8項第1款認定。
Q7調查期間停職是什麼意思?
性騷擾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於調查結論作成前即暫時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的保全處分。
Q8公部門性騷擾怎麼申訴?
確認加害者是否為最高負責人 → 向上級/主管/監督機關提申訴 → 蒐證並主張情節重大 → 追蹤停職與調查結果。
Q9被誤控停職後怎麼申請復職補薪?
調查未認定或未受懲處者,依第四項主動申請復職,並備妥未受懲處證明以補發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或相當給與。
Q10私立學校校長性騷擾怎麼處理?
依第三項,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可在情節重大且有必要時,先行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Q11怎麼讓受理機關在調查期間就採取停職?
申訴時直接引用第二項,主張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提高機關採取保全行動的壓力。
Q12性平法32條之3 vs 32條之1差在哪?
32-3 針對加害者是公部門最高負責人,向上級機關申訴;32-1 是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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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性平法32條之3 | 性平法13條之1 | 性平法32條之1 |
|---|---|---|---|
| 適用對象 | 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一般受僱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 | 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 受理機關 | 上級/主管/監督機關 | 雇主 | 雇主,例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
| 調查期間停職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無特別停職條款 |
| 復職補薪 | 明定可復職並補發薪給 | 依其他法律 | 無 |
性平法32條之3
- 適用對象
- 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受理機關
- 上級/主管/監督機關
- 調查期間停職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復職補薪
- 明定可復職並補發薪給
性平法13條之1
- 適用對象
- 一般受僱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
- 受理機關
- 雇主
- 調查期間停職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復職補薪
- 依其他法律
性平法32條之1
- 適用對象
- 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受理機關
- 雇主,例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 調查期間停職
- 無特別停職條款
- 復職補薪
- 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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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731 增訂)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其停止職務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如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涉及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性騷擾,該等申訴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處理,爰訂定第一項。至該項條文所定向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之情形,例如:機關(構)改制為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或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如以公營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被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向該公司所屬之主管機關提出;如以行政法人董(理)事長為被申訴人提出申訴,則應向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提出,併予敘明。 三、為避免權勢之不對等關係影響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爰於第二項定明,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職務或依相關法令調整職務,以利調查。惟其他法律就相關程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法官之停職係依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辦理。 四、至私立學校部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受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爰於第三項定明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依其身分,分別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以利調查。 五、第四項定明被申訴之最高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如經調查未有性騷擾行為,或經調查成立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等)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形,得依規定(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申請復職,以維護被申訴人權益。至停職期間之薪俸,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補發其停職期間全部本俸(薪)、年功俸(薪)。另其他非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應補發相當之給與(例如私立學校校長非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適用或準用對象,其薪資由董事會決定)。 六、第五項明定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之停職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三條)。
- 性騷擾名詞
- 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律名詞
- 予以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任免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如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涉及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性騷擾,該等申訴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處理,爰訂定第一項。至該項條文所定向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之情形,例如:機關(構)改制為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或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如以公營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被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向該公司所屬之主管機關提出;如以行政法人董(理)事長為被申訴人提出申訴,則應向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提出,併予敘明。 三、為避免權勢之不對等關係影響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爰於第二項定明,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職務或依相關法令調整職務,以利調查。惟其他法律就相關程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法官之停職係依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辦理。 四、至私立學校部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受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爰於第三項定明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依其身分,分別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以利調查。 五、第四項定明被申訴之最高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如經調查未有性騷擾行為,或經調查成立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等)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形,得依規定(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申請復職,以維護被申訴人權益。至停職期間之薪俸,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補發其停職期間全部本俸(薪)、年功俸(薪)。另其他非屬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應補發相當之給與(例如私立學校校長非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適用或準用對象,其薪資由董事會決定)。 六、第五項明定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之停職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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