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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3 條

  1. 1.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2. 2.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機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4. 4.依前二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5. 5.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其停止職務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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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調查期間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Q · 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一項,當加害者是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時,公務、教育、軍職人員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而非機關內部人事單位。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依第二項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可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不必等調查結論。

白話解讀

公部門自成一個小世界。機關首長、校長、軍隊主官一旦涉及性騷擾,傳統的性平申訴制度會卡在一個結構性矛盾裡:你要向誰申訴?你的長官就是加害者。這條專門處理這個困局。它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遭到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的案件,直接拉到「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層級處理。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給了一個罕見的工具:情節重大時,可以在調查期間就先把加害者停職或調整職務,不用等最後結果。這在過去是公務員保障制度裡極少見的設計,因為通常公務員停職需要嚴格條件。同時第四項給被停職者留了平反空間:若最後沒被認定性騷擾、或沒有被正式懲處,可以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的薪水。這條的立法精神很清楚:對公部門權勢者,不能讓他們在位子上繼續掌控調查。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是公部門權勢性騷擾的特別救濟條款:當加害者為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受害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得跳過內部管道,直接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並得於調查期間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被誤控者事後未獲認定或未受懲處者得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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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跟誰申訴?

向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向內部人事室。

Q2校長被指控性騷擾可以先停職嗎?

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可由上級或主管機關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Q3私立學校校長性騷擾主管機關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三項明定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可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Q4被停職後若沒被認定性騷擾能復職嗎?

能。未經認定或雖認定但未受懲處者,可申請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給。

Q5軍職人員被高階軍官性騷擾向誰申訴?

向該軍官所屬的上級機關申訴,停職由上級或具任免權機關為之。

Q6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何時新增?

2023 年 8 月修法新增,為公部門權勢性騷擾建立特別救濟管道。

Q7情節重大才能先停職的標準是什麼?

須同時符合情節重大與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受比例原則拘束。

Q8本條和第13條之1的權勢停職差在哪?

32條之3針對公部門最高負責人,13條之1針對一般具權勢地位被申訴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性平法32條之3性平法13條之1性平法32條之1
適用對象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一般受僱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受理機關上級/主管/監督機關雇主雇主,例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調查期間停職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無特別停職條款
復職補薪明定可復職並補發薪給依其他法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人事院規則10-10(セクシュアル・ハラスメントの防止等)
🇰🇷 韓國양성평등기본법 제31조(성희롱 예방조치)
🇺🇸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public-sector sexual 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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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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