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3 條
- 1.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 2.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3.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4.依前二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 5.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其停止職務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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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調查期間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Q · 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一項,當加害者是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時,公務、教育、軍職人員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而非機關內部人事單位。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依第二項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可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不必等調查結論。
白話解讀
公部門自成一個小世界。機關首長、校長、軍隊主官一旦涉及性騷擾,傳統的性平申訴制度會卡在一個結構性矛盾裡:你要向誰申訴?你的長官就是加害者。這條專門處理這個困局。它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遭到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的案件,直接拉到「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層級處理。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給了一個罕見的工具:情節重大時,可以在調查期間就先把加害者停職或調整職務,不用等最後結果。這在過去是公務員保障制度裡極少見的設計,因為通常公務員停職需要嚴格條件。同時第四項給被停職者留了平反空間:若最後沒被認定性騷擾、或沒有被正式懲處,可以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的薪水。這條的立法精神很清楚:對公部門權勢者,不能讓他們在位子上繼續掌控調查。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是公部門權勢性騷擾的特別救濟條款:當加害者為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受害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得跳過內部管道,直接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並得於調查期間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被誤控者事後未獲認定或未受懲處者得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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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跟誰申訴?▾
依本條第一項,如果加害者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的最高負責人,你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向機關內部人事單位。若不確定上級是誰,可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諮詢正確窗口。公務人員申訴管道與一般勞工的性平申訴不同,走錯系統可能被以不受理結案。
Q2校長被指控性騷擾但否認,學校能先把他停職嗎?▾
依第二、三項,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確有停止或調整職務的必要時,公立學校校長可由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停職,私立學校校長可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職。但要件是情節重大加必要性,不是每案都停。這是暫時性處分,若最後未認定或未依法懲處,依第四項可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水,故須衡量比例原則。
Q3私立學校校長性騷擾,主管機關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三項明文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可停止或調整其職務。私校校長雖非公務員,法律同樣賦予主管機關介入權限,並非法外之地。
Q4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依第一項,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時,應向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內部人事室。
Q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是什麼?▾
公部門權勢性騷擾的特別救濟條款,2023 年新增,建立跳過加害首長的申訴管道與調查期間停職機制。
Q6什麼叫最高負責人?▾
機關、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首長或最高層級負責人,依第12條第8項第1款認定。
Q7調查期間停職是什麼意思?▾
性騷擾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於調查結論作成前即暫時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的保全處分。
Q8公部門性騷擾怎麼申訴?▾
確認加害者是否為最高負責人 → 向上級/主管/監督機關提申訴 → 蒐證並主張情節重大 → 追蹤停職與調查結果。
Q9被誤控停職後怎麼申請復職補薪?▾
調查未認定或未受懲處者,依第四項主動申請復職,並備妥未受懲處證明以補發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或相當給與。
Q10私立學校校長性騷擾怎麼處理?▾
依第三項,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可在情節重大且有必要時,先行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Q11怎麼讓受理機關在調查期間就採取停職?▾
申訴時直接引用第二項,主張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提高機關採取保全行動的壓力。
Q12性平法32條之3 vs 32條之1差在哪?▾
32-3 針對加害者是公部門最高負責人,向上級機關申訴;32-1 是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性平法32條之3 | 性平法13條之1 | 性平法32條之1 |
|---|---|---|---|
| 適用對象 | 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一般受僱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 | 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 受理機關 | 上級/主管/監督機關 | 雇主 | 雇主,例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
| 調查期間停職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無特別停職條款 |
| 復職補薪 | 明定可復職並補發薪給 | 依其他法律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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