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3 條
- 1.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 2.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或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停止或調整其職務。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3.私立學校校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4.依前二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 5.機關政務首長、軍職人員,其停止職務由上級機關或具任免權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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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遭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應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調查期間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Q · 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向誰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一項,當加害者是第12條第8項第1款所定的最高負責人時,公務、教育、軍職人員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而非機關內部人事單位。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依第二項上級或所屬主管機關可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不必等調查結論。
白話解讀
公部門自成一個小世界。機關首長、校長、軍隊主官一旦涉及性騷擾,傳統的性平申訴制度會卡在一個結構性矛盾裡:你要向誰申訴?你的長官就是加害者。這條專門處理這個困局。它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遭到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的案件,直接拉到「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層級處理。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給了一個罕見的工具:情節重大時,可以在調查期間就先把加害者停職或調整職務,不用等最後結果。這在過去是公務員保障制度裡極少見的設計,因為通常公務員停職需要嚴格條件。同時第四項給被停職者留了平反空間:若最後沒被認定性騷擾、或沒有被正式懲處,可以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的薪水。這條的立法精神很清楚:對公部門權勢者,不能讓他們在位子上繼續掌控調查。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是公部門權勢性騷擾的特別救濟條款:當加害者為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受害的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得跳過內部管道,直接向上級或監督機關申訴;情節重大時並得於調查期間先行停止或調整加害者職務,被誤控者事後未獲認定或未受懲處者得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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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被機關首長性騷擾要跟誰申訴?▾
向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不是向內部人事室。
Q2校長被指控性騷擾可以先停職嗎?▾
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有必要時,可由上級或主管機關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Q3私立學校校長性騷擾主管機關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三項明定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可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Q4被停職後若沒被認定性騷擾能復職嗎?▾
能。未經認定或雖認定但未受懲處者,可申請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給。
Q5軍職人員被高階軍官性騷擾向誰申訴?▾
向該軍官所屬的上級機關申訴,停職由上級或具任免權機關為之。
Q6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何時新增?▾
2023 年 8 月修法新增,為公部門權勢性騷擾建立特別救濟管道。
Q7情節重大才能先停職的標準是什麼?▾
須同時符合情節重大與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受比例原則拘束。
Q8本條和第13條之1的權勢停職差在哪?▾
32條之3針對公部門最高負責人,13條之1針對一般具權勢地位被申訴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性平法32條之3 | 性平法13條之1 | 性平法32條之1 |
|---|---|---|---|
| 適用對象 | 公務/教育/軍職人員,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一般受僱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 | 一般受僱者,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 受理機關 | 上級/主管/監督機關 | 雇主 | 雇主,例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
| 調查期間停職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情節重大可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 無特別停職條款 |
| 復職補薪 | 明定可復職並補發薪給 | 依其他法律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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