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2 條
- 1.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2.被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3.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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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認定性騷擾,須以個人負擔1萬至100萬元罰鍰,裁處時效自申訴日起算。
Q · 被老闆性騷擾,告了他本人會不會付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第1項,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要從個人口袋掏出1萬至100萬元罰鍰,不再是公司買單。第2項規定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可另罰1萬至5萬並按次處罰;第3項把裁處時效起算點訂為「申訴日」而非「事發日」,大幅延長追訴空間。
白話解讀
多年來台灣的性騷擾案件有一個讓人洩氣的現實:就算你告贏,錢是從公司出,而那個真正對你動手動腳的老闆或負責人,本人的錢一毛也沒動到。他繼續開他的車、住他的豪宅、用公司法人把自己擋在罰單後面。2023年 MeToo 運動之後這條新增訂的條文把這個盾牌直接打碎。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不是公司)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者,要從他「個人」的口袋掏出1萬到100萬的罰鍰。這叫做「人的責任」,不是「公司的責任」。加上第二項,被申訴人如果拒絕配合調查(不回訊、不交文件、裝死),還要額外被罰1萬到5萬,可以按次處罰。最狠的是第三項:裁處權時效從你提起申訴的那天才開始算,不是從騷擾當天算,這大幅延長了追訴空間。這條是把過去被法人外殼保護的個人行為,直接剝光衣服上法庭。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為112年MeToo修法新增之個人罰則,對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課處1萬至100萬元行政罰鍰,並對拒絕配合調查者按次裁罰,同時將裁處權時效起算點改採申訴日主義,是台灣首度以個人財產責任穿透法人保護的職場性騷擾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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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是什麼?▾
112年MeToo修法新增的個人罰則,讓性騷擾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掏個人財產付1萬至100萬元罰鍰。
Q2老闆性騷擾的100萬罰款可以由公司付嗎?▾
不行。這是對自然人的行政罰,受罰義務人是負責人本人;公司代繳會衍生背信、侵占與公司治理問題。
Q3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會怎樣?▾
依第2項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拖越久罰越多。
Q4裁處時效怎麼算?▾
依第3項,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3年,不是從事發當天起算。
Q5事發多年後還能申訴嗎?▾
可以。時效採申訴日起算主義,只要證據能還原,事發多年仍有成案空間。
Q6第38條之2跟第38條之3差在哪?▾
前者管私部門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後者管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裁罰主體與程序不同。
Q7誰來認定構成性騷擾?▾
由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查程序認定,認定後始得裁罰。
Q8罰鍰之外負責人還有什麼風險?▾
個人名譽、品牌與職涯傷害遠超罰鍰,且被害人仍可依第27條另請求民事連帶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38_2 | art_38 | art_38_3 |
|---|---|---|---|
| 裁罰對象 | 私部門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自然人) | 雇主(多為法人) | 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 |
| 罰鍰額度 | 1萬至100萬元 | 2萬至30萬元 | 依第38條之3規定 |
| 時效起算 | 申訴日起算3年 | 一般行政罰法時效 | 申訴日起算 |
| 立法背景 | 112年MeToo新增 | 既有一般罰則 | 112年MeToo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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