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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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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2.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3. 3.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認定性騷擾,須以個人負擔1萬至100萬元罰鍰,裁處時效自申訴日起算。

Q · 被老闆性騷擾,告了他本人會不會付錢?

會,加害負責人本人最高罰100萬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第1項,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要從個人口袋掏出1萬至100萬元罰鍰,不再是公司買單。第2項規定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可另罰1萬至5萬並按次處罰;第3項把裁處時效起算點訂為「申訴日」而非「事發日」,大幅延長追訴空間。

白話解讀

多年來台灣的性騷擾案件有一個讓人洩氣的現實:就算你告贏,錢是從公司出,而那個真正對你動手動腳的老闆或負責人,本人的錢一毛也沒動到。他繼續開他的車、住他的豪宅、用公司法人把自己擋在罰單後面。2023年 MeToo 運動之後這條新增訂的條文把這個盾牌直接打碎。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不是公司)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者,要從他「個人」的口袋掏出1萬到100萬的罰鍰。這叫做「人的責任」,不是「公司的責任」。加上第二項,被申訴人如果拒絕配合調查(不回訊、不交文件、裝死),還要額外被罰1萬到5萬,可以按次處罰。最狠的是第三項:裁處權時效從你提起申訴的那天才開始算,不是從騷擾當天算,這大幅延長了追訴空間。這條是把過去被法人外殼保護的個人行為,直接剝光衣服上法庭。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為112年MeToo修法新增之個人罰則,對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課處1萬至100萬元行政罰鍰,並對拒絕配合調查者按次裁罰,同時將裁處權時效起算點改採申訴日主義,是台灣首度以個人財產責任穿透法人保護的職場性騷擾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被認定性騷擾後,這100萬罰款公司能幫他付嗎?

法律上這是對自然人的行政罰,受罰義務人是老闆本人而非公司。公司若用公款代繳,會衍生背信、侵占或違反公司治理規定等問題,董事或監察人可能負連帶責任。實務上有人想用年終獎金或特別津貼變相補償,這種操作被股東或其他董事發現後可提代位訴訟追回,風險極高。

Q2我一年前被性騷擾,現在才想告,時效過了嗎?

沒過。本條第三項把時效起算點從事發當天改成你申訴那天,只要你今天提起申訴,時效從今天起算三年。這是2023年修法的重大突破,專為MeToo型案件設計。即使事發多年,只要對話紀錄、email、目擊證人等證據還能還原,仍有機會成案;時效不是阻礙,證據完整度才是關鍵。

Q3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會怎樣?

依第38條之2第2項,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實務上即時主張按次處罰,可把對方的拖延戰術變成金錢漏洞,迫使其認真回應。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是什麼?

112年MeToo修法新增的個人罰則,讓性騷擾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掏個人財產付1萬至100萬元罰鍰。

Q5什麼叫最高負責人?

事業單位實際綜理業務的最高層級自然人,本條讓他對自己的騷擾行為負個人財產責任,而非由公司法人擋著。

Q6裁處權時效申訴日主義是什麼意思?

罰鍰時效從主管機關收受申訴那天才起算3年,而非從事發當天,專為延遲揭露的MeToo案件設計。

Q7第38條之2跟第38條罰則差在哪?

38條之2罰的是負責人本人(自然人)1萬至100萬,38條罰的是雇主(多為法人)2萬至30萬,裁罰主體不同。

Q8被老闆性騷擾要怎麼申訴?

蒐證 → 申訴書指認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 →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 → 要求依第1項對個人裁罰。

Q9怎麼讓加害人本人付錢而不是公司付?

申訴時明確標示被申訴人為負責人本人,啟動對自然人的行政罰程序;公司代繳另涉背信侵占。

Q10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怎麼辦?

即時主張依第2項按次處罰1萬至5萬元,把對方拖延戰術變成持續累積的金錢漏洞。

Q11怎麼證明事發到現在還沒過時效?

本條時效採申訴日起算,只要提出申訴日證明即可;重點是保全對話紀錄、email、目擊證人等還原事實的證據。

Q12第38條之2 vs 第38條之3哪個適用我的案子?

私部門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適用38條之2,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適用38條之3,看加害人身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8_2art_38art_38_3
裁罰對象私部門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自然人)雇主(多為法人)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
罰鍰額度1萬至100萬元2萬至30萬元依第38條之3規定
時效起算申訴日起算3年一般行政罰法時效申訴日起算
立法背景112年MeToo新增既有一般罰則112年MeToo新增

art_38_2

裁罰對象
私部門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本人(自然人)
罰鍰額度
1萬至100萬元
時效起算
申訴日起算3年
立法背景
112年MeToo新增

art_38

裁罰對象
雇主(多為法人)
罰鍰額度
2萬至30萬元
時效起算
一般行政罰法時效
立法背景
既有一般罰則

art_38_3

裁罰對象
政府機關最高負責人
罰鍰額度
依第38條之3規定
時效起算
申訴日起算
立法背景
112年MeToo新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第11条(職場におけるセクシュアルハラスメント防止のための雇用管理上の措置義務)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12조·제39조(직장 내 성희롱 금지 및 과태료)
中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至第25条(禁止性骚扰及用人单位防治义务,2022年修订)
德國AGG § 3 Abs. 4 i.V.m. § 12(sexuelle Belästigung am Arbeitsplatz, Maßnahmepflicht des Arbeitgebers)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153-1 et s.(harcèlement sexuel au travail)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42 U.S.C. § 2000e(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EEOC enforc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20731 增訂)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被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外界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應予處罰一事,多有共識,惟考量違反情節差異性大,又最高負責人所屬事業單位規模差距亦大,有小、微型企業,亦有大型跨國企業,爰訂定第一項,定明罰鍰額度範圍規定。   三、為落實性騷擾事件調查機制,促使事件行為人應確實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爰訂定第二項,定明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之處罰。   四、行政罰之裁處權,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惟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另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申訴期限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三項,定明裁處權時效之特別規定,以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裁處權時效,俾落實性騷擾行為人處罰之規定。

(11207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外界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應予處罰一事,多有共識,惟考量違反情節差異性大,又最高負責人所屬事業單位規模差距亦大,有小、微型企業,亦有大型跨國企業,爰訂定第一項,定明罰鍰額度範圍規定。   三、為落實性騷擾事件調查機制,促使事件行為人應確實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爰訂定第二項,定明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之處罰。   四、行政罰之裁處權,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惟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另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申訴期限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三項,定明裁處權時效之特別規定,以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裁處權時效,俾落實性騷擾行為人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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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2 條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被申訴人違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