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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2.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4. 申訴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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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month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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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二項一款(知悉):2年;(行爲終了)5年 二項二款**職權**:(知悉)3年;(行爲終了)7年 未成年 : 成年後3年內,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離職1年或行為終了10年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雇主未處理或不服懲戒結果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非具權勢地位:知悉二年、行為終了逾五年,不予受理。 具權勢地位:知悉三年、行為終了逾七年,不予受理。(得於離職之日一年內申訴,但行為終了逾十年,不予受理。) 未成年者,得於成年起三年內申訴。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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