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1 條
- 1.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 2.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 4.申訴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允許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在加害者是老闆、或公司未處理時,跳過內部程序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Q · 被老闆性騷擾,一定要先走公司內部申訴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當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受害者可逕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程序。此外,公司未處理或你不服內部調查結果時,也可依第一項第二款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白話解讀
職場性騷擾最殘酷的設計不在騷擾本身,而在「你必須先告訴騷擾你的人的老闆」這個邏輯陷阱。但如果騷擾你的就是老闆本人呢?如果老闆敷衍了事、或把調查結果寫成「查無實據」呢?以前的制度把你困在這個迴圈裡。2023 年修法後的這條直接開了兩道逃生門:騷擾你的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你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公司不處理或處理得讓你不服,你也可以直接去勞工局。而且時效不再是傳統的短期時效:對方有權勢的話,你知道後三年內、行為結束後七年內都來得及;未成年時被騷擾的,可以等到成年後再算三年;最高負責人騷擾你的,離職後一年內都還能動手。這條法律的真正重點不是「你可以申訴」,是「你可以繞過加害者掌控的系統」。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是2023年修法新增的職場性騷擾「直通救濟」條款,在原本「應先向雇主申訴」的封閉系統上開兩道逃生門: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未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服時亦同;並依加害者是否具權勢地位、受害者是否未成年,分層延長申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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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老闆性騷擾,但公司人資說要先走內部申訴程序,這樣對嗎?▾
不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明確規定,當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你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用先走內部程序。建議把人資這段對話用 Email 再確認一次,這封信本身就是你後來向主管機關申訴時很有力的佐證。
Q2事情發生三年了,我現在才敢面對,還來得及申訴嗎?▾
看對方身分。對方具權勢地位時,從知悉起三年內都還可以申訴,行為結束起算最長七年;未成年時被騷擾可等成年後再算三年;最高負責人加害者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訴,但行為終了起最長十年為絕對上限。即使行政申訴時效過了,仍可評估走民事侵權或刑事性騷擾防治法。
Q3我申訴到一半被老闆施壓要我撤回,撤了之後還能再告一次嗎?▾
不行。第五項明確規定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這是一次性且終局的決定。若被施壓要求撤回,不要當場決定,先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或找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諮詢,施壓本身可能已構成違法報復。
Q4什麼叫具權勢地位?我的直屬主管算嗎?▾
具權勢地位指對方對你有指揮、監督、指導、訓練、評價、管理等權力關係。直屬主管通常算,握有你考績或工作機會分配權的人也可能算,關鍵是權力不對等。實務認定看具體事實而非僅看職稱,這對你申訴時效長短很關鍵。
Q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是什麼?▾
2023年新增的職場性騷擾直通救濟條款,讓受害者可跳過公司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延長申訴時效。
Q6什麼情形可以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或不服內部調查結果這三種情形。
Q7什麼叫具權勢地位?▾
對你有指揮、監督、考評、升遷等權力關係者,如主管、老闆、掌握你工作分配權的人。
Q8什麼是最高負責人?▾
依性平法第12條第8項,機關、機構、學校或事業單位的最高代表人。
Q9被老闆性騷擾怎麼申訴?▾
判斷加害者身分 → 保全證據 → 直接打電話到工作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程序。
Q10公司調查查無實據怎麼辦?▾
依第一項第二款,不服結果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必再回公司內部申復。
Q11申訴要準備哪些證據?▾
時間地點人事物、對話與Line截圖、錄音、目擊者名單、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越早交出主管機關命令下得越快。
Q12被施壓要求撤回申訴怎麼辦?▾
不要當場決定,撤回後同一案件不能再提,先撥1955或找現代婦女、勵馨基金會諮詢,施壓本身可能構成違法報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ternal | direct |
|---|---|---|
| 申訴管道 | 向雇主(公司內部)申訴 | 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
| 適用情形 | 一般同事或主管加害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結果不服 |
| 非權勢地位時效 | — | 知悉起2年、行為終了起5年 |
| 權勢地位時效 | — | 知悉起3年、行為終了起7年 |
| 最高負責人加害時效 | — | 離職起1年,行為終了起最長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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