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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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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2. 2.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4. 4.申訴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允許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在加害者是老闆、或公司未處理時,跳過內部程序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Q · 被老闆性騷擾,一定要先走公司內部申訴嗎?

不用,可跳過公司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當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受害者可逕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程序。此外,公司未處理或你不服內部調查結果時,也可依第一項第二款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白話解讀

職場性騷擾最殘酷的設計不在騷擾本身,而在「你必須先告訴騷擾你的人的老闆」這個邏輯陷阱。但如果騷擾你的就是老闆本人呢?如果老闆敷衍了事、或把調查結果寫成「查無實據」呢?以前的制度把你困在這個迴圈裡。2023 年修法後的這條直接開了兩道逃生門:騷擾你的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你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公司不處理或處理得讓你不服,你也可以直接去勞工局。而且時效不再是傳統的短期時效:對方有權勢的話,你知道後三年內、行為結束後七年內都來得及;未成年時被騷擾的,可以等到成年後再算三年;最高負責人騷擾你的,離職後一年內都還能動手。這條法律的真正重點不是「你可以申訴」,是「你可以繞過加害者掌控的系統」。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是2023年修法新增的職場性騷擾「直通救濟」條款,在原本「應先向雇主申訴」的封閉系統上開兩道逃生門: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未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服時亦同;並依加害者是否具權勢地位、受害者是否未成年,分層延長申訴時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老闆性騷擾,但公司人資說要先走內部申訴程序,這樣對嗎?

不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明確規定,當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你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用先走內部程序。建議把人資這段對話用 Email 再確認一次,這封信本身就是你後來向主管機關申訴時很有力的佐證。

Q2事情發生三年了,我現在才敢面對,還來得及申訴嗎?

看對方身分。對方具權勢地位時,從知悉起三年內都還可以申訴,行為結束起算最長七年;未成年時被騷擾可等成年後再算三年;最高負責人加害者離職後一年內可申訴,但行為終了起最長十年為絕對上限。即使行政申訴時效過了,仍可評估走民事侵權或刑事性騷擾防治法。

Q3我申訴到一半被老闆施壓要我撤回,撤了之後還能再告一次嗎?

不行。第五項明確規定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這是一次性且終局的決定。若被施壓要求撤回,不要當場決定,先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或找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諮詢,施壓本身可能已構成違法報復。

Q4什麼叫具權勢地位?我的直屬主管算嗎?

具權勢地位指對方對你有指揮、監督、指導、訓練、評價、管理等權力關係。直屬主管通常算,握有你考績或工作機會分配權的人也可能算,關鍵是權力不對等。實務認定看具體事實而非僅看職稱,這對你申訴時效長短很關鍵。

Q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是什麼?

2023年新增的職場性騷擾直通救濟條款,讓受害者可跳過公司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延長申訴時效。

Q6什麼情形可以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或不服內部調查結果這三種情形。

Q7什麼叫具權勢地位?

對你有指揮、監督、考評、升遷等權力關係者,如主管、老闆、掌握你工作分配權的人。

Q8什麼是最高負責人?

依性平法第12條第8項,機關、機構、學校或事業單位的最高代表人。

Q9被老闆性騷擾怎麼申訴?

判斷加害者身分 → 保全證據 → 直接打電話到工作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不必先走公司內部程序。

Q10公司調查查無實據怎麼辦?

依第一項第二款,不服結果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必再回公司內部申復。

Q11申訴要準備哪些證據?

時間地點人事物、對話與Line截圖、錄音、目擊者名單、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越早交出主管機關命令下得越快。

Q12被施壓要求撤回申訴怎麼辦?

不要當場決定,撤回後同一案件不能再提,先撥1955或找現代婦女、勵馨基金會諮詢,施壓本身可能構成違法報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ternaldirect
申訴管道向雇主(公司內部)申訴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適用情形一般同事或主管加害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結果不服
非權勢地位時效知悉起2年、行為終了起5年
權勢地位時效知悉起3年、行為終了起7年
最高負責人加害時效離職起1年,行為終了起最長10年

internal

申訴管道
向雇主(公司內部)申訴
適用情形
一般同事或主管加害
非權勢地位時效
權勢地位時效
最高負責人加害時效

direct

申訴管道
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適用情形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結果不服
非權勢地位時效
知悉起2年、行為終了起5年
權勢地位時效
知悉起3年、行為終了起7年
最高負責人加害時效
離職起1年,行為終了起最長10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11条(職場におけるセクシュアルハラスメント防止措置義務)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14조(직장 내 성희롱 발생 시 조치)
中國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5-26条(禁止性骚扰与用人单位防治义务)
德國AGG § 13(Beschwerderecht)/ § 12(Maßnahmen des Arbeitgebers)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153-1 à L1153-6(harcèlement sexuel au travail)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 EEOC charge process(42 U.S.C. § 2000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731 增訂)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二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依前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一、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   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申訴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原則應循內部申訴制度向雇主提起申訴,惟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其內部申訴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不無疑慮,爰於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以強化其申訴權益。此外,對於雇主未為處理或業經雇主調查之申訴案件,申訴人若不服雇主對同屬或分屬不同事業單位被申訴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為簡化申訴流程,取消現行向雇主內部申復之機制(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參照),於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定明申訴人於此情形亦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訂定第二項,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遇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期限,並依被申訴人是否具權勢地位分列二款規範:    (一)被申訴人不具權勢地位,於第一款規定申訴期限為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二年內;但自性騷擾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以維護法安定性,並兼顧被申訴人之權益。    (二)另考量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申訴人受限其關係,不易向外求助,恐逾越申訴時效,爰於第二款定明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三年內;但自性騷擾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四、訂定第三項:    (一)考量未成年之性騷擾被害人,可能因年幼不知權益受損,爰於第一款定明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之期限特別規定。    (二)鑒於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被害人,可能礙於人際關係或權勢地位,未能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及時提起申訴,遲至離職後,工作場所權勢地位關係消滅後,始敢提出申訴,爰於第二款定明申訴之期限特別規定。   五、參酌訴願法第六十條,於第四項定明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惟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以維持法安定性。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11207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原則應循內部申訴制度向雇主提起申訴,惟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其內部申訴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不無疑慮,爰於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以強化其申訴權益。此外,對於雇主未為處理或業經雇主調查之申訴案件,申訴人若不服雇主對同屬或分屬不同事業單位被申訴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為簡化申訴流程,取消現行向雇主內部申復之機制(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參照),於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定明申訴人於此情形亦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訂定第二項,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遇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期限,並依被申訴人是否具權勢地位分列二款規範:    (一)被申訴人不具權勢地位,於第一款規定申訴期限為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二年內;但自性騷擾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以維護法安定性,並兼顧被申訴人之權益。    (二)另考量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申訴人受限其關係,不易向外求助,恐逾越申訴時效,爰於第二款定明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申訴期限為自知悉性騷擾時起三年內;但自性騷擾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四、訂定第三項:    (一)考量未成年之性騷擾被害人,可能因年幼不知權益受損,爰於第一款定明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之期限特別規定。    (二)鑒於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被害人,可能礙於人際關係或權勢地位,未能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及時提起申訴,遲至離職後,工作場所權勢地位關係消滅後,始敢提出申訴,爰於第二款定明申訴之期限特別規定。   五、參酌訴願法第六十條,於第四項定明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惟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以維持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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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1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