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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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2.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3.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理之申訴,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 4.前條及前三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職場性騷擾申訴的實質權限,並讓受害者在調查期間得申請調職、雇主不得拒絕。
Q · 申訴性騷擾後還要跟加害者每天見面,能要求調職嗎?
可以,調查期間可申請調職,雇主不得拒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第五項,當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保護效力延續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不得拒絕。此外第二項規定被申訴人、證人、相關單位均負有配合調查義務,規避妨礙拒絕即屬違法,可被行政裁罰。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一條的牙齒。第 32 條之 1 給了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權利,但如果主管機關只能像郵差一樣轉遞文件,那權利就是空的。這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三件關鍵武器:可以找專業人士和團體協助調查(心理師、性平學者、NGO),必要時可以請警察協助;被申訴人、目擊者、相關單位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或懲戒不當時,可以命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最值得你注意的是第五項:如果騷擾你的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在調查期間你可以要求公司調整你的職務或工作型態,公司不得拒絕,直到調查結果送達後 30 日內。這是把你從「每天上班還要面對加害者」的地獄中撈出來的救生索。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是2023年MeToo修法配套新增的程序性條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的實質權限,包括: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請警察協助、命相關人配合調查、認定成立或原懲戒不當時命雇主採取必要處置,以及在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調查期間受害者得申請調整職務且雇主不得拒絕。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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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申訴後還是要跟加害者每天見面,這怎麼辦?
如果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依第五項你可以書面向公司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如調到不同樓層、改遠距、調不同部門),公司不得拒絕,保護期間至調查結果送達後30日內。實務提示:申請書最好明確寫出希望的調整方式,避免公司用已提供替代方案搪塞。
Q2調查員要找我同事問話,同事不敢說實話,會怎樣?
依第二項,受邀協助調查的個人應配合並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刻意說謊或拒訪可能被行政裁罰。實務提示:主管機關通常會用書面訪談、匿名處理減少證人壓力;你可提供精準的證人名單與知悉事項,降低證人推託空間。
Q3公司調查結果對我不利,這條可以推翻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時,得令雇主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代表公司內部結論不是最終決定。實務提示:向主管機關申訴時務必附上公司調查報告、懲戒決定書與你不服的具體理由,越完整越能凸顯處理瑕疵。
Q4性騷擾申訴後可以調職嗎?
可以。依性平法第32條之2第五項,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調查期間受害者得申請調職,雇主不得拒絕。
Q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是什麼?
是 2023 MeToo 修法新增條文,賦予主管機關調查權、必要處置命令權,以及受害者調查期間調職權。
Q6什麼是必要處置命令?
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成立或原懲戒不當時,得命雇主於期限內採取的處置,如正式懲戒、調離加害者。
Q7配合調查義務包含哪些人?
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都應配合並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Q8性騷擾申訴怎麼同步申請調職?
申訴同一天書面向雇主申請,註明依第32條之2第五項並指定具體調整方式(如調樓層、改遠距)。
Q9公司拒絕調職怎麼辦?
立即向主管機關舉報,雇主拒絕本身構成新的違法行為,可遭行政裁罰。
Q10怎麼證明對方規避調查?
保存對方拒絕受訪、不提供對話紀錄、要求他人不作證的證據,向主管機關指出第二項違反。
Q11如何推翻公司過輕的懲處?
備齊公司調查報告、懲戒決定書、不服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訴,請其依第三項命雇主重新處置。
Q12第32條之2調職 vs 第13條之1停職差在哪?
前者是受害者主動申請、雇主不得拒絕;後者是針對權勢且情節重大者由職權停職或調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32條之2第5項(申請調職) | 第13條之1(停職/調職) |
|---|---|---|
| 啟動主體 | 受害者主動申請 | 主管機關或雇主依職權 |
| 適用要件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調查期間 |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有必要 |
| 雇主能否拒絕 | 不得拒絕 | 屬處置裁量 |
| 保護期間 | 至調查結果送達後30日內 | 依調查期間或處分定 |
第32條之2第5項(申請調職)
- 啟動主體
- 受害者主動申請
- 適用要件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調查期間
- 雇主能否拒絕
- 不得拒絕
- 保護期間
- 至調查結果送達後30日內
第13條之1(停職/調職)
- 啟動主體
- 主管機關或雇主依職權
- 適用要件
-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有必要
- 雇主能否拒絕
- 屬處置裁量
- 保護期間
- 依調查期間或處分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120731 增訂)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理之申訴,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前條及前三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調查,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並得請警察機關協查。 三、第二項定明被申訴人、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或單位應有配合調查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第三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未為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之申訴,就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之後續處理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五、第四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依據。 六、性騷擾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恐申訴人於原工作場所中難與其保持適當區隔,爰於第五項定明允申訴人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包括電傳工作、居家或遠距工作等,各該期間最長可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止,雇主不得拒絕。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 懲戒名詞
- 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調查,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並得請警察機關協查。 三、第二項定明被申訴人、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或單位應有配合調查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第三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未為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之申訴,就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之後續處理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五、第四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依據。 六、性騷擾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恐申訴人於原工作場所中難與其保持適當區隔,爰於第五項定明允申訴人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包括電傳工作、居家或遠距工作等,各該期間最長可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止,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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