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2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2.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3.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理之申訴,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 4.前條及前三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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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職場性騷擾申訴的實質權限,並讓受害者在調查期間得申請調職、雇主不得拒絕。
Q · 申訴性騷擾後還要跟加害者每天見面,能要求調職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第五項,當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保護效力延續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不得拒絕。此外第二項規定被申訴人、證人、相關單位均負有配合調查義務,規避妨礙拒絕即屬違法,可被行政裁罰。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一條的牙齒。第 32 條之 1 給了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權利,但如果主管機關只能像郵差一樣轉遞文件,那權利就是空的。這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三件關鍵武器:可以找專業人士和團體協助調查(心理師、性平學者、NGO),必要時可以請警察協助;被申訴人、目擊者、相關單位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或懲戒不當時,可以命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最值得你注意的是第五項:如果騷擾你的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在調查期間你可以要求公司調整你的職務或工作型態,公司不得拒絕,直到調查結果送達後 30 日內。這是把你從「每天上班還要面對加害者」的地獄中撈出來的救生索。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是2023年MeToo修法配套新增的程序性條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的實質權限,包括: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請警察協助、命相關人配合調查、認定成立或原懲戒不當時命雇主採取必要處置,以及在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調查期間受害者得申請調整職務且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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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在規範什麼?▾
規範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職場性騷擾申訴的權限,以及受害者在調查期間的調職保障與相關人配合調查義務。
Q2調查期間可以要求調職嗎?▾
當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可以,依第五項雇主不得拒絕,保護效力到調查結果送達後30日內。
Q3證人不配合調查會怎樣?▾
依第二項,受邀協助調查者應配合並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違反可被行政裁罰。
Q4公司調查結果太輕,能推翻嗎?▾
依第三項,主管機關認定原懲戒結果不當,可命雇主於期限內重新採取必要處置。
Q5調職保障到什麼時候結束?▾
到地方主管機關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算30日內。
Q6申請調職需要什麼形式?▾
建議書面申請並載明依第五項,明確指出希望的調整方式以免被替代方案搪塞。
Q7被申訴人可以拒絕受訪嗎?▾
不行,第二項的配合義務是法定義務,拒絕本身可能加重不利處境並遭裁罰。
Q8這條跟第13條之1的停職有何不同?▾
第13條之1是權勢性騷擾且情節重大的停職或調職;本條第五項是受害者主動申請調職的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32條之2第5項(申請調職) | 第13條之1(停職/調職) |
|---|---|---|
| 啟動主體 | 受害者主動申請 | 主管機關或雇主依職權 |
| 適用要件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調查期間 |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有必要 |
| 雇主能否拒絕 | 不得拒絕 | 屬處置裁量 |
| 保護期間 | 至調查結果送達後30日內 | 依調查期間或處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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