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2.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受理之申訴,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4. 前條及前三項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得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三十日內,雇主不得拒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違者:1-5萬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38-2(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Ⅲ.§38-1(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Ⅴ.§38-1(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og8504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五項,申訴人only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