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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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2.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3.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4.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5.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6.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對雇主性別歧視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處2萬至100萬元,並應公布公司名稱、按次處罰。
Q · 雇主性別歧視會被罰多少?
最高罰150萬,還要公布公司名稱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雇主違反招募、陞遷、薪資、退休解僱等性別歧視禁止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則依情節落在2萬到100萬之間。最關鍵的是,裁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與罰鍰金額,且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這是雇主因性別歧視被罰的天花板。很多老闆不相信這是真的,以為性別歧視頂多道歉了事,結果拿到罰單才發現台灣對這件事下手很重。這條把違法行為分成五層火力:面試歧視、升遷歧視、薪資歧視、退休解僱歧視(最高到150萬)、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最高到100萬)、未落實生理假等友善措施(較低區間)。而且不只是一次罰了事,法規特別寫「按次處罰」,意思是你不改就繼續被罰。更狠的一條是,裁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罰鍰金額。對於重視品牌的公司,這個公告比罰款更可怕,因為它會被新聞媒體引用、被網友截圖、被求職者列入黑名單。這條不是罰錢,這是聲譽的公開處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18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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