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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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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 3.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4.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5.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6. 6.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對雇主性別歧視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處2萬至100萬元,並應公布公司名稱、按次處罰。

Q · 雇主性別歧視會被罰多少?

最高罰150萬,還要公布公司名稱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雇主違反招募、陞遷、薪資、退休解僱等性別歧視禁止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則依情節落在2萬到100萬之間。最關鍵的是,裁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與罰鍰金額,且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這是雇主因性別歧視被罰的天花板。很多老闆不相信這是真的,以為性別歧視頂多道歉了事,結果拿到罰單才發現台灣對這件事下手很重。這條把違法行為分成五層火力:面試歧視、升遷歧視、薪資歧視、退休解僱歧視(最高到150萬)、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最高到100萬)、未落實生理假等友善措施(較低區間)。而且不只是一次罰了事,法規特別寫「按次處罰」,意思是你不改就繼續被罰。更狠的一條是,裁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罰鍰金額。對於重視品牌的公司,這個公告比罰款更可怕,因為它會被新聞媒體引用、被網友截圖、被求職者列入黑名單。這條不是罰錢,這是聲譽的公開處決。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為職場性別平等的罰則條文,採五層級分層裁罰:性別歧視(招募、陞遷、薪資、退休解僱)最高150萬元,性騷擾申訴處理義務違反最高100萬元,並一律附加「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按次處罰」機制,構成台灣對職場性別不平等最具威嚇力的行政制裁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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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罰鍰區間差這麼多(2萬到150萬),主管機關怎麼決定我該罰多少?

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量基準,考量違反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雇主資力等。首次違反、情節輕微、事後補救者落在低區間;涉及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拒不改善者落高區間。內行人提示:找得到具體裁量基準表的縣市(如台北市、新北市),對雇主爭取低區間有很大幫助。

Q2公司被公告後,這個紀錄會存在多久?可以申請移除嗎?

勞動部公告通常維持約2年公告期,但即使下架,過去被媒體報導或網友截圖的紀錄不會消失。實務上沒有正式的移除申請管道,只能等公告期滿自動下架。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爭取移除,不如在裁罰前把重點放在和解,和解成立撤回申訴就不會進入公告流程。

Q3我是小企業雇主,真的會被罰到150萬嗎?

不必然。主管機關會考量企業規模與資力,小企業通常落在30萬到50萬之間,但情節嚴重仍可能到上限。內行人提示:重點不是罰多少,是罰完還要被公告,小企業的合作客戶看到公告可能直接終止合作,連鎖傷害遠超罰鍰本身。

Q4雇主性別歧視最高罰多少?

違反招募、陞遷、薪資、退休解僱等歧視禁止規定,最高罰150萬元、下限30萬元,是整部法律火力最重的區間。

Q5第38條之1的五層級罰鍰怎麼分?

性別歧視30-150萬、性騷擾處理義務2-100萬、未訂防治措施2-30萬、限期未改善1-10萬、違反申訴調查1-5萬,依嚴重程度階梯化。

Q6什麼是按次處罰?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違法狀態每持續一期間就可獨立再罰一次,每次都是新的時效,罰到改善為止。

Q7性別歧視罰鍰跟損害賠償差在哪?

第38條之1是行政罰鍰(繳給國庫),第26、27條是民事賠償(賠給受害者)。一個事件可同時觸發行政與民事責任。

Q8雇主性別歧視怎麼檢舉?

蒐證 → 確認違反的具體條款 →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書面申訴 → 載明請求依法公告,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後裁罰。

Q9性別歧視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考量違反程度、影響、所得利益與雇主資力。部分縣市有公開裁量基準表可對照加減分要件。

Q10申訴要花錢嗎?

向勞工局申訴本身免費,無須繳裁判費,與民事訴訟不同。若另提民事求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雇主是性別歧視?

招募廣告、薪資條、調動命令、email、會議紀錄、對話截圖;薪資歧視時雇主須反證差異有合理非性別依據。

Q12性平法38條之1 vs 就業服務法65條哪個適用?

性平法針對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且罰則更重(最高150萬),就服法涵蓋更廣的就業歧視類型(年齡、容貌等)。一行為原則擇一從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差別禁止違反時の是正勧告・企業名公表制度、第30条)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과 일·가정 양립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37조(벌칙·과태료)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AGG,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無對應行政罰鍰加公布名稱制度)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5-2(discrimination)+ Code du travail(amendes en matière de discrimination)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EEOC 執法、和解金與懲罰性賠償,非行政罰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961219 增訂)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0971107 修正)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新增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將雇主違反所有性別歧視類型之事件(含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科處罰鍰數額提高,以落實本法保障勞動者(特別是女性與少數性傾向者)工作權益之宗旨。

(1030530 修正)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31121 修正)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中雇主對於求職或受僱者有性別歧視之行為時,二法對於違法之雇主罰鍰標準規定不一致。   二、當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之行為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其中之一條規定時,亦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按學理而言,主管機關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如此對於就業上性別歧視罰則較輕情形下,並無法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等政策,基於考量違反各種就業歧視罰鍰標準之平衡,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一項有關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處罰,移列為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條文未修正。

(1120731 修正)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612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0971107 修正)

新增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將雇主違反所有性別歧視類型之事件(含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科處罰鍰數額提高,以落實本法保障勞動者(特別是女性與少數性傾向者)工作權益之宗旨。

(1030530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31121 修正)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中雇主對於求職或受僱者有性別歧視之行為時,二法對於違法之雇主罰鍰標準規定不一致。   二、當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者之行為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其中之一條規定時,亦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按學理而言,主管機關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如此對於就業上性別歧視罰則較輕情形下,並無法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等政策,基於考量違反各種就業歧視罰鍰標準之平衡,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   三、原條文第一項有關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處罰,移列為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條文未修正。

(1120731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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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1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