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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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規定,雇主提供員工旅遊、眷屬保險、婚喪補助等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
Q · 公司福利可以只給異性配偶嗎?
不行,福利資格綁性別或性傾向就違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雇主只要對受僱者舉辦或提供福利措施,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重點不是「給不給」(那是雇主自由),而是「給了之後資格怎麼設」。員工旅遊、眷屬保險、婚喪補助、健檢等福利的申請資格若把同性配偶或某一性別排除,即構成違反,受害者可依第26條請求損害賠償,並適用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
白話解讀
年底公司健檢,你發現備註寫著「未婚女性免乳房超音波」。家庭日公告,配偶補助欄位寫著「配偶(限異性)」。員工旅遊,眷屬折扣的定義偷偷排除同性伴侶。這些看起來是行政細節,法律上就是違反這一條。福利措施包含健康檢查、員工旅遊、婚喪補助、眷屬保險、退休金加碼、員工股票認購、特休加碼、家屬教育補助幾乎所有非薪資的給與都算進來。差別待遇不限於「男的給女的不給」,更常見的是條件設計偷偷把某個性別或性傾向排除。這條的現代戰場已經從「男有女無」移到「異性戀婚姻的隱性福利預設」。婚姻平權後,公司福利條款裡面每一個「配偶」定義都要重新審視。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為福利平等義務規範,要求雇主對受僱者舉辦或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含健康檢查、員工旅遊、婚喪補助、眷屬保險、退休金加碼、員工認股、家屬教育補助等非薪資給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設定差別待遇。其規範對象為「資格設計」而非「是否給付」,婚姻平權後尤其適用於公司福利條款中對同性配偶的隱性排除。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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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旅遊我沒參加也沒損失,這還算歧視嗎?
如果你是被排除在資格外而不是自己選擇不參加,這就是歧視。本條保護的是機會的平等,不是結果的平等。就算你最後沒去,被剝奪選擇權本身就是違反。申訴金額通常不大,但公司為避免判決被引用,往往會主動全面修訂福利條款,連鎖效應比個案金額大得多。
Q2同性配偶申請公司眷屬福利被拒,公司說系統沒這個選項,怎麼辦?
系統限制不是法律抗辯理由。第26條明訂雇主違反第7至11條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你可以書面要求公司在特定期限內處理,逾期向勞工局性平會申訴。婚姻平權後這類案件勞工局通常傾向公司敗訴。若公司仍不改善,可同時向董事會或監察人寄出檢舉信,上市公司還可向證交所反映 ESG 風險。
Q3公司福利可以只給已婚或某一性別員工嗎?
給不給福利是雇主自由,但只要給了,就必須平等地給。福利條款裡的差別待遇跟拒絕給付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若資格設計以性別或性傾向為條件而排除特定員工,即構成違反第9條。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提供的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重點在福利資格設計的平等。
Q5福利措施包含哪些項目?
健康檢查、員工旅遊、婚喪補助、眷屬保險、退休金加碼、員工認股、特休加碼、家屬教育補助等所有非薪資給與。
Q6什麼叫性傾向歧視?
因受僱者之性傾向(如同性伴侶身分)而在福利資格上給予不利差別待遇,婚姻平權後常見於眷屬福利排除同性配偶。
Q7福利歧視跟薪資歧視差在哪?
福利歧視(第9條)針對非薪資給與的資格設計,薪資歧視(第10條)針對同工同酬,兩條互為補充。
Q8福利歧視怎麼申訴?
截圖存檔條款 → 書面向人資申請質疑 → 公司不改善向縣市勞工局性平會申訴,依第31條雇主負舉證責任。
Q9福利歧視可以賠多少?
依第26條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多為數千到數萬元,但可逼公司全面修訂條款,連鎖效應大於個案金額。
Q10申訴要花錢嗎?
向勞工局性平會申訴免費,僅後續若提民事訴訟需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
Q11怎麼證明公司福利條款歧視?
保存員工手冊、福利公告、申請被拒的 e-mail 與截圖,記下版本日期;依第31條由雇主舉證非因性別或性傾向。
Q1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 vs 就業服務法第5條哪個適用?
第9條針對既有受僱者的福利、屬勞動條件;就服法第5條範圍涵蓋求職階段歧視,兩者可平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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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9_welfare | art10_salary | art7_recruit |
|---|---|---|---|
| 規範對象 | 福利措施資格 | 薪資給付 | 招募甄試進用 |
| 典型違反 | 眷屬保險排除同性配偶 | 同工不同酬 | 限男性應徵 |
| 舉證責任 | 倒置(第31條) | 倒置(第31條) | 倒置(第31條) |
| 賠償依據 | 第26條 | 第26條 | 第26條 |
art9_welfare
- 規範對象
- 福利措施資格
- 典型違反
- 眷屬保險排除同性配偶
- 舉證責任
- 倒置(第31條)
- 賠償依據
- 第26條
art10_salary
- 規範對象
- 薪資給付
- 典型違反
- 同工不同酬
- 舉證責任
- 倒置(第31條)
- 賠償依據
- 第26條
art7_recruit
- 規範對象
- 招募甄試進用
- 典型違反
- 限男性應徵
- 舉證責任
- 倒置(第31條)
- 賠償依據
- 第2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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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為確保受僱者享有同等之福利措施,故為本條規定。
(0961219 修正)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
- 福利措施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為確保受僱者享有同等之福利措施,故為本條規定。
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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