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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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規定,雇主提供員工旅遊、眷屬保險、婚喪補助等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
Q · 公司福利可以只給異性配偶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雇主只要對受僱者舉辦或提供福利措施,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重點不是「給不給」(那是雇主自由),而是「給了之後資格怎麼設」。員工旅遊、眷屬保險、婚喪補助、健檢等福利的申請資格若把同性配偶或某一性別排除,即構成違反,受害者可依第26條請求損害賠償,並適用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
白話解讀
年底公司健檢,你發現備註寫著「未婚女性免乳房超音波」。家庭日公告,配偶補助欄位寫著「配偶(限異性)」。員工旅遊,眷屬折扣的定義偷偷排除同性伴侶。這些看起來是行政細節,法律上就是違反這一條。福利措施包含健康檢查、員工旅遊、婚喪補助、眷屬保險、退休金加碼、員工股票認購、特休加碼、家屬教育補助幾乎所有非薪資的給與都算進來。差別待遇不限於「男的給女的不給」,更常見的是條件設計偷偷把某個性別或性傾向排除。這條的現代戰場已經從「男有女無」移到「異性戀婚姻的隱性福利預設」。婚姻平權後,公司福利條款裡面每一個「配偶」定義都要重新審視。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為福利平等義務規範,要求雇主對受僱者舉辦或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含健康檢查、員工旅遊、婚喪補助、眷屬保險、退休金加碼、員工認股、家屬教育補助等非薪資給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設定差別待遇。其規範對象為「資格設計」而非「是否給付」,婚姻平權後尤其適用於公司福利條款中對同性配偶的隱性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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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雇主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重點在福利資格的設計平等。
Q2哪些算「福利措施」?▾
健康檢查、員工旅遊、婚喪補助、眷屬保險、退休金加碼、員工認股、特休加碼、家屬教育補助等所有非薪資給與。
Q3同性配偶申請眷屬福利被拒怎麼辦?▾
可書面要求公司處理,逾期向縣市勞工局性平會申訴,依第31條舉證責任在雇主。
Q4公司說「系統沒這個選項」可以嗎?▾
不可以,系統限制不是法律抗辯理由,是公司自己未更新的結果。
Q5福利歧視可以求償嗎?▾
可依第26條請求損害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但能逼公司全面修訂條款。
Q6我沒參加員工旅遊也算被歧視嗎?▾
若是被排除在資格外(非自願不參加),剝奪選擇權本身就構成違反。
Q7婚姻平權後公司條款自動合法了嗎?▾
沒有,多數公司內規仍停在「配偶=異性」,這些條款現在就是違法狀態。
Q8違反第9條雇主有什麼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第26條)+ 行政罰鍰(第38條之1),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9_welfare | art10_salary | art7_recruit |
|---|---|---|---|
| 規範對象 | 福利措施資格 | 薪資給付 | 招募甄試進用 |
| 典型違反 | 眷屬保險排除同性配偶 | 同工不同酬 | 限男性應徵 |
| 舉證責任 | 倒置(第31條) | 倒置(第31條) | 倒置(第31條) |
| 賠償依據 | 第26條 | 第26條 | 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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