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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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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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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
;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
非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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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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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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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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