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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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