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 條
- 1.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2.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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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資遣或解僱受僱者,違反者其約定無效、解僱不生效力。
Q · 公司以懷孕或結婚為理由要我走,這樣合法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雇主不得因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資遣或解僱受僱者。工作規則或契約裡的「結婚離職」「懷孕留停」條款自始無效;雇主真的據此終止契約者,該終止「不生效力」——意思是你在法律上根本沒被解僱,仍是員工,薪資債務持續累積,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繼續給付工資。
白話解讀
公司要你走人,最合法也最常見的包裝是「組織調整」「業務縮編」「不適任」。但有一種情況雇主完全沒有籌碼:你懷孕、結婚、生產、育兒被當成離職或解僱的理由。第 11 條直接說,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只要寫「結婚要離職」「懷孕要留職停薪」這種條款,法律上自動無效。就算你簽了、就算你蓋章了,都等於廢紙。更狠的在第三項:雇主真的以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生產、育兒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的話,這個解僱「不生效力」,意思是你在法律上根本沒被解僱,你還是員工,薪水還要繼續發。很多人簽了單身條款、懷孕自動離職條款就以為自己沒有退路,不知道這些條款在法律上本來就不算數。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為就業終止階段的反歧視強行規定,禁止雇主在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上因性別或性傾向為差別待遇,並使「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應離職或留停」之約定自始無效,違反者之勞動契約終止不生效力,構成台灣婚育與性別歧視解僱保護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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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寫懷孕要自動離職有效嗎?▾
無效。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二項的約定自始無效,你不需要依約離職。
Q2被懷孕歧視解僱可以要求回去上班嗎?▾
可以。解僱不生效力代表僱傭關係仍存在,可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給付期間工資。
Q3性傾向被公司資遣能告嗎?▾
能。性傾向自 2008 年起明文納入保護,依第 31 條只要釋明差別待遇事實,由雇主反證未歧視。
Q4雇主違反第 11 條罰多少?▾
依第 38 條之 1 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限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請以現行法為準)。
Q5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依第 31 條舉證責任轉換,受僱者只需釋明差別待遇事實,雇主須證明該處置與性別、婚育、性傾向無關。
Q6要在多久內申訴?▾
建議事件發生後 30 日內向地方勞動局申訴,以免被認為默示接受;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2 年。
Q7簽了自願離職書還能救濟嗎?▾
較困難但非全無機會,可主張意思表示受脅迫或約定違反強行規定,務必保全簽署當下的脅迫證據。
Q8育嬰假回來被降職算不算違反?▾
可能落入第 11 條第一項差別待遇範圍,被撤座位、降階、調邊緣單位都可能構成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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