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8-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罰鍰§38-1(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單身條款 禁孕條款 無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