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罰鍰§38-1(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單身條款 禁孕條款 無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