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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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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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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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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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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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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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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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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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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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