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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