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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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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規定,雇主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等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訓練機會視為職涯權利受保護。

Q · 公司外派、培訓名單長期都不選女性,這樣違法嗎?

違法。性平法第8條禁止訓練機會的性別差別待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雇主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只要訓練關係到工作技能取得或職涯發展,就不再是單純福利,給誰必須有客觀一致的標準。若歷年受訓、外派名單呈現明顯性別偏差,依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舉證選拔標準的客觀性,無法舉證即構成歧視。

深度解讀

公司公告下個月派誰去受訓、誰參加主管養成班、誰去總部見習。這些名單不會註明「已排除女性」,但結果就是如此。這條把「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納入歧視禁止範圍,表面上是教室裡的公平,骨子裡是陞遷管線的公平。因為大部分企業的職涯路徑是:受訓變成專案經驗,專案經驗變成考績,考績變成陞遷。你被排除在訓練之外,就等於被鎖在原地。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填補了第700條招募歧視的盲區:你已經被錄用了、沒有被資遣,但公司可以用「訓練機會不給你」這條隱形繩子,把你的職涯緩慢勒死。法律看穿了這個手法,把訓練也拉進歧視審查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差別待遇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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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