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8

快速跳轉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規定,雇主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等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訓練機會視為職涯權利受保護。

Q · 公司外派、培訓名單長期都不選女性,這樣違法嗎?

違法。性平法第8條禁止訓練機會的性別差別待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雇主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只要訓練關係到工作技能取得或職涯發展,就不再是單純福利,給誰必須有客觀一致的標準。若歷年受訓、外派名單呈現明顯性別偏差,依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舉證選拔標準的客觀性,無法舉證即構成歧視。

白話解讀

公司公告下個月派誰去受訓、誰參加主管養成班、誰去總部見習。這些名單不會註明「已排除女性」,但結果就是如此。這條把「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納入歧視禁止範圍,表面上是教室裡的公平,骨子裡是陞遷管線的公平。因為大部分企業的職涯路徑是:受訓變成專案經驗,專案經驗變成考績,考績變成陞遷。你被排除在訓練之外,就等於被鎖在原地。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填補了第700條招募歧視的盲區:你已經被錄用了、沒有被資遣,但公司可以用「訓練機會不給你」這條隱形繩子,把你的職涯緩慢勒死。法律看穿了這個手法,把訓練也拉進歧視審查圈。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規範教育訓練機會的平等,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在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外派、研習等類似活動時給予差別待遇。其立法目的在於阻斷以「訓練排除」作為隱形手段、使特定性別員工的職涯管線(受訓累積經驗、經驗轉考績、考績轉陞遷)被緩慢凍結的歧視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只是口頭說「這個訓練你家人要顧小孩不適合吧」,這樣就算歧視嗎?

這是典型的性別刻板印象歧視。法律不問他「本意」而問「效果」:你是不是因為性別或家庭責任的推定,而被剝奪了訓練機會?這就是歧視。內行人提示:把這句話發生的時間、地點、在場其他人記下來,如果能在下次會議中用 e-mail 引述「上週您提到擔心我家庭因素,想確認這是否是這次未派訓的原因」,就把口頭變書面了。

Q2公司真的有業務需要才會派某些人受訓,這不能算歧視吧?

「業務需要」不是免死金牌。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要求公司證明選拔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如果歷年派訓呈現明顯性別偏差,光說「這次剛好他適合」不夠,要拿出量化的標準並證明對所有人適用。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公司完全沒有書面的選拔標準,反而對你有利,因為「沒有標準」就是一種隨意差別待遇的證據。

Q3育嬰留職停薪回來後被排除在重要訓練之外能主張嗎?

可以。這是第8條最典型也最難證明的場景。要看三件事:你請假前後的職務與訓練機會是否落差、公司對復職者是否有訓練回歸計畫、排除是否與請假時間點高度重疊。內行人提示:請假期間就要持續備份公司發出的訓練公告與群組訊息,復職後一旦被跳過,這些截圖能證明「機會在你不在時被分配掉」的因果鏈。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是什麼?

規範教育訓練機會平等,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在受訓、外派、研習等活動上差別待遇,是職涯中段管線的保護條款。

Q5第8條跟第7條(招募陞遷)差在哪?

第7條管進門與向上(招募、甄試、考績、陞遷),第8條管中段的訓練輸送帶,兩者合起來保護完整職涯管線。

Q6什麼叫『其他類似活動』?

凡關係到工作技能取得或職涯發展的活動都算,例如外派見習、主管養成班、海外研習、一對一帶訓,不限於正式課程。

Q7性傾向也受第8條保護嗎?

受保護。2008 年修法將性傾向增列為禁止歧視事由,訓練機會平等擴及 LGBTQ 族群。

Q8訓練歧視怎麼申訴?

蒐證歷年名單性別比 → 書面詢問選拔標準 → 書面申請參訓 → 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訴。

Q9訓練歧視怎麼蒐證?

截圖過去兩三年受訓、外派名單統計性別比,用 e-mail 書面詢問選拔標準保留回覆,把口頭拒絕變書面。

Q10違反第8條雇主賠多少?

依第26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含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另依第38條之1有罰鍰,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Q11提告有沒有時間限制?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兩年內、行為時起十年內(類推民法第197條);行政申訴時效依各縣市性平會規定通常一年內。

Q12性平法第8條 vs 就業服務法第5條哪個適用?

第8條限受僱者在職期間的訓練機會,就服法第5條範圍更廣涵蓋求職階段,兩者可能競合,依事實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7art8art9
保護階段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外派、研習福利措施
職涯定位進門與向上中段管線(決定五年後夠不夠格被考慮)福利分配
歧視隱蔽度中(錄取與否較明顯)高(常包裝成『體貼』『業務需要』)
共同配套第26條賠償、第31條舉證倒置第26條賠償、第31條舉證倒置第26條賠償、第31條舉證倒置

art7

保護階段
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陞遷
職涯定位
進門與向上
歧視隱蔽度
中(錄取與否較明顯)
共同配套
第26條賠償、第31條舉證倒置

art8

保護階段
教育、訓練、外派、研習
職涯定位
中段管線(決定五年後夠不夠格被考慮)
歧視隱蔽度
高(常包裝成『體貼』『業務需要』)
共同配套
第26條賠償、第31條舉證倒置

art9

保護階段
福利措施
職涯定位
福利分配
歧視隱蔽度
共同配套
第26條賠償、第31條舉證倒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雇用の分野における男女の均等な機会及び待遇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第6条(教育訓練等における性別を理由とする差別の禁止)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과 일·가정 양립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교육·배치 및 승진에서의 차별 금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7 i.V.m. § 1(Benachteiligungsverbot, einschließlich beruflicher Weiterbildun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132-1(principe de non-discrimination, y compris en matière de formation)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42 U.S.C. § 2000e-2(d)(discrimination in training and apprenticeship progra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221 制定)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職業訓練等類似活動攸關受僱者工作能力之培養、開發,為避免雇主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故為本條規定。

(0961219 修正)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

  • 差別待遇名詞
(0901221 制定)

職業訓練等類似活動攸關受僱者工作能力之培養、開發,為避免雇主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故為本條規定。

(0961219 修正)

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