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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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