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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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禁止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陞遷等環節因性別或性傾向歧視,違者罰10至150萬元。
Q · 面試被問什麼時候結婚生小孩,這違法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在招募、甄試階段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面試詢問婚姻、生育計畫等與職務需求無關的問題,本身即構成就業歧視的事證。求職者沒有義務回答違法問題,且因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必須反過來證明其決定基於合法理由。違反者依第38-1條可處10萬至150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面試被問「有沒有結婚」「什麼時候打算生」,不是閒聊,這在法律上可能已經踩線。這條法律把整個僱用生命週期(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全部用一條規定蓋住:禁止因性別、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重點在於「配置」和「考績」兩個詞:不只是錄不錄用的問題,而是錄用之後把你擺去哪個位置、給你打幾分,都在這條的管轄範圍。但書的例外「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實務上被解釋得非常窄,例如女性更衣室管理員、男模特兒,大部分公司拿來當擋箭牌的「粗重工作」「需要常出差」「要熬夜」都通通站不住。違反的代價是罰鍰 10 萬到 150 萬(第38-1條),還有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而且舉證責任倒置,變成雇主要證明自己沒有歧視。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為招募甄試禁止歧視的核心規範,涵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等整個僱用生命週期,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僅於「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設有極窄的但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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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是什麼?▾
禁止雇主在招募到陞遷的整個僱用流程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書例外被解釋得極窄。
Q2面試被問家庭計畫違法嗎?▾
違法。與職務無關的婚姻、生育提問本身即構成歧視事證,可事後申訴。
Q3職缺寫「限男性」可以檢舉嗎?▾
可以,且是最容易成立的案型,罰10至150萬元,除非雇主能證明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Q4被就業歧視怎麼申訴?▾
向雇主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訴,免費且通常數月內有結果。
Q5就業歧視罰多少錢?▾
依第38-1條,違反第7條可處1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Q6考績被打低分算不算歧視?▾
配置與考績都在第7條管轄範圍內,但考績歧視是最難舉證的戰場之一。
Q7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意思?▾
依第31條,求職者只要釋明有差別待遇,雇主須反過來證明其決定基於合法理由。
Q8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跟就業服務法第5條差在哪?▾
兩者平行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保護事由更廣,性平法主管機關與救濟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性平法第7條 | 就業服務法第5條 |
|---|---|---|
| 保護事由 | 性別、性傾向 | 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等18類,範圍更廣 |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縣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 | 勞動部 / 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
| 舉證責任 | 第31條明文舉證責任倒置,雇主須自證無歧視 | 無明文倒置規定,實務上採較一般舉證 |
| 罰鍰 | 10萬至150萬元(第38-1條) | 30萬至150萬元(第6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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