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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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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禁止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陞遷等環節因性別或性傾向歧視,違者罰10至150萬元。

Q · 面試被問什麼時候結婚生小孩,這違法嗎?

違法。違法提問本身就是申訴證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在招募、甄試階段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面試詢問婚姻、生育計畫等與職務需求無關的問題,本身即構成就業歧視的事證。求職者沒有義務回答違法問題,且因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必須反過來證明其決定基於合法理由。違反者依第38-1條可處10萬至150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面試被問「有沒有結婚」「什麼時候打算生」,不是閒聊,這在法律上可能已經踩線。這條法律把整個僱用生命週期(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全部用一條規定蓋住:禁止因性別、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重點在於「配置」和「考績」兩個詞:不只是錄不錄用的問題,而是錄用之後把你擺去哪個位置、給你打幾分,都在這條的管轄範圍。但書的例外「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實務上被解釋得非常窄,例如女性更衣室管理員、男模特兒,大部分公司拿來當擋箭牌的「粗重工作」「需要常出差」「要熬夜」都通通站不住。違反的代價是罰鍰 10 萬到 150 萬(第38-1條),還有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而且舉證責任倒置,變成雇主要證明自己沒有歧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差別待遇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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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