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7

快速跳轉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禁止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配置、考績、陞遷等環節因性別或性傾向歧視,違者罰10至150萬元。

Q · 面試被問什麼時候結婚生小孩,這違法嗎?

違法。違法提問本身就是申訴證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在招募、甄試階段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面試詢問婚姻、生育計畫等與職務需求無關的問題,本身即構成就業歧視的事證。求職者沒有義務回答違法問題,且因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釋明有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必須反過來證明其決定基於合法理由。違反者依第38-1條可處10萬至150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面試被問「有沒有結婚」「什麼時候打算生」,不是閒聊,這在法律上可能已經踩線。這條法律把整個僱用生命週期(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全部用一條規定蓋住:禁止因性別、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重點在於「配置」和「考績」兩個詞:不只是錄不錄用的問題,而是錄用之後把你擺去哪個位置、給你打幾分,都在這條的管轄範圍。但書的例外「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實務上被解釋得非常窄,例如女性更衣室管理員、男模特兒,大部分公司拿來當擋箭牌的「粗重工作」「需要常出差」「要熬夜」都通通站不住。違反的代價是罰鍰 10 萬到 150 萬(第38-1條),還有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而且舉證責任倒置,變成雇主要證明自己沒有歧視。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為招募甄試禁止歧視的核心規範,涵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等整個僱用生命週期,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僅於「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設有極窄的但書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錄取後怎麼知道到底是因為能力還是因為被歧視?

關鍵是看面試過程的問題內容而不是結果。若面試中被問到明顯與工作無關的婚姻、生育、同性伴侶等問題,這本身就是證據。因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雇主須自證決定的合法基礎。內行人提示:要求雇主提供未錄取的書面理由,他若寫得含糊或拒絕提供,後續訴訟都會被解讀成不利他的事實。

Q2職缺寫「限男性」可以直接檢舉嗎?

可以,而且是最容易成立的案型之一。人力銀行的歧視職缺會被勞動部監控,求職者與第三方都可檢舉,罰鍰10至150萬元。除非雇主能舉證該工作性質上僅適合特定性別,否則站不住腳。內行人提示:檢舉時直接截圖人力銀行頁面並存下日期,這是鐵證。

Q3被歧視後告公司真的告得贏嗎?

比想像中容易。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是關鍵:只要釋明有差別待遇,雇主須證明自己基於合法理由。加上第26、29條雇主應負損害賠償,法院近年對精神慰撫金漸趨寬認。內行人提示:勞工局性平會申訴通常數月內有結果,比法院快且免費,先走行政救濟再評估訴訟是成本友善策略。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是什麼?

規範招募到陞遷整個僱用流程,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書例外被解釋得極窄。

Q5第7條保護哪些僱用環節?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七大環節全部涵蓋,不只是錄不錄用。

Q6什麼叫間接歧視?

表面中立的措施實際上排除特定性別群體,例如可調配卻硬性要求值大夜班排除女性。

Q7性別歧視跟性騷擾差在哪?

歧視是差別待遇(招募考績陞遷),性騷擾是性的不當言行,分屬第7條與第12條不同條文。

Q8面試被問家庭計畫怎麼辦?

可當場反問與職務的關聯、合法錄音存證,事後向勞工局性平會申訴,無義務回答違法問題。

Q9就業歧視怎麼申訴?

向雇主所在地縣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提出申訴,免費,通常數月內有結果。

Q10就業歧視能請求多少賠償?

依第26條財產損害+第29條精神慰撫金,金額視損害程度與法院裁量,近年慰撫金漸趨寬認。

Q11怎麼證明自己被歧視?

保全違法提問錄音、歧視職缺截圖、未錄取書面理由;或主張第31條讓雇主反證。

Q12性平法第7條 vs 就業服務法第5條哪個有利?

就服法保護事由更廣(18類),性平法主管機關與救濟程序不同且明文舉證倒置,可擇優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性平法第7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
保護事由性別、性傾向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等18類,範圍更廣
主管機關勞動部 / 縣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勞動部 / 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舉證責任第31條明文舉證責任倒置,雇主須自證無歧視無明文倒置規定,實務上採較一般舉證
罰鍰10萬至150萬元(第38-1條)30萬至150萬元(第65條)

性平法第7條

保護事由
性別、性傾向
主管機關
勞動部 / 縣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
舉證責任
第31條明文舉證責任倒置,雇主須自證無歧視
罰鍰
10萬至150萬元(第38-1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

保護事由
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等18類,範圍更廣
主管機關
勞動部 / 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舉證責任
無明文倒置規定,實務上採較一般舉證
罰鍰
30萬至150萬元(第6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第5条(募集及び採用における性別を理由とする差別の禁止)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7조(모집과 채용에서의 차별 금지)
中國就业促进法第27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7 i.V.m. § 11(Benachteiligungsverbot bei der Beschäftigun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132-1(interdiction de discrimination à l'embauche)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42 U.S.C. § 2000e-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221 制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求職者或受僱者享有平等受僱之機會,明定雇主於招募及僱用時,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惟慮及工作性質,例如男演員或男性模特兒,爰為除外規定。   二、但書未就『法律另有規定』者給予保留規定,因此現行法律中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者,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等,於本法提出時,應配合修正。

(0961219 修正)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

  • 差別待遇名詞
(0901221 制定)

一、為確保求職者或受僱者享有平等受僱之機會,明定雇主於招募及僱用時,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惟慮及工作性質,例如男演員或男性模特兒,爰為除外規定。   二、但書未就『法律另有規定』者給予保留規定,因此現行法律中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者,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等,於本法提出時,應配合修正。

(0961219 修正)

一、為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於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修法協商,增列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而本法是作為保障性別工作權益的主要法規,爰增列多元性傾向者就業反歧視條款。   二、目前歐盟、澳洲、南非、美國等國都已有法律、判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顯見將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保障入法,是國際人權推動的趨勢。   三、本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為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為女性者之於溫柔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