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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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須將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使勞檢得主動稽查。
Q · 公司內部申訴沒下文,性平問題還能找誰?
能。性平事項已納入勞檢,可申請勞動檢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條之1,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生理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全部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受僱者可打 1955 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檢查,由勞檢員主動進公司查紀錄、看制度、要文件,不必只困在公司內部申訴迴圈。
深度解讀
你申訴了,公司回了一句「經調查沒這回事」,然後叫你回去上班。這時候大部分人覺得路走到盡頭了。但你手上其實還有一張牌:勞動檢查。這條法律在民國九十六年增訂時改變了一個遊戲規則,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例如生理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全部被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意思是主管機關不再只是被動等你申訴,勞動檢查員可以主動走進公司查紀錄、看制度、要文件。這條看起來是政府對自己的行政要求,但對你來說它的實際意義是:你可以打 1955(勞動部申訴專線)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檢查,把「公司內部申訴」升級成「政府上門查」。很多公司怕的不是你,是勞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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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