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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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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性騷、性歧視、促進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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