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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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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須將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使勞檢得主動稽查。

Q · 公司內部申訴沒下文,性平問題還能找誰?

能。性平事項已納入勞檢,可申請勞動檢查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條之1,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生理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全部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受僱者可打 1955 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檢查,由勞檢員主動進公司查紀錄、看制度、要文件,不必只困在公司內部申訴迴圈。

深度解讀

你申訴了,公司回了一句「經調查沒這回事」,然後叫你回去上班。這時候大部分人覺得路走到盡頭了。但你手上其實還有一張牌:勞動檢查。這條法律在民國九十六年增訂時改變了一個遊戲規則,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例如生理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全部被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意思是主管機關不再只是被動等你申訴,勞動檢查員可以主動走進公司查紀錄、看制度、要文件。這條看起來是政府對自己的行政要求,但對你來說它的實際意義是:你可以打 1955(勞動部申訴專線)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檢查,把「公司內部申訴」升級成「政府上門查」。很多公司怕的不是你,是勞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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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6-1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