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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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