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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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