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
-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2.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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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對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禁止的雇主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Q · 被公司刁難請假或報復申訴,去檢舉有用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請假權)、第27條第4項(性騷擾案件公假)或第36條(禁止報復申訴人)者,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應公布雇主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員工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即主動調查,全程不必與公司對簿公堂。
白話解讀
大部分上班族知道自己有產假、育嬰假、生理假,但不知道雇主「不能因為你請假而給你穿小鞋」這件事其實是有牙齒的。38 條就是那顆牙齒。它用三種方式咬住違法雇主:一張 2 萬到 30 萬的罰單、姓名被勞動部正式公告、以及「不改就再罰一次」的連續打擊。這條專門處罰三種雇主:刁難你依法請家庭照顧/生理/育嬰假權利的(第 21 條)、拒絕給予員工參加性騷擾案件程序公假的(第 27 條第 4 項)、以及因為你申訴而報復你的(第 36 條)。很多員工忍氣吞聲不敢檢舉,因為覺得「告也告不贏」。真相是:你不用告,你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就會主動啟動調查,罰的是雇主、公告的是雇主、再犯再罰的還是雇主,你全程不用和公司對簿公堂。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為行政罰則條文,對雇主違反家庭照顧及請假權(第21條)、性騷擾案件程序公假(第27條第4項)、禁止報復申訴人(第36條)三類行為,建立「罰鍰+公告姓名+按次處罰」三重制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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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罰多少?▾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雇主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Q2第38條處罰哪些行為?▾
違反第21條(家庭照顧/請假權)、第27條第4項(性騷擾案件公假)、第36條(對申訴人報復)三類行為。
Q3公司因為我請生理假扣全勤,怎麼救濟?▾
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工局檢舉,可匿名,行政機關會主動調查並裁罰雇主。
Q4檢舉雇主違反性平法要不要錢?▾
行政檢舉免費,由地方勞工局調查裁罰,不需自行提告或繳裁判費。
Q5被資遣或調職算第36條的報復嗎?▾
若發生在申訴、檢舉後短時間內且條件明顯變差,行政機關有高機率認定為不利處分。
Q6罰2到30萬對大公司有嚇阻力嗎?▾
真正殺傷力是「公告姓名」,會被求職平台、ESG評鑑、媒體引用,傷害遠超過罰鍰本身。
Q7第38條和第38條之1差在哪?▾
第38條罰2-30萬(請假/公假/報復),第38條之1罰30-150萬(招募進用等性別歧視)。
Q8檢舉後公司報復我怎麼辦?▾
報復本身即違反第36條,會再吃一張2-30萬罰單,且為獨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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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第38條 | 第38條之1 | 第38條之2 |
|---|---|---|---|
| 規範行為 | 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申訴人 | 招募進用等性別歧視(第7-11條) | 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經認定有性騷擾 |
| 罰鍰金額 | 2萬–30萬元 | 30萬–150萬元 | 1萬–100萬元 |
| 公告姓名 | 是(含負責人) | 是(含負責人) | 是 |
| 按次處罰 | 屆期未改善按次罰 | 屆期未改善按次罰 | 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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