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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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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對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禁止的雇主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Q · 被公司刁難請假或報復申訴,去檢舉有用嗎?

有用,且全程不必上法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請假權)、第27條第4項(性騷擾案件公假)或第36條(禁止報復申訴人)者,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應公布雇主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員工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即主動調查,全程不必與公司對簿公堂。

深度解讀

大部分上班族知道自己有產假、育嬰假、生理假,但不知道雇主「不能因為你請假而給你穿小鞋」這件事其實是有牙齒的。38 條就是那顆牙齒。它用三種方式咬住違法雇主:一張 2 萬到 30 萬的罰單、姓名被勞動部正式公告、以及「不改就再罰一次」的連續打擊。這條專門處罰三種雇主:刁難你依法請家庭照顧/生理/育嬰假權利的(第 21 條)、拒絕給予員工參加性騷擾案件程序公假的(第 27 條第 4 項)、以及因為你申訴而報復你的(第 36 條)。很多員工忍氣吞聲不敢檢舉,因為覺得「告也告不贏」。真相是:你不用告,你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就會主動啟動調查,罰的是雇主、公告的是雇主、再犯再罰的還是雇主,你全程不用和公司對簿公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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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