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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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2.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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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對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禁止的雇主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Q · 被公司刁難請假或報復申訴,去檢舉有用嗎?
有用,且全程不必上法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請假權)、第27條第4項(性騷擾案件公假)或第36條(禁止報復申訴人)者,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應公布雇主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員工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即主動調查,全程不必與公司對簿公堂。
深度解讀
大部分上班族知道自己有產假、育嬰假、生理假,但不知道雇主「不能因為你請假而給你穿小鞋」這件事其實是有牙齒的。38 條就是那顆牙齒。它用三種方式咬住違法雇主:一張 2 萬到 30 萬的罰單、姓名被勞動部正式公告、以及「不改就再罰一次」的連續打擊。這條專門處罰三種雇主:刁難你依法請家庭照顧/生理/育嬰假權利的(第 21 條)、拒絕給予員工參加性騷擾案件程序公假的(第 27 條第 4 項)、以及因為你申訴而報復你的(第 36 條)。很多員工忍氣吞聲不敢檢舉,因為覺得「告也告不贏」。真相是:你不用告,你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就會主動啟動調查,罰的是雇主、公告的是雇主、再犯再罰的還是雇主,你全程不用和公司對簿公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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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