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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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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對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禁止的雇主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Q · 被公司刁難請假或報復申訴,去檢舉有用嗎?

有用,且全程不必上法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請假權)、第27條第4項(性騷擾案件公假)或第36條(禁止報復申訴人)者,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應公布雇主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員工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即主動調查,全程不必與公司對簿公堂。

白話解讀

大部分上班族知道自己有產假、育嬰假、生理假,但不知道雇主「不能因為你請假而給你穿小鞋」這件事其實是有牙齒的。38 條就是那顆牙齒。它用三種方式咬住違法雇主:一張 2 萬到 30 萬的罰單、姓名被勞動部正式公告、以及「不改就再罰一次」的連續打擊。這條專門處罰三種雇主:刁難你依法請家庭照顧/生理/育嬰假權利的(第 21 條)、拒絕給予員工參加性騷擾案件程序公假的(第 27 條第 4 項)、以及因為你申訴而報復你的(第 36 條)。很多員工忍氣吞聲不敢檢舉,因為覺得「告也告不贏」。真相是:你不用告,你只要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行政機關就會主動啟動調查,罰的是雇主、公告的是雇主、再犯再罰的還是雇主,你全程不用和公司對簿公堂。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為行政罰則條文,對雇主違反家庭照顧及請假權(第21條)、性騷擾案件程序公假(第27條第4項)、禁止報復申訴人(第36條)三類行為,建立「罰鍰+公告姓名+按次處罰」三重制裁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因為我請生理假扣我全勤獎金,我去檢舉會不會反被報復?

第36條專門處理這種擔心:雇主因你申訴而解僱、調職或給予不利處分,會再吃一張2-30萬罰單,且報復本身就是獨立違法行為。地方勞工局接受匿名檢舉,你不用曝光身分也能啟動調查。提示:檢舉前先把LINE、Email等書面溝通紀錄拍照存雲端,這些是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最有力的依據。

Q2罰2-30萬對大公司根本沒感覺,這條真的有用嗎?

有用,但關鍵不在罰鍰。第二項規定應公布雇主與負責人姓名,這才是殺傷力所在。違法雇主公告名單會被求職平台、ESG評鑑機構、媒體引用,對品牌、招募、投資評等的傷害遠超過罰鍰。很多大公司私下願意高額和解,就是為了避免上公告名單。

Q3主管用「組織需要」為由把我調離原職位,算不利處分嗎?

關鍵看兩件事:時間點和實質差異。若調職發生在你請假、申訴或檢舉後的短時間內,且新職位薪資、升遷、工時明顯變差,行政機關有高機率認定為不利處分。即使包裝成「組織調整」,實質優於形式是行政調查基本原則。提示:保留原職位職務說明書、考核、薪資結構與新職位逐項對比,差異越具體越有利。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罰多少?

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公告雇主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Q5第38條和第38條之1差在哪?

38條罰2-30萬(請假/公假/報復),38條之1罰30-150萬(招募進用等性別歧視),金額與行為類型不同。

Q6什麼叫公告姓名?

對違法雇主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會被求職平台、ESG評鑑、媒體引用,以聲譽成本補強罰鍰。

Q7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限期令改善後屆期仍未改善,每經一定期間未改善即得再次裁罰,形成連續處罰壓力。

Q8性平法第38條怎麼檢舉?

保存證據 → 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工局檢舉(可匿名)→ 行政機關主動調查裁罰,不必上法院。

Q9檢舉雇主要準備什麼證據?

扣薪薪資條、考核紀錄、調職公文、主管LINE/Email截圖,並備份雲端。

Q10檢舉雇主違反性平法要花錢嗎?

行政檢舉免費,由地方勞工局調查裁罰;民事求償才需另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

Q11請假被扣全勤可以一起求償嗎?

可以,行政檢舉裁罰雇主之外,受僱者另可依第26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兩條路並行。

Q12第38條檢舉 vs 民事訴訟哪個有利?

檢舉免費、不必出庭、由國家裁罰雇主;民事訴訟才能拿到賠償金,兩者可並行最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
規範行為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申訴人招募進用等性別歧視(第7-11條)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經認定有性騷擾
罰鍰金額2萬–30萬元30萬–150萬元1萬–100萬元
公告姓名是(含負責人)是(含負責人)
按次處罰屆期未改善按次罰屆期未改善按次罰依規定

第38條

規範行為
違反請假權/性騷擾公假/報復申訴人
罰鍰金額
2萬–30萬元
公告姓名
是(含負責人)
按次處罰
屆期未改善按次罰

第38條之1

規範行為
招募進用等性別歧視(第7-11條)
罰鍰金額
30萬–150萬元
公告姓名
是(含負責人)
按次處罰
屆期未改善按次罰

第38條之2

規範行為
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經認定有性騷擾
罰鍰金額
1萬–100萬元
公告姓名
按次處罰
依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30条(企業名公表)/第33条(過料)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37조(벌칙)/제39조(과태료)
中國就业促进法 第62条 + 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
德國AGG §15(Entschädigung und Schadensersatz,民事救濟為主,無企業名公告制)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142-1 et s.(égalité professionnelle)/L.1146-1(sanctions pénales)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1964(42 U.S.C. §2000e)— EEOC 行政執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901221 制定)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落實本法之相關規定,明定雇主違反本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或性騷擾防治之規定時,依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之罰鍰,至於雇主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定時,於現階段以鼓勵代替處罰,故暫不訂罰責。

(0961219 修正)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條文修正為:「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0971107 修正)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刪除「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即雇主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1030530 修正)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50503 修正)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0901221 制定)

為落實本法之相關規定,明定雇主違反本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或性騷擾防治之規定時,依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之罰鍰,至於雇主違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定時,於現階段以鼓勵代替處罰,故暫不訂罰責。

(0961219 修正)

本條條文修正為:「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0971107 修正)

刪除「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即雇主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1030530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50503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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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