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連出面作證的同事也同受保護,違者罰 2 萬至 30 萬元。

Q · 申訴或幫同事作證後被調職、解僱,雇主這樣做合法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連「協助他人申訴」的證人也同受保護。違反不僅依第 38 條罰 2 萬至 30 萬元,該不利處分在法律上自始無效;且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雇主須舉證處分與申訴無關,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身上。

白話解讀

很多人在職場遇到歧視、性騷擾或違法事件時,最糾結的不是該不該申訴,而是「申訴完之後我會不會被穿小鞋」。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恐懼直接立下紅線:雇主不能因為你提出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而解僱你、調職你、或對你做任何不利處分。重點藏在「協助他人申訴」這五個字裡面,意思是,就算這件事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替同事出庭作證、提供 email 紀錄、陪同協調,雇主一樣不能對你下手。如果雇主膽敢這樣做,這本身就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可以被罰款二萬到三十萬(第38條),而且你的調職或解僱在法律上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你當初怕的那件事,法律替你建了一道牆。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為申訴報復禁止條款,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保護範圍兼及申訴人本人與協助申訴的證人,違反者構成獨立違法行為,並導致該處分無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訴後被調職,雇主說是業務調整,怎麼辦?

只要時間點接近且調職明顯不利,舉證責任翻轉到雇主,須證明處分與申訴無關。

Q2幫同事作證會不會被連累?

不會,協助他人申訴者與被害人本人享有同等級保護,雇主不得對你下手。

Q3冷處理、邊緣化算不算不利處分?

算,第 36 條的『其他不利之處分』是概括條款,刻意打低考績、排擠出會議都涵蓋。

Q4雇主違反第 36 條會怎樣?

依第 38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且解僱、調職等處分自始無效。

Q5被報復要找誰申訴?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檢舉,主張雇主違反第 36 條。

Q6我沒被解僱只是被降薪,也適用嗎?

適用,降薪、減出差費、調偏遠分店都屬不利處分,只要與申訴有因果關聯。

Q7申訴前該先做什麼自保?

先把績效、出勤、考核、薪資紀錄備份到私人空間,留下『原本一切正常』的鐵證。

Q8請求賠償有時效嗎?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2 年(民法第 197 條),蒐證宜越早越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this_articlecompared
保護對象性平法第 36 條:申訴人本人 + 協助申訴的證人勞基法第 74 條:申訴勞工本人為主
觸發事由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申訴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
禁止行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概括)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罰則第 38 條 2 萬至 30 萬元勞基法第 79 條相關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11条第2項(性的言動に関する相談等を理由とする不利益取扱いの禁止)
🇰🇷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14조 제6항(직장 내 성희롱 신고·주장 등을 이유로 한 불리한 처우 금지)
🇩🇪 德國AGG § 16(Maßregelungsverbo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L1153-2 et L1153-3(protection contre les représailles)
🇺🇸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 704(a)(42 U.S.C. § 2000e-3(a), anti-retal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