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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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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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連出面作證的同事也同受保護,違者罰 2 萬至 30 萬元。
Q · 申訴或幫同事作證後被調職、解僱,雇主這樣做合法嗎?
不合法,性平法第 36 條明文禁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連「協助他人申訴」的證人也同受保護。違反不僅依第 38 條罰 2 萬至 30 萬元,該不利處分在法律上自始無效;且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雇主須舉證處分與申訴無關,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身上。
深度解讀
很多人在職場遇到歧視、性騷擾或違法事件時,最糾結的不是該不該申訴,而是「申訴完之後我會不會被穿小鞋」。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恐懼直接立下紅線:雇主不能因為你提出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而解僱你、調職你、或對你做任何不利處分。重點藏在「協助他人申訴」這五個字裡面,意思是,就算這件事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替同事出庭作證、提供 email 紀錄、陪同協調,雇主一樣不能對你下手。如果雇主膽敢這樣做,這本身就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可以被罰款二萬到三十萬(第38條),而且你的調職或解僱在法律上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你當初怕的那件事,法律替你建了一道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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