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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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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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連出面作證的同事也同受保護,違者罰 2 萬至 30 萬元。
Q · 申訴或幫同事作證後被調職、解僱,雇主這樣做合法嗎?
不合法,性平法第 36 條明文禁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連「協助他人申訴」的證人也同受保護。違反不僅依第 38 條罰 2 萬至 30 萬元,該不利處分在法律上自始無效;且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雇主須舉證處分與申訴無關,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身上。
白話解讀
很多人在職場遇到歧視、性騷擾或違法事件時,最糾結的不是該不該申訴,而是「申訴完之後我會不會被穿小鞋」。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恐懼直接立下紅線:雇主不能因為你提出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而解僱你、調職你、或對你做任何不利處分。重點藏在「協助他人申訴」這五個字裡面,意思是,就算這件事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替同事出庭作證、提供 email 紀錄、陪同協調,雇主一樣不能對你下手。如果雇主膽敢這樣做,這本身就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可以被罰款二萬到三十萬(第38條),而且你的調職或解僱在法律上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你當初怕的那件事,法律替你建了一道牆。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為申訴報復禁止條款,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保護範圍兼及申訴人本人與協助申訴的證人,違反者構成獨立違法行為,並導致該處分無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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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替同事作證後被調職,老闆說是業務調整,我怎麼證明是報復?
你不需要完整證明是報復。實務上只要證明兩件事:一、申訴或作證跟調職時間點高度接近;二、調職對你明顯不利(地點、薪資、職稱、發展)。舉證責任就翻轉到雇主,由他證明這個決定跟你作證無關,並提出當初就預定調整的書面文件。雇主若拿不出『在你作證之前就已規劃調整』的書面,案件多會敗訴。
Q2公司沒明說因為申訴,只是慢慢冷處理,這也算嗎?
算。冷處理(邊緣化、沒案子、排擠出會議、考核刻意打低)在司法實務上都被認定為『其他不利處分』。本條的不利處分是概括條款,刻意寫寬就是要涵蓋雇主的各種手段。冷處理最難蒐證,重點是對比申訴前後具體工作內容差異,把日曆、會議紀錄、任務分派 email 全部備份。
Q3幫同事作證會不會被連累?
不會。第 36 條的『協助他人申訴』明文把證人納入保護,與被害人本人享有同等級保護。這是從證人保護角度延伸的設計,目的就是讓有良知的同事願意站出來,而不是怕被牽連選擇沉默。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是什麼?
是申訴報復禁止條款,禁止雇主因員工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是申訴制度的防報復防火牆。
Q5什麼叫『其他不利之處分』?
解僱、調職以外,任何使員工處境惡化的人事措施,如降考績、減薪、邊緣化、排擠出會議等,是概括條款。
Q6『協助他人申訴』包含哪些行為?
替同事出庭作證、提供 email 或紀錄、陪同協調等支持申訴的行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享同等級保護。
Q7性平法第 36 條跟勞基法第 74 條差在哪?
兩者都禁止申訴報復,但第 36 條把『協助他人申訴』的證人也納入保護,覆蓋面比勞基法第 74 條更廣。
Q8申訴後被報復怎麼處理?
蒐集處分時間點與不利證據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違反第 36 條 → 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由雇主舉證,並主張處分無效。
Q9怎麼證明調職是報復不是業務調整?
證明申訴與調職時間接近、且調職明顯不利,舉證責任即翻轉,由雇主提出『申訴前已規劃』的書面文件。
Q10被報復可以求償多少?
得請求回復原職並依民法第 195、197 條請求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時效 2 年。
Q11檢舉雇主違反第 36 條要花錢嗎?
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不需繳費,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反者依第 38 條裁罰 2 萬至 30 萬元。
Q12性平法第 36 條 vs 勞基法第 74 條哪個有利?
涉及性別、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申訴用第 36 條(含證人保護);一般勞動法令申訴用勞基法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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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保護對象 | 性平法第 36 條:申訴人本人 + 協助申訴的證人 | 勞基法第 74 條:申訴勞工本人為主 |
| 觸發事由 | 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 申訴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 |
| 禁止行為 |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概括) |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 罰則 | 第 38 條 2 萬至 30 萬元 | 勞基法第 79 條相關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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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對象
- 性平法第 36 條:申訴人本人 + 協助申訴的證人
- 觸發事由
- 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 禁止行為
-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概括)
- 罰則
- 第 38 條 2 萬至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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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對象
- 勞基法第 74 條:申訴勞工本人為主
- 觸發事由
- 申訴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
- 禁止行為
-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罰則
- 勞基法第 79 條相關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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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立法理由為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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