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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36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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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不利處分,連出面作證的同事也同受保護,違者罰 2 萬至 30 萬元。

Q · 申訴或幫同事作證後被調職、解僱,雇主這樣做合法嗎?

不合法,性平法第 36 條明文禁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連「協助他人申訴」的證人也同受保護。違反不僅依第 38 條罰 2 萬至 30 萬元,該不利處分在法律上自始無效;且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雇主須舉證處分與申訴無關,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身上。

白話解讀

很多人在職場遇到歧視、性騷擾或違法事件時,最糾結的不是該不該申訴,而是「申訴完之後我會不會被穿小鞋」。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恐懼直接立下紅線:雇主不能因為你提出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而解僱你、調職你、或對你做任何不利處分。重點藏在「協助他人申訴」這五個字裡面,意思是,就算這件事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替同事出庭作證、提供 email 紀錄、陪同協調,雇主一樣不能對你下手。如果雇主膽敢這樣做,這本身就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可以被罰款二萬到三十萬(第38條),而且你的調職或解僱在法律上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你當初怕的那件事,法律替你建了一道牆。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為申訴報復禁止條款,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保護範圍兼及申訴人本人與協助申訴的證人,違反者構成獨立違法行為,並導致該處分無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替同事作證後被調職,老闆說是業務調整,我怎麼證明是報復?

你不需要完整證明是報復。實務上只要證明兩件事:一、申訴或作證跟調職時間點高度接近;二、調職對你明顯不利(地點、薪資、職稱、發展)。舉證責任就翻轉到雇主,由他證明這個決定跟你作證無關,並提出當初就預定調整的書面文件。雇主若拿不出『在你作證之前就已規劃調整』的書面,案件多會敗訴。

Q2公司沒明說因為申訴,只是慢慢冷處理,這也算嗎?

算。冷處理(邊緣化、沒案子、排擠出會議、考核刻意打低)在司法實務上都被認定為『其他不利處分』。本條的不利處分是概括條款,刻意寫寬就是要涵蓋雇主的各種手段。冷處理最難蒐證,重點是對比申訴前後具體工作內容差異,把日曆、會議紀錄、任務分派 email 全部備份。

Q3幫同事作證會不會被連累?

不會。第 36 條的『協助他人申訴』明文把證人納入保護,與被害人本人享有同等級保護。這是從證人保護角度延伸的設計,目的就是讓有良知的同事願意站出來,而不是怕被牽連選擇沉默。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是什麼?

是申訴報復禁止條款,禁止雇主因員工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是申訴制度的防報復防火牆。

Q5什麼叫『其他不利之處分』?

解僱、調職以外,任何使員工處境惡化的人事措施,如降考績、減薪、邊緣化、排擠出會議等,是概括條款。

Q6『協助他人申訴』包含哪些行為?

替同事出庭作證、提供 email 或紀錄、陪同協調等支持申訴的行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享同等級保護。

Q7性平法第 36 條跟勞基法第 74 條差在哪?

兩者都禁止申訴報復,但第 36 條把『協助他人申訴』的證人也納入保護,覆蓋面比勞基法第 74 條更廣。

Q8申訴後被報復怎麼處理?

蒐集處分時間點與不利證據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違反第 36 條 → 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由雇主舉證,並主張處分無效。

Q9怎麼證明調職是報復不是業務調整?

證明申訴與調職時間接近、且調職明顯不利,舉證責任即翻轉,由雇主提出『申訴前已規劃』的書面文件。

Q10被報復可以求償多少?

得請求回復原職並依民法第 195、197 條請求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時效 2 年。

Q11檢舉雇主違反第 36 條要花錢嗎?

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不需繳費,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反者依第 38 條裁罰 2 萬至 30 萬元。

Q12性平法第 36 條 vs 勞基法第 74 條哪個有利?

涉及性別、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申訴用第 36 條(含證人保護);一般勞動法令申訴用勞基法第 7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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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性平法第 36 條:申訴人本人 + 協助申訴的證人勞基法第 74 條:申訴勞工本人為主
觸發事由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申訴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
禁止行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概括)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罰則第 38 條 2 萬至 30 萬元勞基法第 79 條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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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性平法第 36 條:申訴人本人 + 協助申訴的證人
觸發事由
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禁止行為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概括)
罰則
第 38 條 2 萬至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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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勞基法第 74 條:申訴勞工本人為主
觸發事由
申訴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
禁止行為
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罰則
勞基法第 79 條相關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11条第2項(性的言動に関する相談等を理由とする不利益取扱いの禁止)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제14조 제6항(직장 내 성희롱 신고·주장 등을 이유로 한 불리한 처우 금지)
德國AGG § 16(Maßregelungsverbot)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L1153-2 et L1153-3(protection contre les représailles)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 704(a)(42 U.S.C. § 2000e-3(a), anti-retal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制定)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立法理由為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1 制定)

為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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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