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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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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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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
性騷擾
,而向地方
主管機關
提起
申訴
,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
法律
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
業
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
予以
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
聲請
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
免除
供
擔保
之金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8-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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