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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4.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擔保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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