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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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因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申訴或起訴時,主管機關須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或扶助,法院並得減免保全處分擔保金。
Q · 職場被性騷擾想告,但付不起律師費怎麼辦?
主管機關依性平法 37 條須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或扶助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7 條,只要你因雇主違法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起訴,主管機關就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且該業務可委託民間團體辦理。2023 年修法後,這份資源從「進法院才有」提前到「申訴階段就有」。此外,若你聲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防止雇主脫產,法院還可以減少或免除你應供的擔保金。
白話解讀
職場性騷擾、懷孕被逼退、同工不同酬這些事,你遇到了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我告得起嗎?律師費就要幾萬塊」。很多人卡在這一關就自己勸自己退下來。但這條是政府留給你的一扇後門:只要你向地方政府申訴或對雇主提告,主管機關必須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這份資源可以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而且 2023 年修法後,法律諮詢從「法院訴訟」往前延伸到「申訴階段」,你還沒進法院就能拿到專業建議。更實際的是,如果你要聲請假扣押(防止雇主脫產)這類保全處分,法院可以減免你該拿出來的擔保金,讓這個工具真的能用,不再是有錢人才付得起的奢侈品。同樣被欺負,懂這條的人會先打去地方勞動局啟動免費資源,不懂的人會先算律師費然後放棄。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7 條為救濟支援性規範,課予主管機關在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別歧視、性騷擾而申訴或起訴時,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之義務,並授權法院於相關保全處分中減免擔保金,目的在降低經濟弱勢者接近司法的成本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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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派遣員工遇到要派公司主管性騷擾,這條能幫我嗎?
可以。性平法保護的「受僱者」在實務上經擴張解釋,涵蓋派遣勞工。派遣勞工對要派公司主管或其他員工的性騷擾行為,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獲得法律扶助,本條第一項明文保障。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都是潛在被告,可一併追訴,責任分攤由公司之間處理。
Q2去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被收錢嗎?收入要多低才能申請?
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案件的扶助門檻較一般法扶寬鬆,性騷擾與性別歧視案件常不受資力審查限制。本條授權的扶助辦法也容許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管道更多元。建議直接撥打地方勞動局或法扶基金會分會,說明要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法律扶助,由承辦判斷適用程序。
Q3我只是想告雇主性別歧視,假扣押跟我有什麼關係?
假扣押是訴訟前或訴訟中請求法院凍結對方財產避免脫產的程序。許多勞工忽略這步,打贏才發現雇主早把財產轉走,判決變紙上勝訴。本條第四項專門降低門檻,法院可減免擔保金。一發現雇主有脫產跡象(如突然解散公司、變更登記),即可同步聲請假扣押。
Q4性別平等工作法 37 條是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須對遭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勞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或扶助,並授權法院減免保全處分擔保金。
Q5性平法說的法律扶助包含哪些?
含法律諮詢、文件協助與訴訟扶助,可由主管機關直接提供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Q6什麼是保全處分的擔保金?
聲請假扣押等保全處分時,為擔保對方可能損害而依法院命令提存的金額;本條第四項可減免。
Q72023 年修法改了什麼?
把法律扶助範圍從法院訴訟階段擴大到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階段,並明確涵蓋性騷擾案件。
Q8性平法的法律扶助怎麼申請?
向工作地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時同步詢問申請,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初次免費諮詢。
Q9申訴狀要怎麼寫才有利?
先申請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撰擬,明確記載時間、地點、行為與證據,陳述精準度會大幅提升。
Q10怎麼防止雇主在爭議期間脫產?
發現解散公司、變更登記等脫產跡象時,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引用本條第四項請求減免擔保金。
Q11申請扶助需要花錢嗎?
此類案件門檻寬鬆,常免資力審查,初次諮詢多為免費,實際依承辦機關判斷。
Q12性平法 37 條的扶助 vs 一般法律扶助差在哪?
性平法相關案件門檻更寬鬆、常免資力審查,且扶助時點已提前到申訴階段,比一般法扶更早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23 | after_2023 | general_civil | this_article | general_legal_aid |
|---|---|---|---|---|---|
| 可申請扶助的時點 | 原則限於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 擴大至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階段即可 | — | — | — |
| 擔保金門檻 | — | — | 假扣押通常須供請求金額一定比例之擔保金 | 為本法訴訟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擔保金 | — |
| 辦理主體 | — | — | — | 主管機關提供,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before_2023
- 可申請扶助的時點
- 原則限於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 擔保金門檻
- —
- 辦理主體
- —
after_2023
- 可申請扶助的時點
- 擴大至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階段即可
- 擔保金門檻
- —
- 辦理主體
- —
general_civil
- 可申請扶助的時點
- —
- 擔保金門檻
- 假扣押通常須供請求金額一定比例之擔保金
- 辦理主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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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申請扶助的時點
- —
- 擔保金門檻
- 為本法訴訟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擔保金
- 辦理主體
- 主管機關提供,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general_legal_aid
- 可申請扶助的時點
- —
- 擔保金門檻
- —
- 辦理主體
- 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立法理由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獲法律上之扶助,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訂之。
(1120731 修正)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第一項之法律諮詢或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立法理由一、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有關法律之諮詢或扶助,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依據。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經費之依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 四、第二項未修正。
- 性騷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 聲請名詞
- 免除名詞
- 擔保名詞
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獲法律上之扶助,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訂之。
一、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有關法律之諮詢或扶助,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依據。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經費之依據。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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