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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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認定差別待遇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Q · 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認定「差別待遇」事實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關鍵在「應」而非「得」:法院可以不採用,但必須寫出能服人的反對理由,門檻遠高於一般證據。實務操作上,受僱者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取得專業調查報告後,這份文件會成為後續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中分量很重的證據。
白話解讀
性別平等工作法藏了一個絕大多數勞工不知道的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這個由性別專家學者組成的委員會,在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歧視後,會先進場做專業調查。關鍵來了,這個委員會做出的調查報告、評議、處分,當你後續打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時,法院「應」審酌(不是「得」)。一個字的差別,等於變相把專業判斷的份量壓到法官桌上。雇主律師最不想看到的就是一份指向你勝訴的委員會文件,因為要推翻一份由性別專家做出的結論,需要的反證密度遠高於普通案件。很多人以為跟公司對簿公堂得獨力舉證歧視事實,其實專業審查機制早被塞進法律裡等你去用,你只是不知道入口在哪。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為職場性別歧視案件的證據效力規範,要求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認定差別待遇事實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作成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使行政階段的專業調查結論在司法程序中取得「應審酌」地位,建立行政與司法判斷的銜接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認定性別差別待遇時,必須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Q2性平會的調查報告法院一定要採用嗎?▾
不一定,法條用「應審酌」非「應採用」,但法院要背離報告須寫出有說服力的理由。
Q3職場性別歧視要先申訴還是直接告?▾
建議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取得專業調查報告後再評估訴訟,成本低且報告會成為訴訟證據。
Q4性平會調查我的身分會被公開嗎?▾
不會,調查程序具保密性,不會主動公開申訴人姓名。
Q5中小企業主收到性平歧視申訴怎麼辦?▾
必須配合調查並提出答辯,保留招募、調薪、升遷的客觀書面標準作為非歧視依據。
Q6性平會報告對我不利還能告嗎?▾
可以,但不利報告通常代表案件法律基礎薄弱,可先申請中央委員會審議。
Q7申訴到取得報告要多久?▾
依案件複雜度不等,建議發現歧視後立即申訴以保全證據與時效。
Q8第35條和舉證責任轉換(第31條)差在哪?▾
第31條轉換舉證責任由雇主反證,第35條則賦予性平會調查報告在法院的應審酌效力,兩者常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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