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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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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主管機關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認定差別待遇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Q · 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有。法院認定歧視時必須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與評議。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認定「差別待遇」事實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關鍵在「應」而非「得」:法院可以不採用,但必須寫出能服人的反對理由,門檻遠高於一般證據。實務操作上,受僱者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取得專業調查報告後,這份文件會成為後續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中分量很重的證據。

白話解讀

性別平等工作法藏了一個絕大多數勞工不知道的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這個由性別專家學者組成的委員會,在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歧視後,會先進場做專業調查。關鍵來了,這個委員會做出的調查報告、評議、處分,當你後續打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時,法院「應」審酌(不是「得」)。一個字的差別,等於變相把專業判斷的份量壓到法官桌上。雇主律師最不想看到的就是一份指向你勝訴的委員會文件,因為要推翻一份由性別專家做出的結論,需要的反證密度遠高於普通案件。很多人以為跟公司對簿公堂得獨力舉證歧視事實,其實專業審查機制早被塞進法律裡等你去用,你只是不知道入口在哪。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為職場性別歧視案件的證據效力規範,要求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認定差別待遇事實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作成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使行政階段的專業調查結論在司法程序中取得「應審酌」地位,建立行政與司法判斷的銜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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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向主管機關申訴跟直接打官司到底差在哪?

申訴是行政救濟,成本低、有專家調查、結果出爐後直接成為訴訟文件;打官司是司法救濟,要自己舉證、請律師、耗時長。實務上最強的打法是先申訴、拿到對你有利的報告後再決定是否訴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明確規定法院「應審酌」委員會報告,等於把行政救濟的成果直接帶進訴訟。

Q2委員會的報告法院一定會採用嗎?

法條用的是「應審酌」而非「應採用」,法院可以不採但必須寫出有說服力的理由。實務上法官若要背離一份由性別專家做出的專業報告,要寫出能服人的反對論證,門檻比一般證據調查高很多。

Q3我是中小企業主,員工隨便申訴我都得配合嗎?

要。只要申訴符合形式要件,主管機關就會啟動調查程序。你不配合或規避調查,反而會加重不利評價。但你有完整答辯權,可以提出招募、調薪、升遷的書面標準和量化紀錄說明決策依據。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認定性別差別待遇時,必須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把專業判斷帶進司法。

Q5性別平等工作會是什麼樣的組織?

各級主管機關設置、由性別專家學者組成的委員會,處理性別平等工作的審議、諮詢與調查。

Q6什麼叫「應審酌」?跟「應採用」差在哪?

應審酌是法院必須認真納入考量,但可不採用,背離須寫出合理理由;應採用則是強制接受。一字之差決定分量。

Q7差別待遇是什麼意思?

雇主基於性別或性傾向,在招募、待遇、升遷、解僱等給予不利對待的行為。

Q8職場性別歧視怎麼申訴?

蒐證 → 向事發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第34條)→ 配合性平會調查 → 取得調查報告。

Q9怎麼讓性平會報告對訴訟有利?

申訴階段主動提交對話、email、錄音、薪資條、同事證詞等客觀證據,讓委員會調查有充分事實基礎。

Q10對性平會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可於法定期間(一般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

Q11中小企業被申訴歧視該怎麼答辯?

收到調查通知後盡速提出答辯,附上招募、調薪、升遷的客觀書面標準與量化紀錄,說明非歧視的合理依據。

Q12第35條 vs 第31條舉證責任轉換差在哪?

第31條把舉證責任轉到雇主反證,第35條賦予性平會報告在法院的應審酌效力,兩者常搭配發揮最大效果。

立法沿革 3

(0901221 制定)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立法理由鑒於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係由熟悉性別議題之專家學者所組成其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具有相當專業性,故特此規定。

(0961219 修正)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法案名稱修正。

(1120731 修正)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審酌名詞
(0901221 制定)

鑒於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係由熟悉性別議題之專家學者所組成其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具有相當專業性,故特此規定。

(0961219 修正)

配合法案名稱修正。

(1120731 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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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5 條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