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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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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認定差別待遇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Q · 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調查報告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有。法院認定歧視時必須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與評議。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認定「差別待遇」事實時,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的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關鍵在「應」而非「得」:法院可以不採用,但必須寫出能服人的反對理由,門檻遠高於一般證據。實務操作上,受僱者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取得專業調查報告後,這份文件會成為後續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中分量很重的證據。

深度解讀

性別平等工作法藏了一個絕大多數勞工不知道的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這個由性別專家學者組成的委員會,在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歧視後,會先進場做專業調查。關鍵來了,這個委員會做出的調查報告、評議、處分,當你後續打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時,法院「應」審酌(不是「得」)。一個字的差別,等於變相把專業判斷的份量壓到法官桌上。雇主律師最不想看到的就是一份指向你勝訴的委員會文件,因為要推翻一份由性別專家做出的結論,需要的反證密度遠高於普通案件。很多人以為跟公司對簿公堂得獨力舉證歧視事實,其實專業審查機制早被塞進法律裡等你去用,你只是不知道入口在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審酌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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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5 條規定:「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