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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及主管機關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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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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