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4 條
- 1.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2.前項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訴願;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3.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定申訴案件,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查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外,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 4.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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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規定,職場性別歧視或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案件,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2023年修法後不服中央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Q · 職場被性別歧視,行政上要怎麼救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7至11條(招募、任用、薪資、考績、陞遷、退休資遣的性別差別待遇)、第13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義務)、第21條或第36條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地方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對處分不服者,10日內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訴願;不服中央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的案件,得不經審議逕為處分。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理的是「請假、育嬰、哺乳」這類促進平等的措施,這條處理的是性質更嚴重的兩類:性別歧視(招募、任用、薪資、考績差別待遇,第 7 到第 11 條)和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第 13 條第 2 項)。區別在哪?這類案件一到地方主管機關手上,要經過一個重要的關卡: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這不是主管機關一個人說了算,而是一個委員會集體認定。如果你不服審議結果,10 天內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直接訴願。對中央審定不服的話,這條 2023 年修法有一個關鍵改動:不再經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過去這類案件要走勞動局→勞動部→訴願→行政訴訟四層,現在縮短成三層,平均省掉半年到一年。另外這條還給權勢性騷擾案件開了快車道:情節重大或媒體揭露的案件,可以不經審議直接處分,避免委員會開會延誤黃金時機。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為職場性別歧視與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條款,建立「地方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中央審議/訴願—行政訴訟」的層級結構,並為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案件設置不經審議逕為處分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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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面試時問「什麼時候要生小孩」而沒錄取,這可以告嗎?▾
可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者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你可以向應徵地所在的縣市勞工局提起申訴,依第34條會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內行人提示:面試時儘可能當場記錄問題原話、問的人職稱、日期地點;多位應徵者集體申訴效果遠大於單獨提起。
Q2公司從沒辦過性騷擾防治訓練,這可以申訴嗎?▾
可以。依第13條第2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違反此義務適用第34條申訴程序。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到公佈欄、內部網站、員工手冊確認並拍照存證;很多公司有『紙上制度』但沒執行,調查員會同時檢視制度存在與落實。
Q3勞動部做出的決定我不服,是不是還要先訴願才能打官司?▾
不需要。第34條2023年修法後明文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這個改動很新,部分律師若沒更新知識會建議先訴願,可直接援引第二項後段確認。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是什麼?▾
它畫出職場性別歧視與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案件的完整行政救濟骨架,從地方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到行政訴訟。
Q5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是什麼?▾
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學者專家、性別平等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集體認定雇主是否違法,不是主管機關一人說了算。
Q6什麼案件要走第34條的申訴程序?▾
雇主違反第7至11條(招募、薪資、考績、陞遷、退休資遣等性別差別待遇)、第13條第2項、第21條或第36條時。
Q7情節重大案件可以不經審議嗎?▾
可以。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的特殊案件,地方主管機關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
Q8性別歧視怎麼申訴?▾
確認違反條文、備妥證據後,書面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提申訴,等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Q9不服地方主管機關處分怎麼救濟?▾
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訴願,不服中央審定得逕行行政訴訟。
Q10申訴要多久?▾
一般案件須經委員會審議,實務上常2至3個月;2023修法對中央審定不服可省略訴願,再省半年到一年。
Q11怎麼讓案件走快速通道?▾
在申訴書中明確主張並舉證情節重大(多人受害、長期持續、加害者握人事權)或已經媒體揭露,請求依第三項逕為處分。
Q12第34條和第33條差在哪?▾
第33條由勞工局直接調查處理可能較快,第34條須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多了集體委員會關卡常拖2至3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ase | serious_case |
|---|---|---|
| 處理路徑 | 須經地方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處分 | 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得不經審議逕為處分 |
| 時程 | 實務上常2至3個月(委員會排程) | 省略審議排程,明顯縮短 |
| 不服中央審定 | 2023年修法後得逕行行政訴訟(不經訴願) | 同樣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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