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4 條
- 1.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2.前項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訴願;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3.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所定申訴案件,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查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外,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 4.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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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規定,職場性別歧視或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案件,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2023年修法後不服中央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Q · 職場被性別歧視,行政上要怎麼救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7至11條(招募、任用、薪資、考績、陞遷、退休資遣的性別差別待遇)、第13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義務)、第21條或第36條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地方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對處分不服者,10日內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訴願;不服中央審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的案件,得不經審議逕為處分。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理的是「請假、育嬰、哺乳」這類促進平等的措施,這條處理的是性質更嚴重的兩類:性別歧視(招募、任用、薪資、考績差別待遇,第 7 到第 11 條)和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第 13 條第 2 項)。區別在哪?這類案件一到地方主管機關手上,要經過一個重要的關卡: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這不是主管機關一個人說了算,而是一個委員會集體認定。如果你不服審議結果,10 天內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直接訴願。對中央審定不服的話,這條 2023 年修法有一個關鍵改動:不再經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過去這類案件要走勞動局→勞動部→訴願→行政訴訟四層,現在縮短成三層,平均省掉半年到一年。另外這條還給權勢性騷擾案件開了快車道:情節重大或媒體揭露的案件,可以不經審議直接處分,避免委員會開會延誤黃金時機。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為職場性別歧視與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條款,建立「地方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中央審議/訴願—行政訴訟」的層級結構,並為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案件設置不經審議逕為處分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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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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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是什麼?▾
職場性別歧視與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案件的完整行政救濟程序條款。
Q2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是什麼?▾
由勞工、雇主代表、學者專家與性別平等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集體認定,不是主管機關一人說了算。
Q3性別歧視怎麼申訴?▾
確認違反條文、備妥證據後,書面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提起申訴。
Q4不服處分怎麼辦?▾
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訴願,不服中央審定得逕行行政訴訟。
Q5申訴要多久?▾
一般案件須經委員會審議,實務上常2至3個月。
Q6情節重大可以加速嗎?▾
可以,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案件得不經審議逕為處分。
Q7第34條和第33條差在哪?▾
第33條由勞工局直接處理較快,第34條多了性平工作會審議關卡。
Q82023年修法改了什麼?▾
對中央審定不服可不經訴願逕行行政訴訟,縮短一層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ase | serious_case |
|---|---|---|
| 處理路徑 | 須經地方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處分 | 情節重大或經媒體揭露得不經審議逕為處分 |
| 時程 | 實務上常2至3個月(委員會排程) | 省略審議排程,明顯縮短 |
| 不服中央審定 | 2023年修法後得逕行行政訴訟(不經訴願) | 同樣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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