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
- 1.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2.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3.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 4.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5.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二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 6.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要求僱用 10 人以上公司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須完整防治措施,雇主知悉即須立即啟動糾正補救程序。
Q · 公司只有十幾個人,也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僱用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的雇主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者還要訂定完整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2023 年修法把門檻從 30 人降到 10 人,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含匿名爆料、第三方轉述)就須啟動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
白話解讀
老闆說「我們公司這麼小沒這個制度」,這句話在 2023 年之後站不住腳了。只要 10 人以上,法律強制要有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還要完整防治措施、懲戒規範、教育訓練,全部公開揭示在工作場所。這還沒完。你在客戶公司開會時被對方主管騷擾,你自己公司也有處理義務,因為你們有共同作業關係。匿名爆料傳到老闆耳裡,老闆不能裝作沒聽見,「知悉」就要啟動程序。調查時你有權不被重複詢問,有權由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處理。一條法律,把五組人同時推到你身邊:你的雇主、對方公司的雇主、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處理單位、中央主管機關。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為職場性騷擾防治的雇主義務核心條文,依公司規模分層課予義務(10 人以上設申訴管道、30 人以上設完整防治措施),並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時的立即糾正補救義務、跨事業單位處理義務、查證客觀公正原則及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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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幾人以上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須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須訂完整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性平法第 13 條第 1 項)。
Q2雇主沒人正式申訴,可以不處理嗎?▾
不行。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含匿名爆料、第三方轉述)仍須釐清事實、協助申訴、調整工作內容(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
Q3在客戶公司被騷擾,自己公司有責任嗎?▾
有。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時,行為人之雇主亦有處理義務(2023 修法新增)。
Q4公司沒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會怎樣?▾
違反第 13 條第 5 項通報義務本身即屬違法,可成為向勞工局申訴時的加分籌碼,並使公司面臨行政裁罰。
Q5性騷擾調查可以一直被重複詢問嗎?▾
不行。第 13 條第 3 項明定查證應避免重複詢問,違反可主張程序瑕疵。
Q6公司不到 10 人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第 32 條),並依第 27 至 29 條對加害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Q7申訴處理人員有資格要求嗎?▾
依規定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第 13 條第 3 項)。
Q8認定屬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能開除加害人嗎?▾
可依第 13 條之 1,於情節重大時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bligation | legal_basis |
|---|---|---|
|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 | 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30 人以上 |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 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因申訴而知悉 | 避免再發生措施、提供諮詢醫療轉介、調查、懲戒 | 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 |
| 非因申訴而知悉 | 釐清事實、協助申訴、調整工作、提供轉介服務 | 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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