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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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2.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3.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 4.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5.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二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 6.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要求僱用 10 人以上公司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須完整防治措施,雇主知悉即須立即啟動糾正補救程序。
Q · 公司只有十幾個人,也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嗎?
要,10 人以上就強制設申訴管道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僱用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的雇主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者還要訂定完整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2023 年修法把門檻從 30 人降到 10 人,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含匿名爆料、第三方轉述)就須啟動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
白話解讀
老闆說「我們公司這麼小沒這個制度」,這句話在 2023 年之後站不住腳了。只要 10 人以上,法律強制要有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還要完整防治措施、懲戒規範、教育訓練,全部公開揭示在工作場所。這還沒完。你在客戶公司開會時被對方主管騷擾,你自己公司也有處理義務,因為你們有共同作業關係。匿名爆料傳到老闆耳裡,老闆不能裝作沒聽見,「知悉」就要啟動程序。調查時你有權不被重複詢問,有權由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處理。一條法律,把五組人同時推到你身邊:你的雇主、對方公司的雇主、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處理單位、中央主管機關。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為職場性騷擾防治的雇主義務核心條文,依公司規模分層課予義務(10 人以上設申訴管道、30 人以上設完整防治措施),並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時的立即糾正補救義務、跨事業單位處理義務、查證客觀公正原則及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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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只有 8 個人,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本條強制的申訴管道門檻是 10 人,你公司不在強制範圍,但不代表沒救。可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第 32 條),不需經過公司內部程序;對加害人和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因公司規模消失(第 27 至 29 條)。規模小的公司更怕地方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從這裡施壓效率最高。
Q2加害人是客戶公司的人,我自己公司有責任嗎?
有。本條第 2 項 2023 年修法後明確規定:被害人和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行為人之雇主亦有處理義務。你可以同時要求對方公司和自己公司啟動程序。存證信函同時寄給兩邊老闆,對方公司通常最先妥協,因為理虧在先。
Q3匿名爆料或第三方聽到,公司會處理嗎?
會,而且必須會。依本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事件時,仍有法定處理義務:釐清事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提供諮詢或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匿名爆料同時寄給地方主管機關最有效,雇主一旦知道主管機關也收到,拖延成本會大幅提高。
Q4公司幾人以上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須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須訂完整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2023 修法把門檻從 30 人降到 10 人。
Q5雇主『知悉』性騷擾是什麼意思?
不限正式申訴,包括匿名爆料、Dcard 貼文截圖、LINE 對話被傳到老闆手上,都算知悉,雇主即須啟動處理程序。
Q6什麼叫跨事業單位的處理義務?
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公司但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時,行為人的雇主也有法定處理義務,2023 修法新增。
Q710 人跟 30 人公司的義務差在哪?
10 人只需設申訴管道;30 人要訂完整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教育訓練,且全部公開揭示。
Q8職場性騷擾怎麼申訴?
保存證據 → 判斷走內部申訴或直接向勞工局 → 申訴書引用第 13 條第 3 項 → 要求雇主通報主管機關 → 尋求法律協助。
Q9公司不到 10 人怎麼辦?
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第 32 條),並依第 27 至 29 條對加害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不必經內部程序。
Q10怎麼證明公司沒盡防治義務?
查工作場所有無公開揭示申訴管道、雇主是否通報主管機關、查證有無重複詢問,任一缺失都是程序瑕疵槓桿。
Q11性騷擾調查多久要完成?
依雇主訂定的防治措施準則辦理,建議盡早提出以保留第一時間證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 2 年時效(第 32 條之 1)。
Q12性平法 13 條 vs 性騷擾防治法哪個適用?
職場(僱傭關係)內適用性平法,公共場所等非職場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校園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三法分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bligation | legal_basis |
|---|---|---|
|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 | 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30 人以上 |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 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因申訴而知悉 | 避免再發生措施、提供諮詢醫療轉介、調查、懲戒 | 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 |
| 非因申訴而知悉 | 釐清事實、協助申訴、調整工作、提供轉介服務 | 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 |
obligation
-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
- 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30 人以上
-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 因申訴而知悉
- 避免再發生措施、提供諮詢醫療轉介、調查、懲戒
- 非因申訴而知悉
- 釐清事實、協助申訴、調整工作、提供轉介服務
legal_basis
-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
-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30 人以上
- 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因申訴而知悉
- 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
- 非因申訴而知悉
- 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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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 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法益目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本有依個案 情形分別適用,因勞務給付型態多元,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例示 12 種態樣,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 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董監事或主管職務者,若已提出前一 年度、當年度或預定參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相關證明,事業單位於其 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其重複參加該防治教育訓練
- 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 取相關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該作為義務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法 律座談會見解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有防治受僱者受性騷擾之義務。
(1120731 修正)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二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雇主清楚瞭解所負之性騷擾防治責任,加強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雇主之防治義務,於第一項增訂第一款,課予其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以保障相關申訴權益;另原第一項後段,有關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防治義務,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為避免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可能遭受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不同事業單位之人性騷擾,卻無法有效處理,爰增訂第二項後段,定明該不同事業單位行為人之雇主應同負防治義務。 (二)另區分雇主應採行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作法之類型,第一款定明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作為,包括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對事件進行調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置;第二款則定明雇主「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作為,包括就事實進行釐清、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及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 三、增訂第三項,定明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及處理原則,使雇主有所遵循,並具備可信賴性,以保障申訴人權益。另所定「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指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準則中,責成符合一定基準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併予敘明。 四、增訂第四項,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就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增訂第五項,定明為協助雇主或被害人順利獲得處理資訊或專業資源,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規劃整合轉介資源網絡,以強化雇主防治作為及被害人之保護。 六、原第三項就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相關準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次增訂雇主防治措施之內容,並移列為第六項。
- 適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懲戒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非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明定雇主有防治受僱者受性騷擾之義務。
一、為使雇主清楚瞭解所負之性騷擾防治責任,加強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雇主之防治義務,於第一項增訂第一款,課予其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以保障相關申訴權益;另原第一項後段,有關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防治義務,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為避免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可能遭受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不同事業單位之人性騷擾,卻無法有效處理,爰增訂第二項後段,定明該不同事業單位行為人之雇主應同負防治義務。 (二)另區分雇主應採行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作法之類型,第一款定明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作為,包括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對事件進行調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置;第二款則定明雇主「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作為,包括就事實進行釐清、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及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 三、增訂第三項,定明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及處理原則,使雇主有所遵循,並具備可信賴性,以保障申訴人權益。另所定「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指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準則中,責成符合一定基準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併予敘明。 四、增訂第四項,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就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增訂第五項,定明為協助雇主或被害人順利獲得處理資訊或專業資源,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規劃整合轉介資源網絡,以強化雇主防治作為及被害人之保護。 六、原第三項就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相關準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次增訂雇主防治措施之內容,並移列為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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