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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董監事或主管職務者,若已提出前一 年度、當年度或預定參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相關證明,事業單位於其 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其重複參加該防治教育訓練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董監事或主管職務者,若已提出前一年度、當年度或預定參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相關證明,事業單位於其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其重複參加該防治教育訓練

要旨

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董監事或主管職務者,若已提出前一年度、當年度或預定參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相關證明,事業單位於其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其重複參加該防治教育訓練

主旨

有關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事宜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僱用受僱者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另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內容,應包括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等事項。同準則第 9 條規定略以,僱用受僱者 30人以上之雇主,依第 3 條規定,應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包括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以下併稱董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並應優先實施。

二、考量董監事應優先實施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規定,係為強化其之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意識,以協助或監督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作為,爰兼任多家事業單位之董監事,其提出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內已接受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相關證明,或表明已預定接受其他事業單位或相關訓練單位所辦教育訓練者,事業單位於其實施教育訓練年度期程內,得不要求董監事重複參加。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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