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
- 1.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 2.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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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賦予雇主兩項權限:調查期間可暫停權勢性騷擾加害人職務(誤判須補發薪資),及自知悉調查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解僱。
Q · 申訴性騷擾後,公司可以先把加害人停職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1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若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第2項則允許雇主於知悉調查結果認定屬實且情節重大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解讀
2023 年 7 月前,台灣職場性騷擾案有一個說不出口的尷尬:勞基法第 12 條要求雇主在「知悉違失之日起 30 天內」開除員工,但性騷擾調查動輒 2 到 3 個月。等調查完成確認屬實時,30 天早就過了,雇主只能改走資遣或合意終止,結果加害人還能拿到資遣費甚至保住工作。13-1 條就是為了補這個洞。它做了兩件事:第一,調查期間如果加害人有權勢地位(通常是主管、老闆)且情節重大,雇主可以先暫停或調整他的職務,保護現場同仁;如果最後沒認定是性騷擾,薪水要補發。第二,調查認定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時,雇主可以從「知悉調查結果」那天起算 30 天,不經預告直接開除。注意這個「結果」:不是知道你被申訴的那天,是調查結案那天。30 天的鐘從這裡才開始響。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為2023年因應#MeToo運動新增之程序性條文,賦予雇主兩項權限:其一,在性騷擾調查期間,對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之被申訴人暫停或調整職務(未認定者須補發薪資);其二,將勞基法第12條三十日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改為「知悉調查結果之日」,使雇主得於調查結束後完整行使不經預告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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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訴完之後加害人還是每天來上班,公司不處理怎麼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1項讓公司可以暫停加害人職務,條件是加害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這是公司權利不是義務,很多公司不主動用。你可以書面要求公司啟動,並依第13條第4項通報勞工主管機關。內行人提示:書面要求必須明確寫「依第13條之1第1項」,這是法定權利主張,公司不處理日後可構成違反防治義務的佐證。
Q2調查說是性騷擾但情節不重大,公司就不能開除了嗎?▾
是的。第13條之1第2項要同時符合「構成性騷擾」和「情節重大」兩個條件才能不經預告開除。情節輕微的案件雇主只能做一般懲戒(警告、記過、降職)。你可以要求調查報告詳細說明情節重大的判斷理由,或向勞工局申訴要求重新審視。內行人提示:多次發生、權勢脅迫、影響多人、申訴人心理傷害程度,都是有力的加重理由。
Q3我被暫停職務但調查後沒認定是性騷擾,薪水怎麼辦?▾
第13條之1第1項後段明確規定,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職期間薪資應予補發。這是法定義務,公司不能以取消全勤獎金等變相扣薪規避。拒不補發可向勞工局申訴,通常一次協調會就能解決。內行人提示:除了基本薪資,也要主張退休金雇主提撥、全勤獎金、年終獎金比例,這些常被公司刻意遺漏。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在規範什麼?▾
規範雇主在性騷擾調查期間暫停權勢加害人職務,及認定屬實且情節重大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30日起算點。
Q5什麼是權勢性騷擾?▾
行為人利用組織內權勢或職務地位(通常是主管、老闆)對他人為性騷擾,本條第1項停職以此為前提之一。
Q6什麼叫情節重大?▾
綜合發生頻率、權勢脅迫、影響範圍、申訴人傷害程度判斷,是能否停職與解僱的關鍵門檻。
Q7停職薪資補發是什麼意思?▾
被申訴人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時,雇主須補發其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含全勤與獎金。
Q8性騷擾申訴後怎麼要求公司停加害人職?▾
書面申訴留存→確認加害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書面要求公司依第13條之1第1項暫停或調整職務。
Q930天解僱期限怎麼算?▾
從雇主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算30日,期間過年、連假、員工請假全部算入,逾期權利消滅。
Q10被停職薪資沒拿到怎麼救濟?▾
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補發基本薪資、退休金提撥及各項獎金。
Q11怎麼證明情節重大?▾
蒐集發生次數、權勢脅迫對話、影響多人或自身心理傷害的證據,於調查程序中主動提交。
Q12第13條之1的30日跟勞基法第12條30日差在哪?▾
勞基法第12條從知悉違失起算常來不及,本條第2項改為從知悉調查結果起算,給足調查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項_停職調整 | 第2項_不經預告終止 |
|---|---|---|
| 法律效果 | 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 |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 |
| 時點 | 調查進行期間 | 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 |
| 啟動條件 | 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有停止必要 | 認定為性騷擾+情節重大 |
| 薪資處理 | 未認定性騷擾者須補發停職期間薪資 | 契約終止,無補發問題 |
| 性質 | 暫時性保全措施 | 終局性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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