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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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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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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騷擾
被
申訴
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
期間
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
主管機關
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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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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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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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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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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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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