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
- 1.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 2.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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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賦予雇主兩項權限:調查期間可暫停權勢性騷擾加害人職務(誤判須補發薪資),及自知悉調查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解僱。
Q · 申訴性騷擾後,公司可以先把加害人停職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1項,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若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第2項則允許雇主於知悉調查結果認定屬實且情節重大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白話解讀
2023 年 7 月前,台灣職場性騷擾案有一個說不出口的尷尬:勞基法第 12 條要求雇主在「知悉違失之日起 30 天內」開除員工,但性騷擾調查動輒 2 到 3 個月。等調查完成確認屬實時,30 天早就過了,雇主只能改走資遣或合意終止,結果加害人還能拿到資遣費甚至保住工作。13-1 條就是為了補這個洞。它做了兩件事:第一,調查期間如果加害人有權勢地位(通常是主管、老闆)且情節重大,雇主可以先暫停或調整他的職務,保護現場同仁;如果最後沒認定是性騷擾,薪水要補發。第二,調查認定性騷擾且情節重大時,雇主可以從「知悉調查結果」那天起算 30 天,不經預告直接開除。注意這個「結果」:不是知道你被申訴的那天,是調查結案那天。30 天的鐘從這裡才開始響。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為2023年因應#MeToo運動新增之程序性條文,賦予雇主兩項權限:其一,在性騷擾調查期間,對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之被申訴人暫停或調整職務(未認定者須補發薪資);其二,將勞基法第12條三十日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改為「知悉調查結果之日」,使雇主得於調查結束後完整行使不經預告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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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在規範什麼?▾
規範雇主在性騷擾調查期間暫停加害人職務,及認定屬實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30日起算點。
Q2申訴性騷擾後加害人還在上班,公司可以停他職嗎?▾
可以,前提是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這是雇主權利非義務,可書面要求公司啟動。
Q3被停職後調查沒認定是性騷擾,薪水會發嗎?▾
會。第1項後段規定未認定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薪資應予補發,含全勤與獎金。
Q4認定是性騷擾就一定能開除嗎?▾
不一定,還要「情節重大」;情節輕微者雇主只能做一般懲戒。
Q530天的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雇主「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算,不是知悉申訴之日。
Q6為什麼要新增這條?▾
勞基法30日除斥期間常短於性騷擾調查時間,導致加害人安全退場,本條重新定義起算點補洞。
Q7被申訴人被停職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可要求公司提供書面依據並指明第13條之1第1項,未認定時主張補發薪資及提撥。
Q8平輩同事互相指控適用本條停職嗎?▾
不適用第1項停職,因不具權勢地位,雇主僅能調整工作安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項_停職調整 | 第2項_不經預告終止 |
|---|---|---|
| 法律效果 | 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 |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 |
| 時點 | 調查進行期間 | 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 |
| 啟動條件 | 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有停止必要 | 認定為性騷擾+情節重大 |
| 薪資處理 | 未認定性騷擾者須補發停職期間薪資 | 契約終止,無補發問題 |
| 性質 | 暫時性保全措施 | 終局性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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