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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性騷擾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2.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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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850402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情節重大跟勞基12一樣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