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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3 條(申訴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2.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3.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4.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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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II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7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III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IV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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