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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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讓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三十人以上公司不得拒絕。
Q · 小孩三歲前可以要求每天早一小時下班嗎?
可以,依第19條請求減少或調整工時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受僱於三十人以上雇主、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部分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未滿三十人公司之員工則須與雇主協商並雙方合意後始得適用。這是法定請求權,建議以書面(email 或公文)載明法條依據提出。
深度解讀
你家有三歲以下的孩子,每天下班衝去接小孩像打仗。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你公司員工 30 人以上,你有一個「請求權」,不是「請求」也不是「請願」。你可以要求每天少工作一小時(不支薪),或者調整上下班時間(例如從 9-6 改成 8-5),雇主不能拒絕。這不是拜託老闆,這是法定的權利。更關鍵的是,就算公司不到 30 人,這條法的第二項在 2021 年底修法後也開了一道門:你可以主動跟老闆協商,雙方合意就能用。很多小公司的員工以為「我們這種小公司不適用」,結果白白讓自己每天多通勤一小時、孩子多在安親班等兩小時。你少要的不是一小時,是孩子最需要你的那三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報酬名詞
- 合意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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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