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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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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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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
報酬
。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
合意
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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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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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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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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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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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2-30萬 一項: 30人以上得 一款:減少工、 二款:調整工時 二項未滿30時,雙方協議
wei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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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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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單位亦視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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