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
- 1.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2.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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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讓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三十人以上公司不得拒絕。
Q · 小孩三歲前可以要求每天早一小時下班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受僱於三十人以上雇主、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部分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未滿三十人公司之員工則須與雇主協商並雙方合意後始得適用。這是法定請求權,建議以書面(email 或公文)載明法條依據提出。
白話解讀
你家有三歲以下的孩子,每天下班衝去接小孩像打仗。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你公司員工 30 人以上,你有一個「請求權」,不是「請求」也不是「請願」。你可以要求每天少工作一小時(不支薪),或者調整上下班時間(例如從 9-6 改成 8-5),雇主不能拒絕。這不是拜託老闆,這是法定的權利。更關鍵的是,就算公司不到 30 人,這條法的第二項在 2021 年底修法後也開了一道門:你可以主動跟老闆協商,雙方合意就能用。很多小公司的員工以為「我們這種小公司不適用」,結果白白讓自己每天多通勤一小時、孩子多在安親班等兩小時。你少要的不是一小時,是孩子最需要你的那三年。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為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核心條文,賦予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一項育兒工時調整請求權: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逕行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則於協商合意後適用,構成兼顧職場留任與育兒需求的彈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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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是什麼?▾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的法定請求權。
Q2公司不到三十人也適用嗎?▾
2021年修法後,未滿三十人公司之員工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也能適用。
Q3減少的一小時雇主要付薪水嗎?▾
不用,條文明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是以薪水換時間。
Q4雇主可以拒絕嗎?▾
三十人以上公司不得拒絕;未滿三十人則屬協商制,雇主有不同意空間。
Q5要怎麼提出申請?▾
建議書面提出並引用第19條,載明要減少或調整工時及起始日期。
Q6孩子幾歲前可以用?▾
子女未滿三歲為上限,滿三歲即失去本條請求權。
Q7和育嬰留職停薪有衝突嗎?▾
兩者是獨立選項,選擇權在員工,可交替使用。
Q8雇主刁難怎麼辦?▾
保留書面紀錄,向地方勞工局申訴,第38條可處2萬至30萬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離開職場程度 | 第19條 減少/調整工時 | 部分留在職場,維持收入與年資連續 | 第16條 育嬰留職停薪 | 完全離開職場,最長至子女滿三歲(上限二年) |
| 薪資 | 第19條 | 減少時段不支薪,其餘照領 | 第16條 | 留停期間無薪,得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停津貼 |
| 公司規模門檻 | 第19條 | 三十人以上強制;未滿三十人協商合意 | 第16條 | 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無人數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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