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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

  1. 1.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 2.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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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讓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三十人以上公司不得拒絕。

Q · 小孩三歲前可以要求每天早一小時下班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受僱於三十人以上雇主、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部分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未滿三十人公司之員工則須與雇主協商並雙方合意後始得適用。這是法定請求權,建議以書面(email 或公文)載明法條依據提出。

白話解讀

你家有三歲以下的孩子,每天下班衝去接小孩像打仗。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你公司員工 30 人以上,你有一個「請求權」,不是「請求」也不是「請願」。你可以要求每天少工作一小時(不支薪),或者調整上下班時間(例如從 9-6 改成 8-5),雇主不能拒絕。這不是拜託老闆,這是法定的權利。更關鍵的是,就算公司不到 30 人,這條法的第二項在 2021 年底修法後也開了一道門:你可以主動跟老闆協商,雙方合意就能用。很多小公司的員工以為「我們這種小公司不適用」,結果白白讓自己每天多通勤一小時、孩子多在安親班等兩小時。你少要的不是一小時,是孩子最需要你的那三年。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為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核心條文,賦予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一項育兒工時調整請求權: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逕行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則於協商合意後適用,構成兼顧職場留任與育兒需求的彈性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是什麼?

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受僱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的法定請求權。

Q2公司不到三十人也適用嗎?

2021年修法後,未滿三十人公司之員工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也能適用。

Q3減少的一小時雇主要付薪水嗎?

不用,條文明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是以薪水換時間。

Q4雇主可以拒絕嗎?

三十人以上公司不得拒絕;未滿三十人則屬協商制,雇主有不同意空間。

Q5要怎麼提出申請?

建議書面提出並引用第19條,載明要減少或調整工時及起始日期。

Q6孩子幾歲前可以用?

子女未滿三歲為上限,滿三歲即失去本條請求權。

Q7和育嬰留職停薪有衝突嗎?

兩者是獨立選項,選擇權在員工,可交替使用。

Q8雇主刁難怎麼辦?

保留書面紀錄,向地方勞工局申訴,第38條可處2萬至30萬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離開職場程度第19條 減少/調整工時部分留在職場,維持收入與年資連續第16條 育嬰留職停薪完全離開職場,最長至子女滿三歲(上限二年)
薪資第19條減少時段不支薪,其餘照領第16條留停期間無薪,得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停津貼
公司規模門檻第19條三十人以上強制;未滿三十人協商合意第16條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無人數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育児・介護休業法 第23条(所定労働時間の短縮措置等)
🇰🇷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과 일·가정 양립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19조의2(육아기 근로시간 단축)
🇩🇪 德國BEEG § 15(Teilzeitarbeit während der Elternzeit)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225-47(congé parental d'éducation à temps partiel)
🇺🇸 美國29 U.S.C. § 2612(FMLA – intermittent / reduced schedule le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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