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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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