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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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每日另給 60 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 · 上班擠奶的時間,公司可以扣薪或要我補班嗎?
不行,這 6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第 3 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不得扣薪、也不需要補班。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每日應另給 60 分鐘;加班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同樣算在工時內。
白話解讀
很多哺乳期媽媽現在正坐在公司廁所隔間裡,把擠好的奶裝進保溫袋,心裡算著還要多久才能結束這尷尬又累人的循環。這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集)乳的受僱者,除了一般休息時間外,雇主每天還要給 60 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加班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但整條文最關鍵的四個字是「視為工作時間」。這意味著這 60 分鐘不是讓利,不是恩惠,不是扣薪的特別休息,是法律算在工時裡的有薪時間。薪水照發、工時照算、不得扣點。105 年修法把適用年齡從子女未滿 1 歲提高到 2 歲、從每日兩次各 30 分鐘改為每日 60 分鐘,給的是時間的彈性(你可以一次用 60 分鐘或拆成兩次 30 分鐘),真正的價值在於年齡的翻倍。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為母性保護核心條文,規範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之受僱者,雇主應於既有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再給三十分鐘,且明定此等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計入工時並照給薪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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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擠奶不是餵奶算不算哺乳時間?
算。法條寫「哺(集)乳」,括號裡的「集」就是集乳(擠出來冷藏保存)。105 年修法特別把「集」字納入,就是要涵蓋上班族媽媽無法親餵只能集乳的需求。可把 60 分鐘拆成兩次各 30 分鐘,對應上下午集乳週期。
Q2公司要我擠奶時間扣薪或補班合法嗎?
違法。第 18 條第 3 項明文「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不可扣薪,也不需補班。遇到要求扣薪或補班,書面引用第 18 條第 3 項,必要時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Q3加班超過 1 小時的 30 分鐘哺乳時間怎麼算最有利?
第 2 項規定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再給 30 分鐘哺集乳時間,同樣視為工作時間。建議在加班中段就請用,避免累到下班才擠,影響供乳穩定。
Q4擠奶時間可以扣薪嗎?
不行。第 18 條第 3 項明文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不得扣薪、不需補班。
Q5哺集乳時間和一般休息時間差在哪?
休息時間通常不計薪;哺集乳時間是休息時間「之外」另給,且明定視為工作時間照薪。
Q6什麼叫「視為工作時間」?
法律擬制把這段時間算進工時,效果等同上班:薪水照領、不扣點、不補班。
Q7哺集乳時間和育嬰留職停薪差在哪?
本條是每日 60 分鐘的有薪時間(人仍在職上班);育嬰留停(第 16 條)是長期停薪離開職場。
Q8哺集乳時間怎麼跟公司申請?
書面告知預定時段與頻率(如每日 10:30、15:00 各 30 分),確認差勤系統列為工時而非請假。
Q9加班的 30 分鐘哺乳時間怎麼用最有利?
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即觸發,建議在加班中段請用,避免拖到下班影響供乳。
Q10公司不給或扣薪怎麼救濟?
書面引用第 18 條第 3 項,協調無果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可依第 38 條之 1 裁罰。
Q11薪資被少算可以追討多久?
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民法第 126 條),可一併主張遭不利對待之損害賠償。
Q12哺集乳時間 vs 勞基法第 52 條哺乳時間差在哪?
勞基法第 52 條為普通法(女工、1 歲以下、2 次各 30 分);性平法第 18 條為特別法且擴大到 2 歲、每日 60 分,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版(105 年前) | 現行(105 年後) |
|---|---|---|
| 適用年齡 | 子女未滿 1 歲 | 子女未滿 2 歲 |
| 每日時間 | 2 次各 30 分鐘 | 每日 60 分鐘(可彈性拆分) |
| 加班加給 | 無明文 | 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 |
| 薪資性質 | 視為工作時間 | 視為工作時間(維持) |
舊版(105 年前)
- 適用年齡
- 子女未滿 1 歲
- 每日時間
- 2 次各 30 分鐘
- 加班加給
- 無明文
- 薪資性質
- 視為工作時間
現行(105 年後)
- 適用年齡
- 子女未滿 2 歲
- 每日時間
- 每日 60 分鐘(可彈性拆分)
- 加班加給
- 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
- 薪資性質
- 視為工作時間(維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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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立法理由一、為使受僱者能兼顧工作與親職,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日給予哺乳期間,且不以女性為限。 二、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第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受僱者因哺育嬰兒致中斷工作之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支給報酬。 三、哺育嬰兒,不限於親自餵母奶,即使餵母奶,亦可事先擠壓、儲存,故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乃將「女性」二字刪除。
(1050503 修正)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一歲,修正為未滿二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六十分鐘。 二、增列第二項,將延長工作時間之哺(集)乳時間,予以明定。 三、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使受僱者能兼顧工作與親職,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日給予哺乳期間,且不以女性為限。 二、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母性保護公約」第五條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受僱者因哺育嬰兒致中斷工作之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支給報酬。 三、哺育嬰兒,不限於親自餵母奶,即使餵母奶,亦可事先擠壓、儲存,故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乃將「女性」二字刪除。
一、原第一項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一歲,修正為未滿二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六十分鐘。 二、增列第二項,將延長工作時間之哺(集)乳時間,予以明定。 三、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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