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每日另給 60 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 · 上班擠奶的時間,公司可以扣薪或要我補班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第 3 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不得扣薪、也不需要補班。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每日應另給 60 分鐘;加班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同樣算在工時內。
白話解讀
很多哺乳期媽媽現在正坐在公司廁所隔間裡,把擠好的奶裝進保溫袋,心裡算著還要多久才能結束這尷尬又累人的循環。這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集)乳的受僱者,除了一般休息時間外,雇主每天還要給 60 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加班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但整條文最關鍵的四個字是「視為工作時間」。這意味著這 60 分鐘不是讓利,不是恩惠,不是扣薪的特別休息,是法律算在工時裡的有薪時間。薪水照發、工時照算、不得扣點。105 年修法把適用年齡從子女未滿 1 歲提高到 2 歲、從每日兩次各 30 分鐘改為每日 60 分鐘,給的是時間的彈性(你可以一次用 60 分鐘或拆成兩次 30 分鐘),真正的價值在於年齡的翻倍。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為母性保護核心條文,規範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之受僱者,雇主應於既有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再給三十分鐘,且明定此等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計入工時並照給薪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擠奶不是親餵,算哺乳時間嗎?▾
算。法條寫「哺(集)乳」,括號的「集」就是集乳(擠出冷藏),105 年修法已明文涵蓋。
Q2公司要我擠奶時間扣薪或補班合法嗎?▾
違法。第 3 項明文「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不得扣薪、不需補班。
Q3哺乳時間一天有多久?▾
每日 60 分鐘,可一次用完或拆成兩次各 30 分鐘;加班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
Q4適用到孩子幾歲?▾
子女未滿二歲;105 年修法把舊版「未滿一歲」提高到「未滿二歲」。
Q5男性受僱者可以請哺乳時間嗎?▾
法條用「受僱者」不限性別,須親自哺(集)乳者皆適用。
Q6公司沒有哺乳室怎麼辦?▾
哺乳室是第 23 條(100 人以上企業)規範;無哺乳室不影響本條 60 分鐘時間權利。
Q7雇主違反會被罰多少?▾
依第 38 條之 1 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Q8薪資被少算了,多久內可以追?▾
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民法第 12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版(105 年前) | 現行(105 年後) |
|---|---|---|
| 適用年齡 | 子女未滿 1 歲 | 子女未滿 2 歲 |
| 每日時間 | 2 次各 30 分鐘 | 每日 60 分鐘(可彈性拆分) |
| 加班加給 | 無明文 | 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 |
| 薪資性質 | 視為工作時間 | 視為工作時間(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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