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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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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每日另給 60 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 · 上班擠奶的時間,公司可以扣薪或要我補班嗎?

不行,這 6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第 3 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薪資照給、不得扣薪、也不需要補班。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每日應另給 60 分鐘;加班達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同樣算在工時內。

深度解讀

很多哺乳期媽媽現在正坐在公司廁所隔間裡,把擠好的奶裝進保溫袋,心裡算著還要多久才能結束這尷尬又累人的循環。這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存在的。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集)乳的受僱者,除了一般休息時間外,雇主每天還要給 60 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加班 1 小時以上,再加 30 分鐘。但整條文最關鍵的四個字是「視為工作時間」。這意味著這 60 分鐘不是讓利,不是恩惠,不是扣薪的特別休息,是法律算在工時裡的有薪時間。薪水照發、工時照算、不得扣點。105 年修法把適用年齡從子女未滿 1 歲提高到 2 歲、從每日兩次各 30 分鐘改為每日 60 分鐘,給的是時間的彈性(你可以一次用 60 分鐘或拆成兩次 30 分鐘),真正的價值在於年齡的翻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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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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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