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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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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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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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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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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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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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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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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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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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