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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2.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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