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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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悉二年,最長十年)
訴訟應給予公假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罰鍰§38(二萬以上三十萬以下)
crab30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272 條 (連帶債務)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所謂連帶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沒有次序的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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