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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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3.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 4.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 5.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6.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職場性騷擾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2023年起權勢性騷擾加判1至3倍、最高負責人加判3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
Q · 被主管或老闆性騷擾,公司也要一起賠嗎?
要。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未盡防治才免責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時,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僅在能證明已遵行本法所定各種防治規定、且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時才免責。2023年修法後,行為人若為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加判損害額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加判3至5倍。
白話解讀
2023 年 MeToo 風暴後,這條法律被大幅修正。改掉的不只是幾個字,是整個遊戲規則。以前性騷擾的被害人打贏官司,拿到的是「實際損害」的金額,很多被害人走完兩年訴訟只拿到十幾萬;現在,如果行為人是你的主管(權勢性騷擾)或公司老闆、最高負責人,法院可以額外判加害人付 1 到 3 倍,甚至 3 到 5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不是小錢,這是會痛的錢。同時雇主跟行為人要連帶負責,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已經做足了所有防治措施。而且被害人因此出庭時,雇主必須給公假,不能扣你薪水或年假。2023 年之後的台灣職場性別權力關係,這條就是分水嶺。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為職場性騷擾民事損害賠償的總則規範,建立三層責任結構: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並設雇主已盡防治義務之免責但書)、雇主對行為人之求償權、以及2023年增訂之懲罰性賠償金(權勢性騷擾1至3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3至5倍),並要求雇主對被害人出庭給予公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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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金到底怎麼算?
先算實際損害(醫療費、精神治療費、收入損失、精神慰撫金)。若行為人為主管,法院可加判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若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為3至5倍。實務上實際損害基數越大,懲罰性賠償越高,初次就醫務必完整記錄身心科診斷與請假紀錄。
Q2雇主要怎麼證明已盡防治義務才能免責?
要備齊三層次:書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定期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紀錄;申訴管道暢通的處理證據。任一缺失或流於形式,法院都不認定已盡防治義務,常見失敗點是『有辦法但對主管沒特別強化訓練』。
Q3被騷擾後多久內要提告?過了會怎樣?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10年不行使即消滅。實務上『知悉』時點有彈性,若當時處於恐懼或權力壓制狀態導致延遲,可主張時點延後,但證據保全要盡早。
Q4性平法27條是什麼?
職場性騷擾的賠償總則,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責,2023年增訂權勢與最高負責人懲罰性賠償金。
Q5什麼是權勢性騷擾?
行為人利用職務或地位之權勢或機會對受僱者為性騷擾,懲罰性賠償加重為1至3倍。
Q6雇主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可向雇主或行為人任一人或一併請求全部賠償,雇主賠後再向行為人求償。
Q7懲罰性賠償金是什麼?
超出實際損害、以懲罰嚇阻為目的的加倍賠償,本條依行為人身分定1-3倍或3-5倍。
Q8被職場性騷擾怎麼求償?
蒐證→書面向公司申訴→勞工局行政申訴→2年內提民事訴訟,雇主與行為人同列連帶被告。
Q9懲罰性賠償金怎麼算?
以法院認定實際損害額為基數,權勢乘1-3倍、最高負責人乘3-5倍,由法院依情節酌定。
Q10性騷擾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請求懲罰性賠償會墊高訴訟標的進而提高裁判費,律師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雇主沒盡防治義務?
調取公司有無書面防治辦法、教育訓練簽到紀錄、申訴處理紀錄,任一缺失即可主張未盡義務。
Q12性平法27條 vs 性騷擾防治法9條差在哪?
27條限職場(受僱/求職關係),性騷法9條處理非工作場所性騷擾,兩者為平行民事體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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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01221 制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一、參考我國民法一八八條之規定,明定雇主違反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範時,應與性騷擾之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為避免雇主責任過重,特增列雇主之免責規定。 二、為避免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明定雇主應負衡平責任。 三、明定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1050503 修正)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法律訴訟,勞工的權益更不容漠視。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爰增訂第四項:「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1120731 修正)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第十二條所定性騷擾之連帶賠償責任範圍,爰修正第一項,定明除財產上損害外,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被害人遭受性騷擾,致被害人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時,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行為人為權勢性騷擾或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容應加重其損害賠償責任,爰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依其情節,法院得應被害人之請求,酌定一倍至三倍或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以增遏阻之效。另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僅限於損害,不及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行為人為法人對外代表人時,該法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民法第二十八條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參照),亦不及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未修正。
- 性騷擾名詞
- 非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聲請名詞
- 求償名詞
- 法律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懲罰性賠償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條文
一、參考我國民法一八八條之規定,明定雇主違反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範時,應與性騷擾之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為避免雇主責任過重,特增列雇主之免責規定。 二、為避免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明定雇主應負衡平責任。 三、明定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法律訴訟,勞工的權益更不容漠視。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爰增訂第四項:「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一、為明確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第十二條所定性騷擾之連帶賠償責任範圍,爰修正第一項,定明除財產上損害外,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被害人遭受性騷擾,致被害人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時,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行為人為權勢性騷擾或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容應加重其損害賠償責任,爰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依其情節,法院得應被害人之請求,酌定一倍至三倍或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以增遏阻之效。另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僅限於損害,不及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行為人為法人對外代表人時,該法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民法第二十八條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參照),亦不及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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