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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4.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5.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6.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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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30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第272 條 (連帶債務)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所謂連帶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沒有次序的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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