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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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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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規定,雇主因違反第7至11條或第21條之性別歧視致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在職場被性別歧視,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可以,受損害者得依本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招募、配置、考績、陞遷、薪資、解僱之歧視)或第21條(對請假等權利為不利處分)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賠償含實際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第29條),並適用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差別待遇有性別以外的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你申請育嬰假回來後被調到邊緣部門,或是面試時因為已婚被刷掉,或是同樣工作你的薪水比男同事少。這些事情發生的當下,大多數人的反應是摸摸鼻子接受。但第7條到第11條以及第21條,已經把這些行為明確定義為違法。第26條接著告訴你:違法的雇主要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實際財產損害(被歧視失去的薪水、獎金、升遷機會)和精神慰撫金(第29條提供)。真正的關鍵在這裡:搭配第31條的舉證責任倒置,你只要提出合理懷疑雇主可能歧視,雇主反過來要證明「我不是因為性別、婚姻、懷孕才這樣做」。這個舉證翻轉,是這整部法律寫給你最大的武器。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為職場性別歧視的民事賠償請求權基礎,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之歧視或不利處分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與第29條(慰撫金)、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構成完整救濟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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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面試被問婚育狀況然後沒被錄取,能告嗎?
可以,但舉證要想清楚。單憑被問本身不算歧視,要搭配未錄取且錄取的替代人選條件相當或較低兩件事實。可走地方勞工局申訴讓官方調查雇主決策紀錄。內行人提示:被問當下不要翻臉,面試後立刻把完整對話用email寄給自己備份時間戳記,這份自存郵件比事後回憶有說服力得多。
Q2同工不同酬要怎麼舉證?我又看不到同事的薪水
這正是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的核心場景。你只要提出職稱相同、年資相近、工作內容相當的事實並說明合理懷疑有薪資差異,雇主就要提出全部門薪資結構證明差異有性別以外的合理原因。內行人提示:在職時觀察誰加薪幅度大、誰被排除在績效獎金外、職缺公告薪資範圍,這些不是直接證據但能建立懷疑基礎,啟動勞工局正式調查。
Q3育嬰假回來被調冷門部門算歧視嗎?
算,是典型第21條禁止的不利處分。若新職務內容、決策權限、升遷可能、獎金結構顯著低於原職,即使薪資未減仍可能構成不利處分。內行人提示:第16條規定育嬰留停復職應回任原職或相當職務,與第21條疊用,雇主若無法證明職務調動有性別以外正當理由,勝訴機率高。
Q4性別平等工作法26條是什麼?
職場性別歧視的民事賠償請求權基礎,雇主因違反§7-11或§21致員工受損須賠償,搭配§31舉證倒置。
Q5歧視賠償包含哪些範圍?
實際財產損害(失去的薪資、獎金、升遷機會)+第29條精神慰撫金,即使無財產損害也可請求。
Q6什麼叫舉證責任倒置?
你只要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要反證該差別是基於性別以外的正當理由,證不出來敗訴。
Q7性平法26條跟就業服務法5條差在哪?
§26是民事求償(賠錢給你),就服法§5是行政取締(罰鍰給國庫),同事件可併行。
Q8被性別歧視怎麼求償?
蒐證→公司內部申訴→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取得認定書→提民事訴訟併請求慰撫金。
Q9歧視賠償金額怎麼算?
財產損害(薪資、獎金、升遷利益差額)+精神慰撫金(依情節)+法定遲延利息5%。
Q10申訴要不要錢?要多久?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免費,由性平會調查認定;後續民事訴訟才需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約1.1%)。
Q11怎麼證明雇主有歧視?
保存人事email、LINE、薪資單、績效評估、組織圖、公司公告,釋明差別待遇後由雇主反證。
Q12性平法26條 vs 民法184條哪個有利?
§26有§31舉證倒置且明文可請求慰撫金,對受僱者遠比民法§184須自證過失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性平法§26 | 民法§184 | 就業服務法§5 |
|---|---|---|---|
| 請求權基礎 | 雇主就業歧視專法 | 一般侵權行為 | 行政取締為主 |
| 舉證責任 | 倒置於雇主(§31) | 原告自證過失 | 由主管機關裁罰 |
| 精神慰撫金 | 明文可請求(§29) | 限§195所列情形 | 無民事賠償條文 |
| 主要救濟 | 民事賠償 | 民事賠償 | 行政罰鍰 |
性平法§26
- 請求權基礎
- 雇主就業歧視專法
- 舉證責任
- 倒置於雇主(§31)
- 精神慰撫金
- 明文可請求(§29)
- 主要救濟
- 民事賠償
民法§184
- 請求權基礎
- 一般侵權行為
- 舉證責任
- 原告自證過失
- 精神慰撫金
- 限§195所列情形
- 主要救濟
- 民事賠償
就業服務法§5
- 請求權基礎
- 行政取締為主
- 舉證責任
- 由主管機關裁罰
- 精神慰撫金
- 無民事賠償條文
- 主要救濟
- 行政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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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參考我國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九五條及德國民法第六一一條之一規定,明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時之賠償責任。
(0961219 修正)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增列雇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請求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二、原條文未規定因上開行為而受有損害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導致規定成效有限。據勞委會出版94年婦女勞動統計顯示:將近5%事業單位沒有提供產假;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45.80%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假」;93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約24.4%未復職。爰增訂雇主拒絕受僱者上述請求者,亦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我國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九五條及德國民法第六一一條之一規定,明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時之賠償責任。
一、增列雇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請求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二、原條文未規定因上開行為而受有損害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導致規定成效有限。據勞委會出版94年婦女勞動統計顯示:將近5%事業單位沒有提供產假;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45.80%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假」;93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約24.4%未復職。爰增訂雇主拒絕受僱者上述請求者,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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