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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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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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規定,雇主因違反第7至11條或第21條之性別歧視致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在職場被性別歧視,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可以,受損害者得依本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招募、配置、考績、陞遷、薪資、解僱之歧視)或第21條(對請假等權利為不利處分)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賠償含實際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第29條),並適用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差別待遇有性別以外的正當理由。
深度解讀
你申請育嬰假回來後被調到邊緣部門,或是面試時因為已婚被刷掉,或是同樣工作你的薪水比男同事少。這些事情發生的當下,大多數人的反應是摸摸鼻子接受。但第7條到第11條以及第21條,已經把這些行為明確定義為違法。第26條接著告訴你:違法的雇主要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實際財產損害(被歧視失去的薪水、獎金、升遷機會)和精神慰撫金(第29條提供)。真正的關鍵在這裡:搭配第31條的舉證責任倒置,你只要提出合理懷疑雇主可能歧視,雇主反過來要證明「我不是因為性別、婚姻、懷孕才這樣做」。這個舉證翻轉,是這整部法律寫給你最大的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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