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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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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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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因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
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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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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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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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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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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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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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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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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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採舉證責任轉換,雇主須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始得免其責任(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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