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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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規定,雇主因違反第7至11條或第21條之性別歧視致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在職場被性別歧視,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招募、配置、考績、陞遷、薪資、解僱之歧視)或第21條(對請假等權利為不利處分)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賠償含實際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第29條),並適用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差別待遇有性別以外的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你申請育嬰假回來後被調到邊緣部門,或是面試時因為已婚被刷掉,或是同樣工作你的薪水比男同事少。這些事情發生的當下,大多數人的反應是摸摸鼻子接受。但第7條到第11條以及第21條,已經把這些行為明確定義為違法。第26條接著告訴你:違法的雇主要負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實際財產損害(被歧視失去的薪水、獎金、升遷機會)和精神慰撫金(第29條提供)。真正的關鍵在這裡:搭配第31條的舉證責任倒置,你只要提出合理懷疑雇主可能歧視,雇主反過來要證明「我不是因為性別、婚姻、懷孕才這樣做」。這個舉證翻轉,是這整部法律寫給你最大的武器。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為職場性別歧視的民事賠償請求權基礎,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之歧視或不利處分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與第29條(慰撫金)、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構成完整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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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26條在規範什麼?▾
雇主因性別歧視(違反§7-11、§21)致員工受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2被性別歧視能拿到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依第29條,即使無財產損害也得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賠償。
Q3歧視證據都在公司手上怎麼辦?▾
適用第31條舉證責任倒置,你只要釋明差別待遇事實,由雇主反證正當理由。
Q4同工不同酬可以告嗎?▾
可以,屬第10條薪資歧視,搭配§26、§31求償。
Q5求償有沒有時間限制?▾
依第30條準用民法§197,自知悉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10年。
Q6面試被問婚育然後沒錄取算歧視嗎?▾
屬第7條招募歧視,但須佐證未錄取與性別有關,建議先走勞工局申訴。
Q7要先申訴還是直接告?▾
建議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取得官方認定書,再提民事訴訟,勝訴率較高。
Q8賠償對象包含求職者嗎?▾
包含,本條明文涵蓋「受僱者或求職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性平法§26 | 民法§184 | 就業服務法§5 |
|---|---|---|---|
| 請求權基礎 | 雇主就業歧視專法 | 一般侵權行為 | 行政取締為主 |
| 舉證責任 | 倒置於雇主(§31) | 原告自證過失 | 由主管機關裁罰 |
| 精神慰撫金 | 明文可請求(§29) | 限§195所列情形 | 無民事賠償條文 |
| 主要救濟 | 民事賠償 | 民事賠償 | 行政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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