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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5 條(雇主之獎勵)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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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5 條規定,雇主僱用因家庭因素離職的受僱者成效卓著,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獎勵。

Q · 公司僱用我這種帶完小孩想回職場的人,真的能領政府獎勵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5 條,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的受僱者且「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獎勵。這是裁量性條文(「得」而非「應」),需符合勞動部當年度獎勵辦法、經審核才核發;對求職者的實益在於:它把你的職場空窗期,從雇主眼中的風險翻轉成可換取獎勵與品牌加值的誘因。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乍看是政府給雇主的糖,跟你無關。再看一次。如果你是因為帶小孩、照顧家人離開職場想重新找工作,這條其實是你面試時的隱藏武器。雇主僱用你這類「家庭因素離職者」達到成效卓著,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金和公開表揚,勞動部每年都有這個獎勵辦法在跑。你在面試時主動提起,雇主會立刻知道僱用你有額外的經濟誘因和品牌加分。這條本身是寫給雇主的,但真正能把它當工具用的,反而是你。法律常有這種「正面寫給 A,背面給 B 用」的層次,這條是典型案例。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5 條為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中的誘導性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對僱用因家庭因素離職之受僱者且成效卓著的雇主給予適當獎勵,以胡蘿蔔而非棍棒的方式,引導企業降低對二度就業者的隱性偏見,屬行政法上的引誘性行政而非高權強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別平等工作法 25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對僱用家庭因素離職者成效卓著的雇主給予獎勵的誘導性條文。

Q2雇主獎勵怎麼申請?

依勞動部當年度公告的工作生活平衡相關獎勵辦法提出,經審核核發。

Q3求職者怎麼用這條談薪?

在面試後段或議薪時,提示僱用你可替雇主帶來獎勵與品牌加值,把空窗期轉成籌碼。

Q4這條是強制雇主的嗎?

不是。條文用『得』,屬裁量性獎勵,非雇主義務也非當然發給。

Q5獎勵金額有多少?

依年度辦法而定且通常不高,主要價值在『家庭友善企業』品牌與徵才口碑。

Q6哪些離職原因適用?

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五種情形。

Q7這條和第 24 條再就業有什麼關係?

24 條是政府提供再就業服務,25 條是對僱用方的獎勵,兩者是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套組。

Q8和就業保險法的僱用獎助金能併領嗎?

兩者立法目的與要件不同,部分情形可能各自適用,須分別依各自辦法審核,不保證併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立法手段獎勵(胡蘿蔔)第 7-11 條禁止歧視(棍棒/罰則)
義務性質裁量性『得』獎勵禁止歧視為強制『不得』
受益主體雇主(間接利及求職者)禁止歧視直接保護受僱者/求職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경력단절여성등의 경제활동 촉진법(事業主 지원 規定,功能近似,非逐條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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