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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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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4 條
(離職者之再就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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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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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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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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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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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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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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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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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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