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
- 1.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2.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 3.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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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 100 人以上的雇主,須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主管機關並給予經費補助。
Q · 公司幾人以上要設哺乳室和托兒設施?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第 1 項,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必須提供兩樣設施措施:一是哺(集)乳室,二是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適當之托兒措施」具彈性,可以是契約托兒所、托育補助或托育轉介,不一定要自己蓋幼兒園。第 2 項並規定主管機關對雇主設置應給予經費補助,因此不是企業完全自掏腰包。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注意過,公司是不是員工越多福利越好?本條有個關鍵數字:100 人。公司員工達到 100 人,雇主就必須提供兩樣東西:第一,哺(集)乳室;第二,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適當托兒措施」是一個很有彈性的詞:不一定要公司自己蓋幼兒園(那成本太高),可以是跟外部托育機構合作、發放托育補助、提供簽約幼兒園優惠等。這讓很多公司覺得「我又不用蓋幼兒園所以沒事」,其實你的公司可能已經該提供措施了只是你不知道。而且政府會補助雇主設置,所以不是企業完全自掏腰包。本條的門檻從最初的 250 人(2001)、到 2016 年的 100 人,適用範圍越來越大。你公司如果員工破百但沒有這兩項,你可以跟工會或主管機關反映。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是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核心條文,課予僱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兩項法定義務:設置哺(集)乳室,以及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同時規定主管機關應對雇主之設置給予經費補助,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置標準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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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定員工滿 100 人的雇主,必須提供哺乳室和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是法定義務不是福利。
Q2公司幾人要設哺乳室?▾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即觸發,含全職與部分工時受僱者一併計算。
Q3什麼是適當之托兒措施?▾
契約托兒所、托育補助、合作托育機構或托育轉介都算,雇主可二選一不必自蓋幼兒園。
Q4公司沒設哺乳室怎麼申訴?▾
先走內部管道(HR、工會)反映,無效再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並保留公司規模與需求證據。
Q5雇主設哺乳室可以申請補助嗎?▾
可以,第 2 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各縣市勞工局有專責申請窗口。
Q6哺乳室的設置標準是什麼?▾
依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須有獨立空間、門鎖、遮蔽、座椅、插座、冷藏設備等規格。
Q7100 人以下的公司需要設哺乳室嗎?▾
法律上無強制義務,但屬留才管理決定,且小企業也有鼓勵性補助。
Q8分公司拆人數能規避 100 人門檻嗎?▾
難。勞動檢查可穿透實質同一雇主,刻意拆分法人規避仍會被認定義務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托兒設施(自設) | 適當托兒措施(補助/契約) |
|---|---|---|
| 成本 | 高,需空間與營運管理 | 低,依方案彈性 |
| 管理負擔 | 需專人營運與安全責任 | 外包或發放,負擔低 |
| 適法風險 | 符合即達標 | 補助金額過低可能被認定不夠『適當』 |
| 政府補助 | 可申請 | 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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