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別平等工作法23

快速跳轉
  1. 1.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 2.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 3.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 100 人以上的雇主,須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主管機關並給予經費補助。

Q · 公司幾人以上要設哺乳室和托兒設施?

員工滿 100 人的雇主,依法要提供哺乳室和托兒措施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第 1 項,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必須提供兩樣設施措施:一是哺(集)乳室,二是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適當之托兒措施」具彈性,可以是契約托兒所、托育補助或托育轉介,不一定要自己蓋幼兒園。第 2 項並規定主管機關對雇主設置應給予經費補助,因此不是企業完全自掏腰包。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注意過,公司是不是員工越多福利越好?本條有個關鍵數字:100 人。公司員工達到 100 人,雇主就必須提供兩樣東西:第一,哺(集)乳室;第二,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適當托兒措施」是一個很有彈性的詞:不一定要公司自己蓋幼兒園(那成本太高),可以是跟外部托育機構合作、發放托育補助、提供簽約幼兒園優惠等。這讓很多公司覺得「我又不用蓋幼兒園所以沒事」,其實你的公司可能已經該提供措施了只是你不知道。而且政府會補助雇主設置,所以不是企業完全自掏腰包。本條的門檻從最初的 250 人(2001)、到 2016 年的 100 人,適用範圍越來越大。你公司如果員工破百但沒有這兩項,你可以跟工會或主管機關反映。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是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核心條文,課予僱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兩項法定義務:設置哺(集)乳室,以及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同時規定主管機關應對雇主之設置給予經費補助,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置標準及補助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員工不到 100 人,員工要求設哺乳室該怎麼辦?

法律上沒有強制義務,但這是留才與照顧員工的管理決定。提供簡易哺集乳空間(獨立、有鎖、有冷藏)成本不高,且政府對小企業也有鼓勵性補助。實務上不少 50 至 100 人的公司會自願提供,對女性員工招募與留任幫助很大。

Q2托兒措施包含托育補助嗎?公司發錢算嗎?

算。第 1 項第 2 款的『適當之托兒措施』有彈性,包含契約托兒所、托育補助(發現金供員工用於外部托育)、托育轉介服務等。內行人提示:托育補助最省事,但補助金額太低(如每月 500 元)可能被認定不夠『適當』,建議參考各行業標準設定合理金額。

Q3公司員工剛破百,雇主要先做什麼?

接近門檻時就應規劃哺集乳室空間與托兒方案,並向勞工局申請經費補助。設置標準須依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能自行隨意設計。內行人提示:跨門檻當下同步申請補助,成本壓到最低,等員工申訴才做會變被動。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定員工滿 100 人的雇主,必須提供哺乳室和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是法定義務不是福利。

Q5公司幾人要設哺乳室?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即觸發,全職與部分工時受僱者一併計算。

Q6什麼是適當之托兒措施?

契約托兒所、托育補助、合作托育機構或托育轉介都算,雇主可二選一不必自蓋幼兒園。

Q7哺乳室和集乳室差在哪?

哺乳室供親自哺乳、集乳室供擠乳冷藏,法條合稱哺(集)乳室,設置規格相同。

Q8公司沒設哺乳室怎麼申訴?

先走內部管道(HR、工會)反映,無效再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並保留公司規模與需求證據。

Q9雇主設哺乳室可以申請補助嗎?

可以,第 2 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各縣市勞工局有專責申請窗口。

Q10哺乳室的設置標準是什麼?

依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須有獨立空間、門鎖、遮蔽、座椅、插座、冷藏設備等規格。

Q11怎麼確認公司員工有沒有滿 100 人?

以受僱者總人數計(含部分工時),可查公開資訊或內部組織編制,人數浮動須持續追蹤。

Q12100 人以下的公司需要設哺乳室嗎?

法律上無強制義務,但屬留才管理決定,小企業也有鼓勵性補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托兒設施(自設)適當托兒措施(補助/契約)
成本高,需空間與營運管理低,依方案彈性
管理負擔需專人營運與安全責任外包或發放,負擔低
適法風險符合即達標補助金額過低可能被認定不夠『適當』
政府補助可申請可申請

托兒設施(自設)

成本
高,需空間與營運管理
管理負擔
需專人營運與安全責任
適法風險
符合即達標
政府補助
可申請

適當托兒措施(補助/契約)

成本
低,依方案彈性
管理負擔
外包或發放,負擔低
適法風險
補助金額過低可能被認定不夠『適當』
政府補助
可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次世代育成支援対策推進法(常時雇用 101 人以上事業主の一般事業主行動計画策定義務)+ 労働基準法第 67 条(育児時間)
韓國영유아보육법 제14조(상시 여성근로자 300명 또는 근로자 500명 이상 사업장의 직장어린이집 설치 의무)
中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11 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德國Mutterschutzgesetz (MuSchG) § 7(Stillzeit), § 9(geeignete Räume zum Stillen und Ruhen)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225-30 à L1225-32(chambre d'allaitement, seuil de 100 salariées)
美國FLSA § 7(r) / PUMP for Nursing Mothers Act(lactation break time and private spa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901221 制定)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內中小企業居多,實無能力設立托兒設施,故初期先課以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問題。   二、為促進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特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   三、明定應訂定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1031121 修正)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十八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然,該法相關條文並沒有強制雇主須於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規定,造成女性勞動者因欠缺隱密安全的哺乳或儲存母乳空間,以致於立法美意,多半徒具形式,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以確保第十八條之立法意旨得以被落實。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比照設置托兒設施,主管機關給予必要協助及補助。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050503 修正)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乃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嘉惠更多育兒勞工,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爰修正第一項第一句為:「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餘均維持原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221 制定)

一、國內中小企業居多,實無能力設立托兒設施,故初期先課以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問題。   二、為促進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特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   三、明定應訂定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1031121 修正)

一、第十八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然,該法相關條文並沒有強制雇主須於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規定,造成女性勞動者因欠缺隱密安全的哺乳或儲存母乳空間,以致於立法美意,多半徒具形式,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以確保第十八條之立法意旨得以被落實。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比照設置托兒設施,主管機關給予必要協助及補助。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050503 修正)

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乃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嘉惠更多育兒勞工,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爰修正第一項第一句為:「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餘均維持原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