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百人以上應提供,有提供者有補助 道德條款無罰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