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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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刪除。舊條文原本規定:受僱者如果配偶沒有就業,就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和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除非有正當理由。這個規定從 2002 年施行以來一直被批評為「性別刻板印象的遺跡」:預設了「如果配偶沒工作就該在家帶小孩」的傳統家庭分工。2021 年修法刪除本條,是性別平等制度的一次重要進展:從此之後,無論配偶是否就業,雙薪家庭或單薪家庭、男性或女性,都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不再需要證明配偶無法照顧。刪除這條是個信號:法律不再替家庭決定誰該在家,選擇權回到家庭自己手上。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受僱者於配偶未就業時,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及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2021 年修法刪除後,無論配偶是否就業均可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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