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深度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刪除。舊條文原本規定:受僱者如果配偶沒有就業,就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和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除非有正當理由。這個規定從 2002 年施行以來一直被批評為「性別刻板印象的遺跡」:預設了「如果配偶沒工作就該在家帶小孩」的傳統家庭分工。2021 年修法刪除本條,是性別平等制度的一次重要進展:從此之後,無論配偶是否就業,雙薪家庭或單薪家庭、男性或女性,都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不再需要證明配偶無法照顧。刪除這條是個信號:法律不再替家庭決定誰該在家,選擇權回到家庭自己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