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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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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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刪除。舊條文原本規定:受僱者如果配偶沒有就業,就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和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除非有正當理由。這個規定從 2002 年施行以來一直被批評為「性別刻板印象的遺跡」:預設了「如果配偶沒工作就該在家帶小孩」的傳統家庭分工。2021 年修法刪除本條,是性別平等制度的一次重要進展:從此之後,無論配偶是否就業,雙薪家庭或單薪家庭、男性或女性,都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不再需要證明配偶無法照顧。刪除這條是個信號:法律不再替家庭決定誰該在家,選擇權回到家庭自己手上。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受僱者於配偶未就業時,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及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2021 年修法刪除後,無論配偶是否就業均可申請。
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110122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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